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教:父母(visiting)报税(caregiver amount) 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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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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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吃不准,不要过分解读CRA的条款。

估计是要补交了
 
如果自己吃不准,不要过分解读CRA的条款。

估计是要补交了
条款好像写得很清楚:

You cannot claim this amount for a person who was only visiting you.
 
但他们住过182天后,是不是就有可能成为临时居民,不是visitors了?我知道听起来有一些荒谬。但有时法规中是否有灰色地带?
 
但他们住过182天后,是不是就有可能成为临时居民,不是visitors了?我知道听起来有一些荒谬。但有时法规中是否有灰色地带?

还是visitor,不可以claim caregiver amount. 没有灰色地带。
 
我不清楚现在是否有变化。我2005 和2006 分别为我的父亲,岳母成功申报caregiver.
 
可以申报,如果没查到,就没事
查到就不行
 
不是说保险经纪人要对报税结果负责吗?
 
我不清楚现在是否有变化。我2005 和2006 分别为我的父亲,岳母成功申报caregiver.
可能是CRA是没抽查到你,听说他们每年抽 10% 来查! 楼主正好被抽查到了
 
税务局的报税说明上不是很清楚地界定什么情况可以报,什么情况不可以报。通过与税务专家的谘询得出结论:没有一个简单的回答,要个案分析。

首先说说我的经历。岳父母曾经住过一年。当时不知道可以报这一项。直到岳父母离境后发现。于是去税务局要求调整(Adjustment)。接待的黑大妈说不行。我说行。于是一起翻开说明。她最后说:Yes, you may file an adjustment。后来顺利得到支票。

昨天就此事电询International Tax Office,研究了半小时。现整理如下:

1。在税务说明书上,亲属,65以上,住在一起可以报。但是后面又说VISITING YOU的不能报。那么什么情况是VISITING,什么情况不是呢?

2。大家知道,税务身分是与移民身分不同的概念。一个有加拿大合法居留权的不一定要向加拿大税务局交税,如果没有Canadian Tie的话。而没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的如果建立了Canadian Tie,就可以享受税务优惠。在税务身分定义上界定了在加拿大居住了183天以上为Deemed Canadian Resident。而同一份定义上又说,如果两国间有税务协议(Tax Treaty)的话,以税务协议为准。

3。再看看中加税务协议。税务协议上关于税务身分的界定也不是很明确,但是倾向于各自管自己的公民。探亲老人都是有双向的Residential Tie,在中国有房产,亲戚,收入等等。如果根据这些还是不能明确地分清哪一方更占主要(模棱两可的情况下),以Nationality定。中国籍不可以报。

就中国老人这种两地都有Tie的情况下,在界定Which Residential Tie Dominants in One Tax Year,超过183天已经在时间上,事实居留地方面提供了有利于申报的证据。所以申报一般都会成功的。但是,任何法律都不是包罗万象,黑白分明的。税法(Tax Act)在这方面就是一个灰色区域。有的同胞的申报被解释成不合法也是可能的。因为183天是一个重要的标志,但是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正规,严谨的申报做法是事先要填一份Evaluation Form来确定是不是Deemed Canadian Resident for Tax Purpose。如果是,填报就不会再有异议。注:既然是Deemed Canadian Resident ,可以报Caregiver Amount,也要申报自己的World Wide Income,交加拿大税!如果不是,就不要再继续徒劳了。

最后说明一下:税法的最终解释权不在税务局,在独立于税务局的税务法庭。也就是说,税务局的裁决不是终审。你有权去法庭上诉。程序是这样的,报税后不服的,可以Appeal,由税务局的Appeal Division的高级税务官重新审查。在一些灰色区域内,税务局的人,包括Appeal Division的Tax Auditor们都会倾向于自己(税务局)一方。如果你认为自己证据/理由充分,不服Appeal Division的Ruling,可以去法庭仲裁。税务局也有输的时候!
 
去年报税时听我的保险经纪说可以报Caregiver

现在CRA要求我补税,说visitors不可以报此项。

If they hold a visitor visa, they are considered as visitors. You cannot claim caregiver to these type of visitors even though they might have stayed with you for longer than 183 days. Usually when you claim caregiver amount, you must provide their name, age, SIN and address. Only permanent residence/Canadian citizen has valid SIN.
 
Once they stay longer than 183 days, then they are considering as "deemed resident" by CRA. You could claim that if that's the case. However, the 183 days have to be within one physical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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