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土地开发公司原总经理挪用2亿公款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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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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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锦昌 资料图
  昆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陆锦昌受贿4750万,挪用2亿公款,于近日受审。
  去年6月17日,云南省委就全省查办的部分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其中包括了昆明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陆锦昌牵扯的“8・7”专案,据悉,陆锦昌受贿金额达4750万元,并致上亿国有资产流失。此事在当时引起了巨大反响。时隔数月之后,昨日记者获悉,陆锦昌案已于近日在昆明中院一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锦昌涉嫌犯受贿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法院将于近期宣判。
  涉案项目
  锦苑花园、佳湖花园、爱地花园、子君村经济适用房、东南二环沿线环境改造工程、北京路延长线道路绿化设计项目、北京路道路工程一标段等。
  涉案金额
  公诉机关指控,陆锦昌受贿4750万元。其中,仅在2004年春节期间就收受1400万元。
  挪用公款
  虚设转款名目 挪用数亿资金
  去年6月17日,云南省委就昆明市“8・7”专案的主要情况进行了通报。该案已立案批捕23件、23人,其中农村基层干部16人,共追缴赃款约6000万元。
  通报称,1998年至2009年期间,陆锦昌利用担任昆明北市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昆明土地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林房地产公司执行董事、昆明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将投资总额超过6亿元的20余项绿化设计、桩基、道路工程项目,交由昆明某装潢公司和某建筑公司承建,并因此收受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所送贿赂共计4750万元;挪用昆明市土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亿元资金,到其个人控制的房地产公司作为征地所需资金使用;其还先后11次采取虚增法人和自然人出资入股的手段,对中林房地产公司进行增资扩股,降低中林房地产公司的国有股份比例,侵占中林公司房地产开发收益,造成上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2009年11月1日,陆锦昌被依法执行逮捕。在其涉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方面,公诉机关昆明市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12月,陆锦昌利用其担任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虚设“海埂片区综合整治项目预拨征地拆迁款”等转款名目。擅自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将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5.9亿元分三笔划转到昆明某基础设施建设公司账户上,2009年1月4日,又将该笔资金中的2亿元从该公司转到昆明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上,拿到此款,该房地产公司将此款用于开具银行存款证明。同年1月5日,银行为昆明这家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存款2亿元的银行存款证明。就在银行为这家房地产公司开具2亿元的存款证明3天后,这笔资金又被转回到昆明某基础设施建设公司账上,随后,涉案的5.9亿元均被转回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陆锦昌归案后,揭发了李某等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行为,并配合侦查机关挽回了昆明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联的国有资产近20亿元。
  收受贿赂
  子君村经适房 背后也有猫腻
  在陆锦昌涉嫌受贿的指控中,两名“黄某”成了最大“功臣”。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8年到2005年间,被告人陆锦昌利用其担任昆明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管理该公司的职位便利,在该公司开发锦苑花园、佳湖花园(一期、二期)、爱地花园等房地产项目中,安排黄某以其它公司的名义,承接了这些房地产项目的道路总图、桩基等工程。2003年1月,陆锦昌利用其担任昆明土地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安排黄某承接了昆明北市区银河片区内部道路工程B合同段。2005年5月,其又利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安排黄某实际控制昆明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昆明土地开发总公司圆通街缘忠巷一到五层办公楼的土建改造工程。同年12月,陆锦昌利用其担任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黄某实际控制的昆明某公司以重庆某公司的名义,承接北京路道路工程一标段。公诉机关的指控中称:2007年、2008年和2009年间,被告人陆锦昌利用同样的手段,安排黄某承接了昆明宝海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昆明市子君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部分工程。为答谢陆锦昌在工程上的关照,黄某分七次共送给被告人陆锦昌3050万元。而在这七次送钱中,最多一次高达900万元。而其中送的最少的一次也有150万元,仅2004年春节期间,为表示“节日问候”,黄某就送给陆锦昌700万元。
  在公诉机关指控陆锦昌第二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中,另一名“黄某”同样担任重要角色。公诉机关指控称:1998年到2005年间,陆锦昌利用担任昆明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管理该公司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开发锦苑花园、佳湖花园(一期、二期)、爱地花园等房地产项目中,安排黄某实际控制昆明某景观装饰公司,承接这些项目的环境工程和绿化商铺装修等工程。此外,2004年到2009年间,陆锦昌曾11次安排黄某承接廉租住房总图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项目以及廉租房小区二期绿化工程;在这11次安排承接的项目中,还包括昆明主城东南二环沿线环境改造工程(7标段)、北京路延长线道路绿化设计项目等工程。黄某为感谢被告人陆锦昌在工程上的关照,先后4次共送给陆锦昌1700万元,最多的一次是在2004年春节送了700万元。
  ■进 展
  本案近期宣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锦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陆锦昌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本公司巨额资金给其他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陆锦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配合侦查机关挽回巨额国有资产,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悉,本案已于近日在昆明中院开庭审理,将于近期宣判。(生活新报)

http://china/2011-02-25/1419370.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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