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勇公布证据 点中重庆打黑丧失程序正义的死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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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男,汉族,1956年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1983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学士学位,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1988年参加全国统考获律师资格。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理事长。兼任湖南省义务法律学校校长、湖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大学金融法研究所研究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杨金柱律师近年来曾担任二十余家厅级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和二十余名厅级领导的私人律师,办理了一大批在湖南省乃至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案件。杨金柱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执业以来没有一个客户对其进行投诉。

我的十六评又被和谐了一次

朱明勇公布证据点中重庆打黑丧失程序正义的死穴
------ 杨金柱十六评重庆匿名博客评论和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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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毛在我的博客里留下大量评论和留言,威胁、恐吓朱明勇律师、恨不得将朱明勇律师食其肉寝其皮。何故也?因为朱明勇律师公布的“重庆打黑第一案”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证据,点中了重庆打黑丧失程序正义的死穴。

金柱律师于2010年7月26日晚上在北京第一次观看了朱明勇律师已经送交给最高法院的三集视频资料。观看完毕,金柱在极为震惊、极为愤怒之后,仰天长叹:重庆打黑如此“黑打”,岂有天理乎?!

一、 有图有真相,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不容重庆五毛狡辩

在朱明勇律师公布的三集视频里,我们看到了樊奇杭写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亲笔信。樊奇杭在这封信中,对自己遭受残酷刑讯逼取口供的陈述字字血声声泪,不是血书却胜似血书。正像陈光武律师所言,“近期从重庆监狱传出的樊奇杭的书信,是给最高法院领导的。不知最高法院领导能否最终看到。这封书信未必是血写的,但字里行间却弥漫浓浓的血腥气味,篇里章内遍布着血迹斑斑。”

在朱明勇律师公布的三集视频里,我们听到了樊奇杭在铁护栏后面的泣血诉说:

警方办案人员经常将其铐上手铐吊起来脚尖点地、最多连续吊5天,手铐嵌进肉里警察一个多小时才取出来;被手铐脚镣相连弯腰90度站立10多天不让睡觉;不给饭吃最多达5天之久;不堪折磨的他两次撞墙自杀,曾咬下一截舌尖自残;被打昏后办案人员泼凉水浇醒再上刑逼取口供,等等。

在朱明勇律师公布的三集视频里,我们还看到了樊奇杭撞墙自杀时头顶留下的长长的伤痕、咬舌自残时舌尖留下的鲜红的伤痕、双手手腕部留下的深深的手铐伤痕。

有图有真相,这是网络世界的至理名言!

但重庆五毛却在我的博客里留下大量评论,指责朱明勇律师对该视频有造假的嫌疑。重庆五毛的这一下三烂的行为,早就在金柱的预料之中。

重庆五毛怎么不去进行逻辑推理:有李庄案在前,朱明勇律师就是吃了豹子胆,也不敢将一份伪造的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证据送交到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慎重起见,金柱律师于7月26日晚上在观看三集视频资料以后,就该视频资料的真实性当面询问了朱明勇律师,并得到了朱明勇律师的坚定回答。

二、 重庆警方的沉默是对樊奇杭被刑讯逼供证据的认可

朱明勇律师于2010年7月27日晚上在北京向部分官方媒体公布了三集视频资料,向中国司法界投下了一枚深水炸弹。北京大学著名法学家贺卫方先生在当晚的研讨会上发出了“兄弟,我陪你”的声音。华东政法大学著名教授童之伟先生发表文章《依法治国——中央应派调查组调查重庆刑讯逼供的情况》。

金柱律师于8月9日致信全国律协和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副主任顾永忠、李贵方、候风梅、汤忠赞、翟建律师,向他们指出以下二点建议:

一、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朱明勇律师公布的视频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目前该鉴定已毫无技术难度,该视频资料是否为人工电脑合成、是否经过剪辑,一鉴定即知真假。

二、如果经鉴定该视频资料是真实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该视频资料的内容进行研讨,将研讨结果公布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8月22日,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韩嘉毅律师在其网上发表了《全国律协刑委会密切关注朱明勇律师》,全文如下: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由于承办樊奇杭涉黑案件,并且在死刑复核阶段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公布了樊奇杭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材料,而引起广泛关注。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的各位主任一直密切关注此案的相关信息和进展,为此已经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特别是全国各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各地的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也纷纷致电全国律协刑委会的各位主任,表达自己对此案的意见和看法,可见此案在全国律师行业影响重大。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本人与朱明勇律师取得联系,并在北京进行了面谈。

除本人外,参加此次会面的还有田文昌律师、顾永忠律师、李贵方律师。朱明勇律师详细介绍了其办理樊奇杭案件的有关情况,特别是有关案件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以及其取得证据的相关情况。几位主任认真审查了其所提供的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

各位主任认为朱明勇律师取证的方式方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这些证据应当引起承办法院的高度重视,认为最高法院应当进一步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刑委会将根据朱明勇律师提供的全部资料,将真实情况向包括全国律师协会等所有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汇报和反映,希望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朱明勇律师7月27日公布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证据至今刚好40天,重庆警方至今保持沉默。金柱认为:重庆警方的强悍无比在李庄案中显露无遗,“沉默是金”完全不符合强悍无比的重庆警方的风格。如果朱明勇律师公布的证据有一丝造假的破绽,重庆警方必将采取以下行为:

1、召开新闻发布会,告知全国媒体:重庆警方没有搞刑讯逼供,朱明勇律师公布的证据是朱明勇伪造的;

2、向北京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发明传电报,电报内容为:重庆警方有证据证明朱明勇律师公布的证据是假的;

3、进京抓捕朱明勇律师,王立军局长亲自到重庆机场迎接。

但面对铁的证据,强悍无比的重庆警方终于不敢冒天下之大不讳。否则,重庆迎来的将不会只是一些浪花,而是势不可挡的汹涌的大潮!

重庆警方也许现在正在反思。但重庆警方反思的不是当初不应该对樊奇杭进行刑讯逼供,其反思的是:为什么让朱明勇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拍到了这些视频?

三、 重庆警方刑讯逼供的套路以及差一点破了“3、19枪杀哨兵案”

金柱律师在此引用朱明勇律师致最高法院的《樊奇杭死刑复核案的辩护意见》的原文:

(二)刑讯逼供骇人听闻

  在一、二审庭审中,众多当事人都强烈提及曾受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二审中检察员也念了一大串揭发被刑讯逼供的当事人名单,特别是樊某某、张孟军、李仕军、张茂才、卢红(女)王绪国、任波、肖辉等人均有多次提及。庭审中辩护人听到的刑讯逼供情形令人发指,毛骨悚然。

  这种大规模、长时间、集中营式的刑讯逼供在新中国历史上尚无前例。如张孟军在二审中陈述被抓后的第一天警察连笔录都没作就开始对他进行毒打,直打得张孟军被逼用刀猛刺自己的胸部自杀,被送进医院(有检察院法院体检证明)。

  对樊某某的刑讯逼供更是到了极致,手段多样,且性质极其恶劣。

  1.“吊”——樊某某多次、长期双手背过去被反扣手铐吊在窗户的铁护栏上,最长的一次曾经连续达到五天五夜之久没有被放下来,被吊一天两天更是家常便饭。后来取手铐时手铐都嵌到肉里面,用了很久时间,才取下带着血肉和脓水的手铐。现在,近一年时间之后樊某某手上依旧伤痕累累,疤痕突出。由于被长期吊起,樊某某的双手至今麻木(一审检察院和法院也有检查证实)。

  2.“打”——第二种刑讯逼供方法就是拳打脚踢,樊某某供述自己曾多次被打得鼻青脸肿,“脸肿得像个猪头”。

  3.“打表”——第三种刑讯逼供方法是 “打表”,即让樊某某手铐和脚镣连在一起,身体弯成90度,长时间保持这种姿势站立,一站就是一个星期。樊某某在这种折磨下一次又一次晕死过去,晕倒后又被用凉水浇醒,倒提着脚镣强行拉起,并再次毒打。

  4.“熬”——09年6月至09年11月,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樊某某除了被“吊起”和“打表”之外,其他时间都是被铐在铁质的刑椅子上,手脚固定,

不让睡觉。近半年时间里樊某某几乎没有躺着睡过一次觉,由于长期不让睡觉,樊某某曾被逼疯。樊某某原话表述为:在铁山坪曾经被逼疯过,经常头痛欲裂、意识模糊、出现幻觉,以至于曾出现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地点干什么,也不认识人了,是生是死自己都不知道。

  5.“饿”——第五种刑讯逼供方法就是经常几天不让吃饭、喝水。最长的一次多达六天不让吃饭,昏迷后让医生插胃管灌葡萄糖、稀饭维持生命体征。

  6.“被逼自杀”——在残酷的逼迫之下樊某某两次用头撞墙自杀被送进医院。还在一次被长时间吊起时咬破自己的舌尖。但就是这样也没有使刑讯逼供得到缓解,居然还被警察拽掉连接的一点舌尖扔到地上,两天之后舌头化脓时才被送到医院治疗。现在,一年时间之后舌尖长出的新肉仍然为红色,清晰可见。

  某地警方的刑讯逼供主要是让樊某某供述被指控的故意杀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项罪名,特别是多次吊打就是为了让樊某某供述龚刚模是这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大哥”,供述是龚刚模让他去杀害李明航的。不仅如此,警察还要求樊某某必须承认是他制造了某地“3.19枪杀哨兵案”,并要求他交出3.19案件的枪支,要求他承认是龚刚模叫他去抢枪杀人的。说的不满意或者“编”的不满意就是吊起一顿毒打。

四、铁山坪基地和不允许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

通过重庆打黑案件的公开审判,地球人都知道了“铁山坪”这个地名。

铁山坪,是重庆打黑丧失程序正义的一个铁证!

铁山坪,是中国法治蒙羞的一块伤心之地!

铁山坪,将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让我们看看朱明勇律师致最高法院的《樊奇杭死刑复核案的辩护意见》的原文:

(一)违法设立羁押地点,非法羁押犯罪嫌疑人长达半年之久。专案组警察号称:“这里就是渣滓洞,但是这里没有江姐!”

  龚刚模、樊某某一案共涉及34名被告,开庭前均被羁押在一个叫做铁山坪的基地。这个铁山坪实际上是某地市公安机关为了避开检察院监督,大肆刑讯逼供而设立的一个规模空前的集中营。该基地的设立没有任何国家法律依据,该基地也没有按照看守所管理条例和《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分开监区和审讯区,更没有在审讯室设置金属隔离护栏(规范强制性要求)。侦查人员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天天不间断的折磨犯罪嫌疑人,这些人直到开庭时才全部转到真正意义的江北区看守所。该案一个自首者张茂才在二审庭审中揭露了这里的本来面目。他说,在铁山坪时警察告诉他:“这里就是渣滓洞,但是这里没有江姐!”

从朱明勇律师的上述文字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铁山坪揭开了一个迷底,这个谜底就是,重庆警方为什么不允许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

真相可以掩盖于一时,但真相不可能永远被掩盖!这是历史客观规律,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

五、 历史会记住朱明勇律师

历史不是任何人的裹脚布!

真相不是权势可以永远掩盖的!

“铁山坪”已成为重庆打黑刑讯逼供的代名词!

刑讯逼供已成为重庆打黑永远不可抹去的一块伤疤、也成为中国法律人心中永远的痛!

真相已经被揭示。金柱律师向真相的揭示者朱明勇律师表示崇高的敬意!朱明勇不愧为一个真正的中国律师!不愧为一个真正的男子汉!

许多网友向我询问朱明勇律师目前的安全状况,金柱律师在此通告诸位网友:朱明勇律师目前是安全的。

金柱律师2010年9月4日在博文《北京律师又在法院被打,司法部怎么办》的按语中说“金柱在思考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为维护中国律师的自身合法权益和推动国家的法治进步,是否需要启动中国律师的非暴力抗争活动?什么时候开始才对国家、对中国律师最有利?恭请律师同仁们教我!”如果朱明勇律师被抓,去陪同的不只是贺卫方先生,一根筋的湖南蛮子杨金柱将立即启动中国律师的非暴力抗争活动,去重庆陪同朱明勇律师。

金柱律师相信:去重庆陪同朱明勇律师的,绝对不会只有杨金柱律师一个人!

金柱律师一定要看一看:重庆的铁山坪能够关押多少中国律师!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面对朱明勇律师送交的铁证,最高法院怎么办?朱明勇律师送交的证据是对最高法院实施两个证据规则的真正考验,这是我明天狗屁十七评的标题。





屁民相信,自愿前往重庆监狱的坐牢的,绝对不止李庄,朱明勇,杨金柱等几位律师。
 
重庆打黑not simple as 打黑. it's a political fight from top level
 
“运动式刑事司法”的表面效果与实质无效:“严打”的教训之一

犯罪浪潮

建国后改革开放前,犯罪从来不是中国的突出社会问题,每年的刑事案件只有20~30万起;犯罪率一直维持在30~60(年刑事案件/10万人)的水平,其中最低的是1956年,只有29。当时中国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1978年以来,我国经历了四次犯罪浪潮,均以严打斗争的开展为时间界线。

1978~1982

1978年的刑事案件为53.6万起,犯罪率为56,1981年迅速增长到89万起和89,犯罪率增长率为16.7%,这是第一次犯罪浪潮。1982年犯罪率降为74,但仍比1978年高1/3。
在此背景下,1983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严打决定,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严打的实质是一种重刑政策,即超出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地科处刑罚,以滥用重刑包括死刑为特征。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始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严打的效果立竿见影,1983年,刑事案件下降为61万起,犯罪率降为59,比1982年下降20.3%。1984年又比1983年下降17%,为49。但是从1985年即严打的最后一年开始,严打效果消失,犯罪率回升到51。

1987~1995

第一次严打结束后,犯罪率开始大幅度反弹,1987年小幅上升,1988年大幅上升了44.2%,1989年加速上升了133.3%,刑事案件达到197万起,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增幅最大的一年。1991年,刑事案件达到236.6万起,犯罪率达到204。1987~1991的5年间,犯罪率年均增长32%,比1986年增长3倍。1992年,由于公安部提高了盗窃案件(占所有犯罪的最大比例)的立案标准,犯罪率下降为135。1993~1995年,犯罪率缓慢上升。这是第二次犯罪浪潮。

1996年,中央决定开展第二次严打斗争,时间持续不到一年。当年犯罪率下降了6.4%,1997年与1996年持平。

1998~2001

但是从1998年开始,犯罪率很快大幅反弹,刑事案件增至进200万起,犯罪率增至159,增幅21.4%。1999年,犯罪率增幅12.6%,刑事案件数突破200万大关,但仅仅第二年就继续突破了350万大关。2000年,刑事案件自1999年的225万起猛增到364万起,犯罪率增至287,增幅60.3%。这是第三次犯罪浪潮。

2001年4月,中央决定开展第三次严打斗争,为期两年。当年犯罪迅猛增长的态势被削弱,刑事案件增幅由2000年的61.7%降为22.6%,但总量仍然继续上升并突破400万大关。2002年,刑事案件下降2.7%。

2003~

严打一结束,犯罪立刻反弹。2003年与2004年刑事案件数分别增长1.3%和7.4%,犯罪率达到363,比1978年增加了5.5倍。这是我们正在经历的第四次犯罪浪潮。
1978 ~2004年,中国的犯罪率以年均7.5%的速度增长,最高的一年增长138%。

官方犯罪总量

与国外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不同,我国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违法,刑事司法机关仅处理犯罪案件,不包括治安案件。但对于犯罪学而言,二者同属犯罪,只有程度差别,应将行政违法案件计算在犯罪率之内,这样上述一系列数字都将增加很多。

1986年,犯罪案件为166万起,犯罪率为155;2004年,犯罪案件为874;此间年均增幅10.1%,共增长4.6倍。

波浪式快速增长

综上可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犯罪总量与犯罪率总体上呈增长态势,并且是快速增长,但是一种波浪式增长。在这种快速增长的过程中,犯罪率发生过四次短期回落,其中除了1991年是由盗窃立案标准提升造成,其余皆为严打的遏制效果所致。

如果用以上数字和趋势表示中国转型期的犯罪态势,它存在着重大缺陷:犯罪黑数。由于中国仍未开展大规模的科学的被害调查,因而我们不掌握犯罪黑数的具体规模(但可以肯定的是黑数必然存在),即不能确证真实的犯罪状况。上述数字仅来源于官方犯罪统计,所以只反映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犯罪状况。我们可以推论的是:1实际犯罪率必然高于官方数字,故真实犯罪状况比我们已经认识到的还要严重;2假定犯罪黑数与白数的变化趋势的大体相同,故犯罪快速增长的结论可以适用于真实犯罪状况。

有效?无效!

面对中国当前严重的犯罪态势,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对策就是重刑,其理由不过“乱世用重典、安邦兴轻刑”。

重刑政策对于打击犯罪能够发挥何种效果,中国近年来的实践已经给出最生动的答案。在转型期中国犯罪率的持续快速增长进程中,几次犯罪率例外的下降,除了一次是由提高盗窃罪立案标准引起的,其余都发生在严打期间。重刑论者会以此为重刑有效的证据,但是被他们视而不见的明显事实是,如果假定犯罪率下降确实是严打的效果,但是1这种效果是暂时的,仅仅存在于严打期间及不久之后,有时甚至在严打结束前即消失;2当严打的短暂效果消失之后,犯罪率会立即回升并超过严打之前的水平。亦即,严打对于犯罪的实际效果是推迟了犯罪的时间。如果说使犯罪人在特定时间不犯罪也是我们所追求的政策目标,那么严打是有效的;如果说我们的目的是从实质上减少犯罪,降低其对社会的危害,那么严打是根本无效的,因为它只不过使犯罪人推迟了犯罪的时间而已,对于犯罪对社会的侵害本身并无任何影响。

国外研究:死刑的拖延效应

Phillips对1858~1921年间刊登在伦敦《泰晤士报》上的20次被大规模报道的死刑执行案件进行了研究。他比较了死刑执行前后数星期内的杀人犯罪率,结果发现,报纸对一起死刑执行的报道越广泛,杀人率的下降幅度越大。死刑执行后1、2个星期之内,杀人犯罪率有明显的下降,但在第3~5周,杀人犯罪率却有对等的增加,回到原先的水平之上,最终抵消了前两周的遏制效果。这一发现表明,死刑只能“拖延”(defer)而不能阻止犯罪。

Phillips和Hensley又对美国进行了同样方法的研究,结论同样证明了死刑仅有短期效应,在有些州甚至连短期效应都没有发现。同时他们发现,判处无期徒刑的威慑效应并不比死刑更低。

1976年,美国恢复死刑后首次执行死刑,一周之内,杀人率比之前一周下降了约10%;但到了第二周,又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到了第三周,超过原来的水平,上升了8%。

参考文献:胡联合:《转型与犯罪》,周路:《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Steven Barkan:《Criminology》

http://www.yadian.cc/blog/72027/



屁民最大疑问的是,公安机关,法院有法律不遵循,只按上级指示行事,严打就严,不严打就松,为了所谓的政绩,刑讯逼供,严重侵犯基本人权,没有底线,没有道德,跟走狗何异?

这样的上级,这样的政府首脑,与当年的奴隶主何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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