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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频道 ( 2011-03-01 08:48:27) 稿件来源:新华网
http://www.bj.xinhuanet.com/bjpd-xxfw/2011-03/01/content_221658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言论自由的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通讯工具、媒体以及其他方式从事以下行为:

一、组织、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三、组织、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四、从事其他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管理部门将依法严加监管上述行为并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刘秉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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