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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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2日晚10时左右,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舰在鹿儿岛县奄美大岛以西的中国专属经济水域中击沉一艘可疑船。两个月以来,围绕着这艘船的打捞与否,日本和中国方面进行了频繁的“水面上”和“水面下”的接触,而没有直接登场的可疑船的真正的两个主角 北朝鲜和美国的影子,也在中日交涉中若隐若现,可以说,小小可疑船中,聚集着中美日朝四方的明争暗斗。
一、船属谁家?日本是否在明知故问?
按照日本方面的报道,这船到日本周边活动的情报,是美国首先通知日本的。时间是在12月18日。美军对北朝鲜的陆上基地和导弹基地、军港、航空基地等定点军事目标经常用军事卫星进行监视,对北朝鲜的对日工作船基地和对韩工作船基地了如指掌。对船从何处出,去往何方都掌握得很清楚。
日本方面接到美军的情报之後,于12月19日,在喜界岛的通信监听设施中也收到了可疑电波。
这种电波据说具有北朝鲜电波的特征,也就是一种被称作“巴斯特通讯”的压缩情报,是一种瞬间即能送出大量信息的特殊电波。发现这种电波以後,海上自卫队的预警飞机P-3C立即起飞,并在12月21日午後发现这只可疑船只。如此看来,日本似早已知道这只船的来历。为什么明知故问,又是水下侦察又是要打捞,但又不明确说出船究竟属于何家呢?可以说,这云里雾里大有文章。
二、中日交涉互动,中国态度的变化发人深省
在可疑船被击沉後,日本海上保安厅等事务当局积极主张打捞这艘船,小泉首相也于12月25日说:打捞这艘船在技术上是可能的。首先要对现场水域进行调查。如果有可能,还是打捞上来比较好。
而中国在12月22日深夜,由外交部召见日本大使馆官员要求说明情况,23日,中国方面指出:中国方面留意日本行使了武力,对出现了死伤者表示遗憾。12月25日,对于小泉首相发表的谈话,中国方面指出:日本方面应该十分尊重中国的权益和担忧。
中国方面发言之後,日本方面对打捞可疑船问题一度出现了一些消极论调,官房长官福田康夫说:只要知道了船籍和船上的物品,不打捞也可以嘛!
但在2月中旬左右,打捞之说在政府中又变得相当积极,日本保守党首野田毅于2月7日──11日访中。有关日本打捞被击沉的可疑船问题,钱其琛在8日与野田毅会谈时表示,中国与北朝鲜不是亲戚关系,北朝鲜也不是事事都向中国通报的,像1999年发射大埔洞导弹和本次船的事件都没通报。
在野田毅回国後,日本一度报道说中国对日本在中国专属经济水域打捞可疑船已经“默认”,本报记者也采访过野田毅事务所。事务所方面回答本报记者说:有关这个问题中国方面说了两点:1、双方的有关部门通过充分协调解决;2、双方对此都不要太声张。由此可见野田毅带回的中国的消息,说明中国的态度已比事件刚刚发生时缓和多了。而且从钱其琛的谈话我们也可以读解到,中国方面嗔怒于北朝鲜。这艘可疑船中写有“长渔3705”的字样,这是中国实际存在的远洋渔业公司的名字。据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官员对本报记者说,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巡视舰在追逐这艘船时,对方不断向其展示中国国旗。中国对这种张冠李戴的行为显然不满,中国之所以态度软化,并让日本方面读解为对打捞“默认”,一方面是为了撇清“此船与中国有关”一说,一方面也暗示了对北朝鲜的不满。
中国方面的态度也使日本方面有关打捞的行动进了一步,2月25日-27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在中国专属经济水域对此船进行了水下调查。
2月26日,日本的海上保安厅官员称:由测量船“ 海洋”号拖曳的漂浮声纳在东海的海底发现了这个物体。它的长度为30米左右,与那艘遭击沉的船只吻合。据报道,一艘重达550吨级的测量船也进行了测探行动,同时使用了超声波装置,还潜下一台遥控水下电视摄像机。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方面开始对此船进行调查以後,中日方面的态度又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孔泉2月26日说:中方密切关注日本在东海有关海域打捞沉船的进展。孔泉说,中国一直就此事与日方保持接触,并多次表示,日方在处理这一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中方的权益和关切。中方已多次派海上执法船前往有关海域巡视。孔泉说:根据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水域内享有资源、环境等方面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由于打捞沉船涉及中方对专属经济水域的管理法规,以及相关海域的海洋环境、渔业、资源等方面因素,日方需慎重对待这一事件。他表示,中方正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了解和掌握事件的进展情况。
中国的《法制日报》还从法律上切入,认为日本从打沉可疑船一直到打捞可疑船,既违反日本的国内法又违反国际法。2月28日的《法制日报》中的文章指出:
日本海上保安厅开始对在公海上航行的该船进行追缉仅仅是因为“该船在形体上与1999年出现在领海内的可疑船相近”,指其违反《渔业法》,却没有在该船上发现任何作业工具,指其违反《海上保安厅法》,该船却从未进入日本领海,根本不能适用“可在领海内对不听停船命令准备逃走的船只使用武器”的规定。倒是海上保安厅的船上装备了带有远距离自动瞄准装置的重武器。有违反《海上保安厅法》第25条“海保船只执行警备任务”规定的嫌疑。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更是荒谬,明摆着实力占尽优势而且是抢先动武,更可笑的是:日本有关方面2月22日称在中国专属经济水域内的调查活动不构成对中国利益的损害。如果出动海上自卫队进行警备,由海上保安厅执行的调查活动算不上利益损害的话,那艘仅不过是100吨级的小船在公海上航行,又值得日本那样大动干戈吗?
对于中国《法制日报》在法律上所进行的指责,海上保安厅总务部国际危机管理官後藤慎一先生对本报记者解释说:船上有一种去钓鱿鱼时常使用的“集鱼灯”,也就是一种发光的东西,它一发光,鱼就集中,我们看到了这种设备。因为有这种设备,我们理所当然将它作为渔船。
关于追击这艘船是否合法,您在上一次采访时我们谈到最近在国会通过的“改正海上保安厅法”第20条第2项,确定像您所说的那样是针对领海内的可疑船的活动的。这回的可疑船正像您所说的那样,是在日本的专属经济水域(EEZ)内发现的。因此这次并不是根据“改正海上保安厅法”的第20条第2项进行的威吓射击,而是基于未改正前在海上保安厅法中就已存在的第20条第1项进行的。所谓的第20条第1项,也就是说涉嫌违反我国的国内法,我们多次要其停船,但其仍不停船继续逃走,为了防止其逃跑,我们以不伤人为原则,进行了威吓射击。这在20条第1项里是允许的。因为他们涉嫌违反日本的《渔业法》。《渔业法》不止限止在领海内,而且也涉及到日本的专属经济水域。我们认为他们是在日本的专属经济水域违反了《渔业法》,而且还时而左右蛇行,时而向我们出示像中国国旗似的红旗,并继续逃跑。我们一直是威吓射击,而在我们接近这条船时,他们首先向我们射击,我们才反击的。
关于日本的巡视船上装有重武器是否违法这一问题,後藤慎一说:究竟使用重武器还是轻武器,是根据违法犯罪的活动状况而定的。也就是作为对手的犯罪者是使用什么样的武器对海上保安厅的巡视进行攻击的问题。《海上保安厅法》第25条规定海上保安厅不是军队,不可以像军队那样行动,如果像军队那样使用武器是不被允许的。这次海上保安厅的巡视船的行动并不是军队那样的行动,而是像警察一样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是为了保护《渔业法》而进行的活动,而且这次所使用的武器并不是爆破弹,弹头中没有炸药,而且是瞄准没有人的地方发射的。
後藤管理官虽然这样回答本报记者,但究竟是日本方面得到了美国的情报後才追击此船,并为了追击而找出了此船违反《渔业法》的证据呢?还是发现此船违反了《渔业法》才追击的呢?不得而知。
三、可疑船後面的美国的影子
在可疑船事件发生後,美国对于日本打沉了这艘船给予了很高的评价。1月21日,美国副国务卿阿米特吉在接见日本《每日新闻》记者时说:“我相信这只船是北朝鲜的船。”,并高度评价日本的“毅然决然”的行动。美国方面也曾表示要帮助日本打捞这只船。而更令人注意的是:美国总统布什在1月29日发表的国情咨文中说:伊拉克,伊朗和北朝鲜是“邪恶轴心”,由此看来,美国向日本通报可疑船的情况,然後促使日本击沉并打捞这条船,这是不是为布什“邪恶轴心”之说埋下了一根伏线呢?
而日本有关打捞这艘船的想法的内涵则比较复杂。首先日本解读到了美国的想法,想打捞出此船,为“老大哥”献一份礼,另外,小泉政府想在这次国会通过“有事法制”,而且一直想将“包含恐怖活动和可疑船在内的综合性法律”法案化,但在2月5日召开执政党国家紧急事态法整备协议会上遭否决。而打捞上此船将为推动这一法律提案的法案化提供有力的物证。但是有的外交方面人士则似乎不希望将这艘“不捞自明”的船打捞上来,破坏日朝复交进程并影响中日关系。2月27日。日本外务大臣川口顺子在外务委员会上指出:关于打捞在东海沉没的可疑船问题,根据国际海洋条约。中国在现场海域是有权益的。如在打捞的场合,发生权利问题,须与中国进行协商。而中国方面在最近对此事态度变得较“硬”,应与最近的形势变化有关。一是中国对布什的“邪恶轴心”的发言反感。希望告诉布什政权,朝鲜问题是难以绕过中国进行的,同时也牵制日本,不希望此次国会将旨在扩大日本军事活动范围与自由度,以“日本有事”为前提的有事法关联法案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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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2日晚10时左右,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视舰在鹿儿岛县奄美大岛以西的中国专属经济水域中击沉一艘可疑船。两个月以来,围绕着这艘船的打捞与否,日本和中国方面进行了频繁的“水面上”和“水面下”的接触,而没有直接登场的可疑船的真正的两个主角 北朝鲜和美国的影子,也在中日交涉中若隐若现,可以说,小小可疑船中,聚集着中美日朝四方的明争暗斗。
一、船属谁家?日本是否在明知故问?
按照日本方面的报道,这船到日本周边活动的情报,是美国首先通知日本的。时间是在12月18日。美军对北朝鲜的陆上基地和导弹基地、军港、航空基地等定点军事目标经常用军事卫星进行监视,对北朝鲜的对日工作船基地和对韩工作船基地了如指掌。对船从何处出,去往何方都掌握得很清楚。
日本方面接到美军的情报之後,于12月19日,在喜界岛的通信监听设施中也收到了可疑电波。
这种电波据说具有北朝鲜电波的特征,也就是一种被称作“巴斯特通讯”的压缩情报,是一种瞬间即能送出大量信息的特殊电波。发现这种电波以後,海上自卫队的预警飞机P-3C立即起飞,并在12月21日午後发现这只可疑船只。如此看来,日本似早已知道这只船的来历。为什么明知故问,又是水下侦察又是要打捞,但又不明确说出船究竟属于何家呢?可以说,这云里雾里大有文章。
二、中日交涉互动,中国态度的变化发人深省
在可疑船被击沉後,日本海上保安厅等事务当局积极主张打捞这艘船,小泉首相也于12月25日说:打捞这艘船在技术上是可能的。首先要对现场水域进行调查。如果有可能,还是打捞上来比较好。
而中国在12月22日深夜,由外交部召见日本大使馆官员要求说明情况,23日,中国方面指出:中国方面留意日本行使了武力,对出现了死伤者表示遗憾。12月25日,对于小泉首相发表的谈话,中国方面指出:日本方面应该十分尊重中国的权益和担忧。
中国方面发言之後,日本方面对打捞可疑船问题一度出现了一些消极论调,官房长官福田康夫说:只要知道了船籍和船上的物品,不打捞也可以嘛!
但在2月中旬左右,打捞之说在政府中又变得相当积极,日本保守党首野田毅于2月7日──11日访中。有关日本打捞被击沉的可疑船问题,钱其琛在8日与野田毅会谈时表示,中国与北朝鲜不是亲戚关系,北朝鲜也不是事事都向中国通报的,像1999年发射大埔洞导弹和本次船的事件都没通报。
在野田毅回国後,日本一度报道说中国对日本在中国专属经济水域打捞可疑船已经“默认”,本报记者也采访过野田毅事务所。事务所方面回答本报记者说:有关这个问题中国方面说了两点:1、双方的有关部门通过充分协调解决;2、双方对此都不要太声张。由此可见野田毅带回的中国的消息,说明中国的态度已比事件刚刚发生时缓和多了。而且从钱其琛的谈话我们也可以读解到,中国方面嗔怒于北朝鲜。这艘可疑船中写有“长渔3705”的字样,这是中国实际存在的远洋渔业公司的名字。据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官员对本报记者说,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巡视舰在追逐这艘船时,对方不断向其展示中国国旗。中国对这种张冠李戴的行为显然不满,中国之所以态度软化,并让日本方面读解为对打捞“默认”,一方面是为了撇清“此船与中国有关”一说,一方面也暗示了对北朝鲜的不满。
中国方面的态度也使日本方面有关打捞的行动进了一步,2月25日-27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在中国专属经济水域对此船进行了水下调查。
2月26日,日本的海上保安厅官员称:由测量船“ 海洋”号拖曳的漂浮声纳在东海的海底发现了这个物体。它的长度为30米左右,与那艘遭击沉的船只吻合。据报道,一艘重达550吨级的测量船也进行了测探行动,同时使用了超声波装置,还潜下一台遥控水下电视摄像机。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方面开始对此船进行调查以後,中日方面的态度又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孔泉2月26日说:中方密切关注日本在东海有关海域打捞沉船的进展。孔泉说,中国一直就此事与日方保持接触,并多次表示,日方在处理这一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中方的权益和关切。中方已多次派海上执法船前往有关海域巡视。孔泉说:根据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水域内享有资源、环境等方面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由于打捞沉船涉及中方对专属经济水域的管理法规,以及相关海域的海洋环境、渔业、资源等方面因素,日方需慎重对待这一事件。他表示,中方正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了解和掌握事件的进展情况。
中国的《法制日报》还从法律上切入,认为日本从打沉可疑船一直到打捞可疑船,既违反日本的国内法又违反国际法。2月28日的《法制日报》中的文章指出:
日本海上保安厅开始对在公海上航行的该船进行追缉仅仅是因为“该船在形体上与1999年出现在领海内的可疑船相近”,指其违反《渔业法》,却没有在该船上发现任何作业工具,指其违反《海上保安厅法》,该船却从未进入日本领海,根本不能适用“可在领海内对不听停船命令准备逃走的船只使用武器”的规定。倒是海上保安厅的船上装备了带有远距离自动瞄准装置的重武器。有违反《海上保安厅法》第25条“海保船只执行警备任务”规定的嫌疑。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更是荒谬,明摆着实力占尽优势而且是抢先动武,更可笑的是:日本有关方面2月22日称在中国专属经济水域内的调查活动不构成对中国利益的损害。如果出动海上自卫队进行警备,由海上保安厅执行的调查活动算不上利益损害的话,那艘仅不过是100吨级的小船在公海上航行,又值得日本那样大动干戈吗?
对于中国《法制日报》在法律上所进行的指责,海上保安厅总务部国际危机管理官後藤慎一先生对本报记者解释说:船上有一种去钓鱿鱼时常使用的“集鱼灯”,也就是一种发光的东西,它一发光,鱼就集中,我们看到了这种设备。因为有这种设备,我们理所当然将它作为渔船。
关于追击这艘船是否合法,您在上一次采访时我们谈到最近在国会通过的“改正海上保安厅法”第20条第2项,确定像您所说的那样是针对领海内的可疑船的活动的。这回的可疑船正像您所说的那样,是在日本的专属经济水域(EEZ)内发现的。因此这次并不是根据“改正海上保安厅法”的第20条第2项进行的威吓射击,而是基于未改正前在海上保安厅法中就已存在的第20条第1项进行的。所谓的第20条第1项,也就是说涉嫌违反我国的国内法,我们多次要其停船,但其仍不停船继续逃走,为了防止其逃跑,我们以不伤人为原则,进行了威吓射击。这在20条第1项里是允许的。因为他们涉嫌违反日本的《渔业法》。《渔业法》不止限止在领海内,而且也涉及到日本的专属经济水域。我们认为他们是在日本的专属经济水域违反了《渔业法》,而且还时而左右蛇行,时而向我们出示像中国国旗似的红旗,并继续逃跑。我们一直是威吓射击,而在我们接近这条船时,他们首先向我们射击,我们才反击的。
关于日本的巡视船上装有重武器是否违法这一问题,後藤慎一说:究竟使用重武器还是轻武器,是根据违法犯罪的活动状况而定的。也就是作为对手的犯罪者是使用什么样的武器对海上保安厅的巡视进行攻击的问题。《海上保安厅法》第25条规定海上保安厅不是军队,不可以像军队那样行动,如果像军队那样使用武器是不被允许的。这次海上保安厅的巡视船的行动并不是军队那样的行动,而是像警察一样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是为了保护《渔业法》而进行的活动,而且这次所使用的武器并不是爆破弹,弹头中没有炸药,而且是瞄准没有人的地方发射的。
後藤管理官虽然这样回答本报记者,但究竟是日本方面得到了美国的情报後才追击此船,并为了追击而找出了此船违反《渔业法》的证据呢?还是发现此船违反了《渔业法》才追击的呢?不得而知。
三、可疑船後面的美国的影子
在可疑船事件发生後,美国对于日本打沉了这艘船给予了很高的评价。1月21日,美国副国务卿阿米特吉在接见日本《每日新闻》记者时说:“我相信这只船是北朝鲜的船。”,并高度评价日本的“毅然决然”的行动。美国方面也曾表示要帮助日本打捞这只船。而更令人注意的是:美国总统布什在1月29日发表的国情咨文中说:伊拉克,伊朗和北朝鲜是“邪恶轴心”,由此看来,美国向日本通报可疑船的情况,然後促使日本击沉并打捞这条船,这是不是为布什“邪恶轴心”之说埋下了一根伏线呢?
而日本有关打捞这艘船的想法的内涵则比较复杂。首先日本解读到了美国的想法,想打捞出此船,为“老大哥”献一份礼,另外,小泉政府想在这次国会通过“有事法制”,而且一直想将“包含恐怖活动和可疑船在内的综合性法律”法案化,但在2月5日召开执政党国家紧急事态法整备协议会上遭否决。而打捞上此船将为推动这一法律提案的法案化提供有力的物证。但是有的外交方面人士则似乎不希望将这艘“不捞自明”的船打捞上来,破坏日朝复交进程并影响中日关系。2月27日。日本外务大臣川口顺子在外务委员会上指出:关于打捞在东海沉没的可疑船问题,根据国际海洋条约。中国在现场海域是有权益的。如在打捞的场合,发生权利问题,须与中国进行协商。而中国方面在最近对此事态度变得较“硬”,应与最近的形势变化有关。一是中国对布什的“邪恶轴心”的发言反感。希望告诉布什政权,朝鲜问题是难以绕过中国进行的,同时也牵制日本,不希望此次国会将旨在扩大日本军事活动范围与自由度,以“日本有事”为前提的有事法关联法案顺利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