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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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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政协不尽责是社会公平推进缓慢的重要原因

我国人大和政协是我们政治体制的重要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国务院不是最高的权力机构),人大的功能就是监督政府。但在现实的生活中,人大并没有做多少监督政府的工作,而更多的情况是政府有什么重大决策,如果拿到人大走程序(很多重要决策都不经过人大程序),人大基本都是举手支持,走走形式,以前说的“橡皮图章”,现在仍没有改善多少,造成这样的现象当然政体是关键原因,改革政体不是本文的议题,放下不表。体制中的地方政府一把手兼任人大一把手,自己提案自己审批,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还有什么通过审批的困难?对这个问题,百姓呼吁了很多年,但权力部门不改,也只能服从“大局”。
这里我只想议论一下人大政协平时工作的不足:

1)《宪法》是国家大法,应当敬若神明,严格遵守
我国现实的社会活动中,违反《宪法》的事例多不胜数。比如,“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等,都是《宪法》中的规定,然而现实生活中,这些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地执行,并且还有明显的违反。违反《宪法》者而不受惩处的,都是政府部门和代表政府的官员。违法而不受处罚,违法的行为就不可能得到纠正,大量的违法现象存在,造成了《宪法》的尊严贬值。作为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有义务维护《宪法》的权威,有义务举报或披露违反《宪法》的行为,并通过正常机制要求查处纠正。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面对大量的违反《宪法》的现象,不言不语,视若无睹,实在是中国人民的巨大不幸。

2)监督政府的功能严重缺失
人大本来是最高的权力机构,但实际操作中,人大基本失却了这种国家赋予的功能:政府的财政预算,重大投资不论是4万亿还是几十亿,或是奥运亚运世博会预算,都不需要通过人大的辩论通过,政府说了就算,预算不够时政府可以随时增拨,所以发生广州亚运会预算20亿实际花了2100亿的离谱事情(当时就有人质疑广州东风路的路灯每盏贵达一万多元),北京奥运闭幕都快三年了,审计结果还出不来。每年的政府审计每年都查出重大问题,人大政协从来不对这些问题发表观点。各地方重大政策的出台如限购住房汽车或拆迁一大片搞新的工程、公安法院制造那么多冤案错案等,从来没有听见人大政协的过问、质疑、质询、辩论审批与问责(上级政府的问责往往是问题完全暴露后迫不得已的行动,即使问责,也是晚来的问责,不是及时的问责自查自罚永远根治不了再犯错)。

3)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效率很低下
我们处于改革的转型期,社会问题很多,需要法律来调节。人大是立法机构,但立法和修改法律的效率相当低下,很多法律欠缺,或有法而没有惩处细节,或原来的法律条文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发展,或惩处过轻造成违法成本很低而敢于不断违法,或单位违法而不受处理只强调对老百姓的惩处等。如欠缺的有:欠薪惩处(十年后今年终于出台严惩的条例)、高楼抛物、提供考试作弊手段、汽车反复碾压受害者、性骚扰、职场歧视、家庭暴力、建筑物太近遮挡阳光、汽车超载、行业霸王条款长期忽略法律规定等。其它的如《公司法》、《交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师法》、《警察法》、《教师法》、《行政诉讼法》、《刑法》中对偷抢和偷抢惯犯的惩处、对医院倒号“黄牛”和火车票“黄牛”的处罚、《劳动教养条例》、《产品质量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广告法》、《警车管理规定》等等。我们常说中国是个法治国家,而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只是政治利益的点缀物。我们做不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本来是调节一切社会矛盾的准则,但我们的法律却不能至高无上,反而成了利益集团的工具。我们的人大,面对很多急需法律调节的社会矛显得悠闲自得,从容淡定,任由恶性欠薪、撞人反复碾压、暴力拆迁、政府管理部门违法行政、官员打击报复制造冤案、警察严刑逼供及违法侵害律师和记者的正当权益、医疗事故往往因为专业的独占性而损害病人的利益、汽车严重超载损毁公路、政府审计年年有重大问题等长期泛滥毒化社会空气而不把相关法律加以健全,立法修法反应迟钝,实在令人失望。

4)有调研但重于形式,看不见推动社会建设的重大贡献
人大政协平常的工作好像并不多,一年也开不了几次会,有时从电视报道中也看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兴师动众地下基层调研,但你听见的永远都是调研人员对被调研单位的赞许和充分肯定,从来听不见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质问,所以很难从人大代表的调研中看到他们的调研结果对推动社会建设的重大贡献。也许有些调研提案对社会发展有些推动,但大众不知道,这可能就是媒体没有及时报道的原因。

5)人民代表由于官方选任和兼职的特点,与人民的沟通极为欠缺
有统计说明我们的人大代表中,70%的都有官方背景,工人农民占我国人口的极大多数,但来自工人农民的人们代表却少得可怜,那些工农劳模代表,以及歌星运动明星代表普遍缺乏议政能力,他们只会服从,根本起不到监督、议政和把关的作用,是实际上的陪衬花朵。我们的人大代表,由于兼职的特点,也由于不用向选民负责的特点,平常都可以不用履行代表义务,一般都是在开两会之前才集中搞一些调研,以备开会提案交差之用,提案质量好坏或有用与否,都是次要问题。平时即便有选民求助人大代表,个体代表的作用也不会受到政府的重视(机制问题)。那些为百姓呼吁的尽责的代表,往往不受政府官员真心支持而难以连任。我们人民代表的这些特点,注定不能充分代表广大的人民群众。

6) 与政协的关系不是重大分工,都没有起到各自独立的作用
西方的下议院和上议院,或众议院和参议院,都共同肩负着监督政府的责任,
但又有各自的重要责任,都有立法的功能。我们的人大管立法和监督,政协就逊色多了,几乎没有什么权威的职责,没有立法的权力,监督也没有权威性,多见的只是调研视察和提案,每年的政协会议,都是议议社会现象和写写提案,除此没有更多的实质内容,如果提案不被接受,政协的工作基本就白忙了。以前早有人批评政协是“政治花瓶”,其实现在依然如故,政协作出的决议,不外都是统一思想的结果,不是为党分忧为民分忧的独立责任,既对社会没有约束力,对国家建设也不是权威的指导意见。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如果分别独立地对政府部门提意见,政协委员的意见不会和人民代表那样受到同等的重视。政协那么重要的一个机构,既没有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功能,没有辩论审批政策的功能,也没有质询政府工作的功能,所以政府部门根本不敬畏政协意见,顶多给政协里面曾经当过政府高官的政协官员一些面子或敬畏他们的人脉权力,不能不说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个重大缺陷。政协委员中,有很多一线退休后转入的领导,商人和企业家也占很大的比例(有钱或捐钱就可以当),还有歌星影星运动明星等,政协里的工农委员比人大代表中的还少,全都由政府指派委任,这样的来源和结构,注定不能为最多的社会大众代言,不能为党分忧。

上面所述的,就是人大和政协目前暴露的毛病,这些毛病的集成,对政府缺陷政策的纠正和把关(如退休工资双轨制、医疗改革、教育改革、深化法制改革、高价住房、暴力拆迁、政绩考核导致政府工作忽略民生、就业保证、社保资金安全等),起不到任何积极的作用,反而会起到风助火势的作用。事实证明,政府承认的社会有很多不公和国家对百姓的各种“欠账”,人大与政协都没有做出过公正的评议,更没有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投反对票阻止过政府有偏向性的政策或决定(如住房及汽车的限购、花全世界都咋舌的巨额资金办奥运亚运及三公消费等),这种现象,是地方政府一把手兼任人大主任造成的,也是缺乏党内民主与竞争的机制的必然结果,因为党不习惯把重要矛盾暴露在公开场合,所以往往在开会前就统一了大局思想,开会就变成走走过程(如以往两会即便有一些代表公开质疑“退休双轨制”,但政府的大局观不允许讨论“退休双轨制”的问题,结果就是两会的回避、沉默、直到平静)。

人大政协要改变目前不尽责,难尽责,难为党把关分忧的状态,应该做到:
1) 改变人大政协代表的选用方法,让人民有较大的选举权。
2) 改变人大政协的代表结构,官民利益不同比重不同,要保证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就应该尽快减少官员比例直至实现裁判员和运动员严格分开作用的公正状态。
3) 改变两会委员的资格构成,参政意识和能力不足,或道德争议较大的,不论他们有多大贡献,都不应让他们坐在不合适的位置,关键是一定要改变两会委员是荣誉职位的做法。
4) 充实专职委员的队伍,事实证明兼职委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全国养600万的公务员和每年几千万的三公消费都没有困难,多养1000-2000真正为大众利益办事的两会专职委员不但有很实际的作用,还能在推动精简机构缩减行政费用等方面创造出喜人的效果。
5) 强化人大的立法修法功能和监督功能,强调人大立法工作的效率,改变以往每年只开有限几次的会议和放着急需的法律不研究不讨论的状态,改变怯于公开监督政府工作的状态,为人民为党把好关。
6) 清理或修改过时的、没有操作意义的、执行难度很大的或相互冲突的法律条文,让所有法律都得到所有人的敬畏和遵守。
7) 赋予政协真正的监督权力,同时应该让政协分担部分立法工作(如农林自然、科教卫生、民族宗教和团结统一等),有人大和政协两套会议的立法,必将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8) 应该利用人大政协的地位,建立重大事项必须通过人大或政协辩论通过的制度(如政府预算和审计、支柱产业的政策、地方重大法规等),必要时还要建立人大政协相互制约的制度(如人大立法要通过政协多数的表决同意,政协立法要通过人大多数的表决同意,或某种特别重要的大政方针必须通过人大政协两部门的多数批准),以制度防止错误政策或错误的建设方略误国误民或造成重大浪费(如“大跃进”、“大炼钢铁”和文革等)。
9) 赋予人大对国家领导人包括国务院部委负责人的任用的最终审批权和弹劾权,以集体的智慧共识取代个人指定,避免个人指定的种种弊端及官官相护的丑行。
10) 建立宪法法院,让违宪行为无法逃遁且必须追究,促使官员和政府机构带头遵守《宪法》从而促进建立真正的法制社会。
11) 目前我们的上访申诉现象说明信访工作解决不了懒政乱政,有必要在人大政协系统建立“行政督察委员会”以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行政督察委员会”向人大政协负责,对久拖不决的冤案错案和经常发生的政府违法违规案例进行督察,督促当事政府复查并汇报复查结果,以“行政督察委员会”的公正力量做出最终裁决,把违法违规的政府行为汇报给人大政协,以便人大政协及时问责违法违规的政府行为并对违法违规官员做出公正严肃的处理建议或不信任投票,以此消除官僚主义、官官相护、欺压百姓和以权谋私的官场恶行,恢复党的优良传统。
法律有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人大政协有了足够的权力实行公开公正和主动的作为,社会公平才可以得到有力的推动,党政官员犯错的空间就会缩小,民心就会凝聚。人心齐,泰山移,中国实现国强民富的目标就不会太久了。

20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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