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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重庆10月18日电 “酷典取现、还款、贷款”,靠POS机帮人套现挣钱的周波等人怎么也没有想到,好不容易发现的一本万利的生意,他们才做了半年就进了监狱。记者10月15日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将此案以非法经营罪已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网上遇“知音”共谋发财“大计”
2009年6月的一天,在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租用办公室,通过网络或者熟人卖手机的小老板周波,无聊地在网上闲逛时,无意间在淘宝网上搜索到“POS机”。他看后,感觉内容还很丰富,介绍POS机什么业务的都有,还有很多人在线讨论。他从中选了个网名叫“翁静”的男子,开始与其交流POS机套现的事情。周波对此很感兴趣,却没有POS机和资金。“翁静”马上说,可以给周波介绍一个提供POS机和资金的老板。
同年7月,周波接到一个自称胡老板的浙江人打来的电话,胡在电话中称,他将到重庆考察。一个星期后,胡老板如期到达。
胡老板与周波一起对重庆利用POS机套现的情况作了了解,还到周波卖手机租的办公室进行考察后,同意与周波合作开展POS机套现的业务。二人商定,胡老板负责准备套现资金和POS机,周波负责找客源、提供场地,在扣除POS机费用以及相关资金利息、房租外,两人五五分成。
租7台POS机套现生意“兴隆”
次月初,胡老板果然带着7台租来的POS机到重庆,正式开始在周波租的办公室营业。二人规定,每笔业务按套现金额的百分比来收,1万元以下收1%,1万元至3万收0.9%,3万元以上则收0.7%。
开始所谓的营业后,周波以月薪2000元的价格请来两人,一人专门负责在各大网站发布“酷典取现、还款、贷款”的帖子,以及用匿名手机群发短信等方式,打广告宣传和与客户联系;一人专门负责在办公室操作POS机刷卡业务。
在所谓的业务运营中,周波等人非常小心,对每一个电话联系的客户都核对身份,然后在步行街街头,经过接触认为安全才带到办公室进行刷卡套现交易。所有账目由周波和胡老板两人每日对账、登记和保管。仅从12月16日的记录来看,当天共为客户刷卡12笔,刷卡金额为247750元,收到刷卡手续费1830元,银行扣取手续费120元,几人买水喝花费11元。
业务开展以来,生意还很不错,每天套现的金额至少有几万元,高的每天有20到30万元。到2010年1月案发的半年时间里,他们共套现达到3200余万元,所获手续费多达12万元。
眼看生意兴隆、财源滚滚,两人正筹备着扩大生意时,2009年12月下旬,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这个窝点一举捣毁,周波等人落入法网。
新闻链接:
用POS机虚构交易按非法经营罪惩处
检察官介绍,为了严厉打击利用POS机非法经营信用卡套现业务,解决法律滞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11月12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按此规定,周波等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文来源:正义网 作者:沈义 邱晋)
网上遇“知音”共谋发财“大计”
2009年6月的一天,在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租用办公室,通过网络或者熟人卖手机的小老板周波,无聊地在网上闲逛时,无意间在淘宝网上搜索到“POS机”。他看后,感觉内容还很丰富,介绍POS机什么业务的都有,还有很多人在线讨论。他从中选了个网名叫“翁静”的男子,开始与其交流POS机套现的事情。周波对此很感兴趣,却没有POS机和资金。“翁静”马上说,可以给周波介绍一个提供POS机和资金的老板。
同年7月,周波接到一个自称胡老板的浙江人打来的电话,胡在电话中称,他将到重庆考察。一个星期后,胡老板如期到达。
胡老板与周波一起对重庆利用POS机套现的情况作了了解,还到周波卖手机租的办公室进行考察后,同意与周波合作开展POS机套现的业务。二人商定,胡老板负责准备套现资金和POS机,周波负责找客源、提供场地,在扣除POS机费用以及相关资金利息、房租外,两人五五分成。
租7台POS机套现生意“兴隆”
次月初,胡老板果然带着7台租来的POS机到重庆,正式开始在周波租的办公室营业。二人规定,每笔业务按套现金额的百分比来收,1万元以下收1%,1万元至3万收0.9%,3万元以上则收0.7%。
开始所谓的营业后,周波以月薪2000元的价格请来两人,一人专门负责在各大网站发布“酷典取现、还款、贷款”的帖子,以及用匿名手机群发短信等方式,打广告宣传和与客户联系;一人专门负责在办公室操作POS机刷卡业务。
在所谓的业务运营中,周波等人非常小心,对每一个电话联系的客户都核对身份,然后在步行街街头,经过接触认为安全才带到办公室进行刷卡套现交易。所有账目由周波和胡老板两人每日对账、登记和保管。仅从12月16日的记录来看,当天共为客户刷卡12笔,刷卡金额为247750元,收到刷卡手续费1830元,银行扣取手续费120元,几人买水喝花费11元。
业务开展以来,生意还很不错,每天套现的金额至少有几万元,高的每天有20到30万元。到2010年1月案发的半年时间里,他们共套现达到3200余万元,所获手续费多达12万元。
眼看生意兴隆、财源滚滚,两人正筹备着扩大生意时,2009年12月下旬,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后,将这个窝点一举捣毁,周波等人落入法网。
新闻链接:
用POS机虚构交易按非法经营罪惩处
检察官介绍,为了严厉打击利用POS机非法经营信用卡套现业务,解决法律滞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11月12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按此规定,周波等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将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文来源:正义网 作者:沈义 邱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