我有一个梦

第N个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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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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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们很着急。张勋复辟了,国会又开不成了,我知道。我啊,我急的不是这个,这些日子我想的很多,我们本来是共和国,可怎么一次又一次地出现了封建主义专制主义的东西,这个问题不解决,专制复辟就是必然的。共和国就永远是一个泡影。
  
  共和的观念,是平等、自由、博爱嘛。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各级行政官员都视法律为粪土,民众,仍被奴役着。

  民国应该是自由之国!自由是民众天赋的权利!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只有当权者的自由,权力大的有权力大的自由,权力小的有权力小的自由。民众,没有权力,没有自由。   
  
  民国应该是博爱之国!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可民国六年来,我们又看到的是什么?是只有民众对当权者恐惧的爱,而当权者对民众,只有囗头上虚伪的爱。那种真诚真挚的博爱,我们看不到啊。   
  
  民国更应该是法制之国!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行政权力一次又一次地肆无忌惮地干涉立法∶你不听话,我就收买你;你不服从,我就逮捕你,甚至暗杀你。立法者成了行政官员随意蹂躏的妓女!   
  
   那行政是什么呢?行政应该说是大总统及其一整套文官制度。应该是服务于国民,行共和之政。可民国六年来,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一个打着共和旗帜的家天 下,在这个家天下的行政中,我们根本看不到透明的行政程序,更看不到监督之制。那些行政官员,是如何花掉民众的血汗钱,民众不知道,那些行政官员把多少钱 揣进了自己的腰包,你们不知道吧,我也不知道。 
  
  你们都知道司法是裁判吧,这个裁判的原则是什么?是一部主权在民的共和国宪法。可民国六年来,我们根本没有看到这么一部宪法嘛!就那部不成熟的《临时约法》,也一次又一次地被强奸。
  
   有人说,不不不,不是一个人,是有一些人说,共和他只是一个称号而已,你孙大炮说的这些大虚幻、太遥远,不符合国情,它就像一个气球,啊,看着很美丽, 可一飞上天啊,卟破灭了,我想请问你,难道我们不要共和了吗?难道共和真错了吗?如果不要共和,我们有的就永远是专制,如果我们不要共和,那我们有的就永 远是被奴役。如果共和是错的,那自由就是错的,如果共和是错的,那平等就是错的,如果共和是错的,那博爱就是错的吗?我们追求的共和没有错,当然它还不完 善,所以我们要一点一滴的去完善它,哪怕为此要付出代价呢!

  哦!对了,我今天穿的这身衣服有点古怪是吧,连裁缝都说是很奇怪的。但是 我要说这是,这是为了完善共和,你们还觉得奇怪是吗?我要说,这就是共和,这就是共和的衣服。这边,我设计了三颗扣子,共和的理念,就是平等、自由、博 爱。这边也有三颗扣子∶民族、民权、民生。   
  
  那宪法呢?呵呵呵,我说的不是三权宪法。我发明了个新词,叫五权宪法。这里装的是立法权,这儿装的是行政权,这儿装的是司法权,这三权你们都很熟悉,叫间接民权。  
  
   我情有独锺的是直接民权。要让普通的民众都有直接参政议政的权力!一个是考试权,我们中国古代就有考试的传统,后来把科举废除了,当然这对后来大兴新学 有好处,可当官就不再考试了,这不好,这就像倒脏水把孩子也倒出去一样啊,民国六年来,在行政上用的是什么人啊,都是袁世凯他北洋的人,至今还如此。所以 我们要把考试权还给民众。今后,凡行政用人,一定要经过考试,不管是谁!

  还有一个是弹劾权。没地儿装了,不急,不急,装在这儿,弹劾 权!为什么要把弹劾权藏在里面呢?因为它是民众的杀手锏,它说不定什么时候就突然杀出来,弹劾你。所以你要战战兢兢的当官,老老实实的为民做事,我想这回 有人,更要说我孙文是个疯子,吃饭穿衣都说共和,你孙大炮还会什么?他说的对。我只知道共和这两个字,我这一辈子就认这两个字,共和。  
  
  我们有许多志士同仁,为了共和连生命都献出了,我孙文此生啊,没有别的希望,就一个希望,那就是:让共和不仅是一个名词,一句空话,或一个形式,要让它成为我们实实在在的生活方式,让它成为我们牢不可破的信念。

  共和是普天之下民众的选择,是世界的潮流,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我孙文相信,我们这个中华民族啊它一定会实现共和的,我坚信这一点!
 
原来咱们的国父比美国的马丁路德的‘我有一个梦‘早说了半个世纪!
 
,共和呀,而且是人民的共和么.有过么,中国出皇帝,袁世凯要做皇帝,没有做成死了,毛泽东不做皇帝,却叫人民喊他万岁,而且是万万岁.叫了十年就死了,什么是皇帝就是一人说了算,你说中国还有皇帝么,有,现在还有,你看吧,想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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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共和最后一集
 
中国的历史总是在重演,民国六年(1917)到现在93年了,我们又回到了原地,而中国人民则损失了4代人的生命。:mad:
 
[FONT=宋体]中华民国建国大纲[/FONT]<o></o>
[FONT=宋体]——《孙中山选集》[/FONT][FONT=宋体]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FONT][FONT=宋体]孙文书[/FONT]
[FONT=宋体]一 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FONT],[FONT=宋体]以建设中华民国。[/FONT]
[FONT=宋体]二 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FONT][FONT=宋体]、运河,以利民行。[/FONT]
[FONT=宋体]三 其次为民权。故对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免权,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FONT]
[FONT=宋体]四 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以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FONT]
[FONT=宋体]五 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FONT]
[FONT=宋体]六 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FONT]
[FONT=宋体]七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府止之日。[/FONT]
[FONT=宋体]八  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 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 自治之县。[/FONT]
[FONT=宋体]九 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FONT]
[FONT=宋体]十 每县开创自治之时,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之,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自此次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则[/FONT][FONT=宋体]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FONT]
[FONT=宋体]十一 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FONT][FONT=宋体]
十二各县之天然富源,与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之资力不能发展与兴办,而须外资乃能经营者,当由中央政府为之协助;而所获之纯利,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占其半。[/FONT]

[FONT=宋体]十三 各县对于中央政府之负担,当以每县之岁收百分之几为中央岁费;每年由国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FONT]
[FONT=宋体]十四 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以后,得选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与中央政事。[/FONT]
[FONT=宋体]十五 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铨定资格者乃可。[/FONT]
[FONT=宋体]十六 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FONT]
[FONT=宋体]十七 在此时期,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FONT]
[FONT=宋体]十八 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FONT]
[FONT=宋体]十九 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上: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FONT]
[FONT=宋体]二十 行政院暂设如下各部:一内政部;二外交部;三军政部;四财政部;五农矿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FONT]
[FONT=宋体]二十一 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FONT]
[FONT=宋体]二十二 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FONT]
[FONT=宋体]二十三 全国有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国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FONT]
[FONT=宋体]二十四 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民国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治官员[/FONT],[FONT=宋体]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FONT]
[FONT=宋体]二十五 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FONT]<o>: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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