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 艾未未...

平塘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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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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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被和谐的文章

昨天听说艾未未被捕了。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十分揪心。我很难想象一个像艾未未这样的人也会被逮捕。但是想一下自己是在中国,再想一下被囚禁在家中的陈光诚和即将面临起诉的冉云飞,也就想通了。

这里是一个连法律都不能做挡箭牌的国家。

艾未未,胖子,有大胡子。和我们一样爱捣鼓一些稀奇古怪的玩意,也爱翻墙出去看新闻。从不计较送朋友东西,也爱拍真实的故事。追求真实,反对虚假。

遵从邓小平爷爷“求真务实”的号召。也为国家奥运会工作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他先前被限制出行过,被警察殴打过。但是被拘留超过24小时这还是第一次。以我有限的社会常识也可以猜到这次与以往不一样。或许,再过几天张思之大律师就会多出一个客户。

从此,再也看不到绝伦的艺术品,再也看不到推特上狂野的回复。我抽屉里的几颗陶瓷葵瓜子也许会寂寞,但是我身上印着板砖的文化衫依旧会坚挺出现在街上。

我已经不想呼吁什么,我也无力号召什么。

从一九四九年本朝开国算起:反右、文革、严打、学潮、维稳,每一个时期都有无数揣着自己良心走进监狱的人,也有无数揣着自己良心被割下头颅的人。

五星红旗为什么是红的?是无数还有良知的人鲜血染红的。

艾未未曾经为上访者说话,为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说话,为汶川地震遇难的小学生说话。

现在艾未未不能说话了,我们谁来为艾未未说话呢?

如果连凭着良知说一句真话的勇气都没有了,那么我真相信历朝历代“吾皇万万岁”的口号都实现了。

最后,我想用李志的一首歌来作为结尾:“人民不需要自由,这是最好的年代”。

http://www.westca.com/Forums/viewtopic/t=358318/lang=schinese.html
 
这个不像韩寒的风格,而且前后矛盾。 比如前面说“我很难想象一个像艾未未这样的人也会被逮捕。” 后面说“他先前被限制出行过,被警察殴打过。”
 
外星人独眼霹雳 • 12 Apr 2011 • Buzz
艾未未工作室看门、买菜人员小韦讲述被逮回北京过程

清明节我回安徽来安县扫墓,2011年4月2号晚上到来安县,结果家里的一顿饭还没吃上,就被逮到了北京。
4月4日中午12点半左右,来安县公安局2辆警车在路上,前后堵住我,让我跟他们去谈事,了解情况。把我带到来安县公安讯问室里,什么都不问,一直到晚上9点30分,北京市公安局4个人到达公安局,了解情况,问我fake公司情况,公司里都有谁,问我茉莉花是什么,我说我就是一个看门、买菜的,不知道这些情况。问了大约有3个多小时。到了晚上12点多,县公安局的人说我的时间到了,他们要把我带回北京。我亲戚过来说,能不能不带回北京,北京市公安局的人说不行,必须带回北京把情况了解清楚,否则脱不了关系,这是上头的命令。
他们把我带到滁州市一家叫天地宾馆的住了一夜,他们当中有两个人和我住一间屋子。第二天没有买到机票。他们又把我带到南京,在白鹭宾馆住了一夜,买了6号的早上7点30分的机票,到了北京,他们把我带到朝阳南皋派出所,又讯问了我点情况,大概半个小时,就把我放了。

小韦

2011年4月7日

https://profiles.google.com/117525632880075563493/posts/hayxxcHwmBw
 
刘艳萍 • 12 Apr 2011 (edited 12 Apr 2011) • Buzz
4月8号,刘巍律师和艾未未的表弟张劲松(小胖)寻找艾未未记录:

我们先到首都机场航站区3号航站楼派出所。艾未未是在4月3号在三号航站楼被安检拦下失去了联系。派出所没有接受我们的要求,理由是艾未未是被边检的人拦下的,依据权限的划分,应当由边检的人告知他的下落。

之后,我们到北京边检部站交涉,边检站电话接线的人说,他们只管政策解答,失踪人的事情不是他们管辖范围,即使人是被边检的人拦下,也不是他们能够解答的范围,接线员让我们报失踪。刘巍对接线人说:“你不能解答,请把能解答人的电话给我,我直接联系。”对方的回答是:“对不起,这超出我的工作范围。”挂断电话。共通话三次,没有得到任何有效信息。

艾未未经常居住地是朝阳区草场地258号,归南皋派出所管辖。艾未未的表弟在7号当天去南皋派出所报失踪,南皋派出所不接受报案,片警说“艾未未失踪的事件,大家心知肚明”。


刘巍律师

2011年4月10日




外星人独眼霹雳 • 5 Apr 2011 • Buzz
3月30日,我经历的艾未未工作室被搜查过程

2011年3月30日早上10点多时候,突然一群人涌进办公室门口,有3、4个穿警服的男警察和几个女的,办公室的徐烨跟在后面。他们宣布要进行消防检查和人员登记。

几个警察先走到我座位旁边,要求我拿出身份证来。当时情况比较突然,我惊讶地问警察:“你们查消防,为什么要检查我的身份证?” 一个胖高的警察回答说:“我们这是例行检查,对工作人员都要进行一个登记。” 我说:“我有什么违法犯罪行为被你发现吗?警察也能不无缘无故检查公民身份证啊”。胖高警察说“《警察法》规定了,警察有随时检查身份证的权力”。
警察叫一个红衣女拿一个普通薄本子过来登记,我说:“你是哪里的?”;那女的小声说:“我是村里的,草场地村委会的”,我一看,旁边还有好几个貌似村委会的人。
我说我不登记。女的无奈又去叫警察说:“她不配合”。警察对徐烨说:“你叫她配合一下”徐烨说“登记身份证她个人的事,我没有权力叫她配合啊”
胖高警察大声说:“如果你不配合的话,我们现在就有权力带你回派出所去盘查”,另外几个人就说:“你就配合一下我们的工作,写个名字嘛”

这时,我们已经僵持了一会了,胖高警察嚷嚷要带我走,我不想惹麻烦,就说“我没带身份证,我不是工作人员,是志愿者” 警察说:“你出门就应该带身份证以备检查。不过我们今天不为难你,你总记得你的名字生日嘛,写一下就行了”
我就在那笔记本上写了名字,地址写了个老家的,他又要求我写上联系电话。
一个较白净的矮个警察就说:“你住哪里啊”
我:“我有时候住福建,有时候住北京”
警察笑说:“我真好奇,你的生活来源是什么呀?”
我:“你是想给我捐款吗?好呀”
警察:“你在这做什么工作?”
“哦,就是打打字,一些文字整理”
警察:“噢,就是行政吧”
然后,他们就拿着本子挨个登记,接着臧一说他们无权登记她身份证,他们又和她吵了起来。最后还是登记了一下,然后是让phill和另一位美国女设计师登记。
4警察要求徐烨把他们带到后院,仓库,宿舍,厨房一一检查。我跟过去,看见警察指着库房问徐烨。臧一拿着摄像机过来拍摄他们检查。

4个警察围过来要求臧一、一刀把摄像机里视频删除,争吵了起来,隔着玻璃我听不清声音。看见警察拿走了摄像机在操作,删除了内容。大约10来分钟后,警察从后院出来了,又要去艾老师家里查。艾老师家门紧闭,当时正在家里与北京市国保的王再庚在进行长时间的谈话。4警察进去后很快就出来了。

大约11点多一点,警察与村委会的人一起离开了258号,他们说还要去查其他家。

这是艾未未工作室遭遇的第一次搜查。


刘艳萍

2011年3月30日
 
中国法律会为权力者弯曲吗?

—冯正虎就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事件向检察院控告

Posted on 04月 12, 2011 by 冯正虎 Feng Zhenghu


中国法律会为权力者弯曲吗?

—–冯正虎就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事件向检察院控告

冯正虎

2011年4月7日下午冯正虎首次就上海警察利用职权实施的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向检察院提起正式控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控告申诉处A004、A005检察官认真接待,并依法受理了冯正虎的控告。

依据中国法律,警察利用职权实施的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属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过程中,警察自称是执行上级部门及领导的命令,并以此为执行公务的唯一依据。但是,受害者向政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时,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都矢口否认实施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法院也不予行政诉讼的立案。

没有一个部门或领导人会公开声称对公民实施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的指令是政府部门下达的,谁也不愿意为这些违法执行者(本案的被控告人)承担违法犯罪的领导责任。所以,实施非法拘禁的警察就要个人承担罪责,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都归检察院管辖,只要构成立案标准就会记录在案,查处清算仅仅是一个迟早的时间问题。

检察院摆放着的检察宣传手册告知:渎职侵权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涉及四十三个罪名。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有明确的立案标准。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 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 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令人痛心的是,国家法律及检察院的立案标准都写的明明白白,但是法律却为权力者弯曲了,警察实施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时根本没有顾忌检察机关的威严,一小撮违法警察率领一大批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横冲直撞,肆无忌惮地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使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愈演愈烈,社会上人心惶惶,谁也没有安全感。

为了维护中国宪法法律的尊严,为了让所有的中国人都免于非法拘禁的恐惧,为了保证警察不再渎职侵权,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保障公民权利。我们将拭目以待,中国的法律究竟为谁弯曲?谁在违背法律的精神?我们相信:一个正常的法治国家应当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11年4月11日



控 告 书

控诉人:冯正虎 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身份证:3101081954070XXXXX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控告人:

上海市公安局国保局警察张某某(经常违法行政,但从未公开姓名,下述被控告人可以指认)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128号

电话:021-62310110

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局国保处警察 沈国良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警察 陆巍峰、陶卫国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95号

电话:021-55054112

控诉请求

1. 请求检察机关对上海市公安局警察张某某,杨浦区公安局警察沈国良,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陶卫国非法拘禁冯正虎的事件依法立案侦查。

2. 请求检察机关对警察滥用传唤证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及指使非执法人员(保安公司职工)监禁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查与处罚。

3. 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请求检察机关依法追究非法拘禁案的幕后主谋及直接参与非法拘禁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并对受害人予以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3日上午8:30左右我在家吃早餐时,上海市国保局警察张某某(经常大胆违法,但自己姓名却不敢告知)、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警察陆巍峰率领五、六名警察、社保人员闯入我家,出具五角场派出所的传唤证,其传唤案由是“因你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实际上我从未做过任何涉嫌违法的事。什么是“其它方式”就是什么方式也没有,这是警察非法抓人报复的一个惯用借口。

而且,当日又一次遭受抄家,抄走一台电脑、一部手机。警察抄家时没有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而且,抄走控告人的私人物品后连扣押物品清单也不交给控告人。被告人的行为与入室抢劫一样,控告人一年内已被劫走十台电脑。

当日约9:00我由警车送至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被关押在询问室里,但没有一位警察来做询问笔录,也没有任何人告知我究竟有什么涉嫌违法的行为,一直被关押至下午1:30许。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陶卫国与三位从上海保安公司雇佣来的保安人员将我从讯问室押到停在派出所外边的一辆普通桑塔纳小车上,与其他两辆小车一同驶向上海市崇明县的长兴岛。

当日下午我被非法拘禁在海滩边的一个“黑监狱” (长兴鹿鸣农庄,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丰村永丰果园 电话:021-33801779),我的手机被没收,没有人身自由,一切都在看守人员的严密监控下行事,如同在监狱里生活一样,直至3月21日被释放,整整非法拘禁19天。

这个偏僻的农庄周围没有公交路线,晚上漆黑一片,除了周末有一些关系客人来聚餐,平时只有我们这些特殊客人。房间的窗户外加一层铁栅,门也是两道的,囚犯插翅难逃。没有电话,又在看守们寸步不离的监控下,我要向警方110、督察队或检察院报案求救是绝对不可能的。

没有执法凭证的三名警察沈国良、陆巍峰、陶卫国与没有执法资格的四名保安人员在一个非法的关押场所拘禁一个合法公民。上海市国保局警察张某某直接指挥现场看守的警察。当然,张某某的背后还有谁,我不清楚,有待检察机关侦查。

没有监禁资质的 “黑监狱”不同于受法律监管下的监狱或看守所,囚犯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关押期限与处境都是无法预期的,时时处于被绑匪撕票而无救援的恐惧之中,其精神受到极度伤害,而难以忍受的心理恐惧又会导致身体伤害。

控告人突然失踪,其家属去五角场派出所报案,但未被立案,因为参与违法犯罪的警察权力级别比较高。警察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利用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方式去监控公民,并授与没有执法资格的普通保安人员去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极度威胁与恐惧。

本案件中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 滥用传唤证。控告人2011年3月3日9:00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直至2011年3月21日下午被承办警察释放回家,而且其间没有做过一次法定的询问笔录。被控告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

2. 非法抄家,扣押本案无关物品。控告人入室检查时未出示警察工作证及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扣押物品也不留清单不归还。被控告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项。

3. 违反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被控告人雇佣并指使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三名保安员(大刘、小刘、小王)及江浦街道的一名社保人员(老常)监禁公民冯正虎,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4. 非法拘禁。被控告人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控告人强制拘禁在鹿鸣农庄19天,已属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上监禁。被控告人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5. 知法犯法,违法不报。被控告人是警察,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被控告人依然执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被控告人违反《警察法》第三十三条及警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基本职业道德。

警察不遵守法律,不走合法的司法途径去办案,而是滥用职权,利用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方式去监控公民,并授权没有执法资格的普通保安人员去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表明社会管理的极度混乱,使宪法法律名存实亡,将国家处于危险境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最近,中共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各级党委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带头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依法办事,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

以上是控告人的陈诉,请检察官明断。控告人依据本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请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依法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宪法法律,保障公民权利。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控诉人:

冯正虎

2011年4月7日

附件:

一、 判断及查处被控告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 书证3份

1. 2011年3月3日传唤冯正虎的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13号

2. 上海市长兴鹿鸣农庄的名片

3. 《冯正虎如何应对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督察简报》总48期)

附件一:判断及查处被控告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依据

1.《宪法》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立法法》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3. 《刑法》的依据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 《刑事诉讼法》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5.《行政处罚法》的依据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6.《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条(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警察法》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依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0.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依据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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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engzhenghu.wordpress.com/2011/04/12/中国法律会为权力者弯曲吗?-冯正虎就强迫失踪/
 
刘晓原: 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注:每天会接到不少咨询电话,有些问题很简单好解释,有些问题很复杂难作答。)

接到一个姓陆的女士电话,咨询他丈夫被抓后的法律问题。

她告诉我说,丈夫被当地警方带走一个多星期了,但家中到今没有接到任何法律文书,也不知人被带走的原因,更不知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她问我:在办案中是否遇过这种情况,能否从法律上分析一下,他是否有可能被拘留了?

我说:自己办案中没有遇过,但有律师遇到过类似案件。人被警方带走后,不通知家属,这种事是有的。曾有人向我咨询说,自己家人被带走四十多天,家属也没有接到警方通知。

她答:还有被带走几十天也不通知家属的呀?看来自己还真是太着急了。

我问:你怎么知道人是被警方带走的?

她答:丈夫和同事一起去出差,过“安检”时被带走了。随后,警察到了家里进行搜查。再后来,就有媒体报道说他涉嫌什么犯罪了?

我问:涉嫌什么犯罪呀?


她答:媒体说是涉嫌什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

我问:媒体怎么知道的呀?这类罪的罪名太多了,具体罪名又是什么?到公安机关查询过吗?

她答:不知媒体通过什么途径知道的。家属根本难以知道具体是什么罪名。家属去过公安机关,但不知找哪个部门,后来寄了书面材料反映,但现在还没有得到答复。

我解释道:一个人被警方带走,长达一个多星期也没消息,从时间上来分析,很有可能是被“刑事拘留”了。当然,也有可能是被“监视居住”。

她反问:是被刑事拘留了吗?为何不通知家属呀?被监视居住的话,不是要把人送回家“监视”?

看来,她是懂得一些法律规定。我无法“敷衍”,只得耐心作解释:

我说,办案机关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你丈夫采取的不可能是“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理由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如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固定住处,就应当在他的固定住处进行,而不能给他指定住所监视居住。你们是当地人,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办案机关也是当地的。当然,也不排除办案机关不遵守“监视居住”法律规定,硬是要在外面为他另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送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和规章中,还真没规定要通知家属。

她反问:哪能这样办案呀?

我继续解释道: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也可不通知家属“被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依照该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通知家属并不是无条件的,当“有碍侦查”时,或者无法通知时,就可以不通知。

她反问:警察到过家里搜查,不可能有“无法通知的情形”呀?

我解释:但公安机关认为,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家属会“有碍侦查”,你也没有办法?是否“有碍侦查”,是公安机关说了算的。

她反问:媒体都报道说是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了,这不是办案机关通报给媒体的吗?如果不是,媒体又怎么可能知道?既能可以向媒体作通报,为何不能通知我们家属?

她接着反问:如人是被拘留了,必须羁押在看守所。不告知被羁押在哪个看守所,到底担心什么呢?怕家属去“劫狱”吗?看守所有三四道铁门,里面有警察把守,外面有武警看守,家属有胆量也没能力把人给弄走吧?让家属知道人羁押在哪一个看守所,怎么就会“有碍侦查”了?不告知家属人被带到什么地方去了,家属怎么委托律师去会见他,怎么了解他的身体状况?你给解释一下,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她一连串的反问,我早已招架不住了。我无奈地答道,自己的法律知识有限,所提到的这些问题,实在是让我难以解释。

她不好意思地说,这些天来情绪比较激动,刚才错把我当作办案人员了,真是对不住的,请谅解!

放下电话后,我没有如释重负之感,心情反而更加沉重了。

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18is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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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刚认识的艾未未
... by titan ... 26 月 1 天前 ... 40389 次点击

把冯小刚的那本《我把青春献给你》重翻了一遍,其中有一章节写到了艾未未:

  
我当时开的是一辆租来的出租车,车门上还印有每公里的单价,不明真相的路人常常伸手截车,有时看到几个金发碧眼的姑娘从酒吧出来,兴致所至,我们也会载她们一程,因为是免费的,所以分手时,我们和姑娘们都会有些依依不舍。我不懂英语,刚开始时也不认路,所以老得问坐在旁边的艾未未,他有时烦了就不好好指路,该拐弯时也不说话,我就一直往前开,开到哪儿算哪儿。有一次,我赌气一直开到海边,对他说:你要还不说拐弯,我就开到海里去。他闭着眼睛躺在车座上说:把玻璃摇上,等车完全被水淹没了,再逃生。我脑袋一热,差点就一脚油门轰到海里去。在岸边我刹住车以后,他认真地对我说:我特别想体会一头扎进海里去的感觉。平常开车,他也老说:撞一次吧,求求你,快点再开快点。久而久之,弄得我心里也跟着了火似的,老觉得自己开的是装甲车。终于有一次在长岛,喝了几口酒,在停车场附近,试着以20公里的时速行进,不踩刹车撞向一个小土坡,其产生的冲力令我至今记忆犹新。由此可想而知,如果是100多公里的时速撞车会是多么恐怖的一件事情。

  那一段时间,艾未未的出现使我的心里充满了野性,对秩序的破坏欲与日俱增,要不是我天生怯懦,又对未来充满憧憬,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后来看到库布里克的电影《发条橙子》,一下就理解了那些混蛋的所作所为。

  艾未未是郑小龙请来为剧组帮忙的朋友,也是北京人,曾是“星星画会”的主要干将,于1978年就读于北京电影学院美术系,同期的学生,日后成为中国电影“第五代”。大学读了不到两年,烦了,觉得没劲了,毅然决然放弃学业来到纽约。我认识他的时候,他已经在纽约呆了12年。他是一个前卫艺术家,住在曼哈顿第一大道和第二大道之间的第七街上,那一带集中了很多像他那样不着调的艺术家,也有光头党和爆走卒,同时那一带也是纽约贩卖来路不明商品的黑市。艾未未和那一带的黑人兄弟亲如一家,彼此见面,不是FUCK这个,就是FUCK那个。他喜欢恶作剧,善于随心所欲地把两种不相干的事物嫁接到一起,使它们产生一种新的含义。比如说:他会把一个篮球装进一只编织袋中,从楼顶上抛下,看着一只编织袋在街道上弹跳,令许多不知其中奥秘的行人纷纷驻足观望,百思不得其解。再比如:他从黑人手里买到一张文革时中国出版的塑料唱片,内容是,中央台播音员字正腔圆朗读的毛泽东著作《老三篇》。艾未未找来老式唱机,接上喇叭,开足音量,让毛泽东思想嘹亮地响彻在纽约的第七街上。

  艾未未为人仗义,朋友也是五行八作干什么的都有,九二年的圣诞节前夜,我在他的地下室留宿,遇见一个韩国人来串门,刚坐下,就被艾未未从后面用塑料袋把他的脑袋套上,一边拧紧塑料袋憋得韩国人满脸通红,一边对我说:这小子是个贼,好好搜搜他,身上一定有好东西。韩国贼拼命挣脱,从怀里掏出一个纸袋子,说了一串韩国式的英语,把纸袋包着的一瓶酒郑重地送给了艾未未。

  韩国贼诚恳地说:我今天没偷东西,这瓶酒是我自己花钱买的,送给你作为圣诞节的礼物。

  事后艾未未对我说:我来纽约12年,有两件事让我体会到人间尚有真情在。一个是每年过生日,我自己有时都忘了,但大西洋赌城从来也没有疏忽过,一准寄来生日贺卡。再有就是这个圣诞节,收到贼的礼物。他强调说:一个贼,能自己花钱买礼物送人,可见这种感情是多么的真挚。

  说到艾未未和贼的感情,让我想起一件事。一天我们在他的地下室拍戏,负责外联的李争争突然跑进来,对我们说,他车上的一个价值200美元的音响被人敲碎玻璃盗走了。未未听到后,出去转了一圈,只花10美元,就从一个黑人手里买回来了一个音响,送给了李争争。李争争看见之后惊呼:这就是我丢的那个。

  那时我们两人经常开着车在长岛上盲目地东游西逛,他常常指着一座座花园洋房对我说:这些都是垃圾,应该炸掉。看到我露出不胜向往的贪婪目光时,他也会一脸坏笑地补充说:可以给你留下一幢。那时他就反对建筑和装修有任何抒情的倾向,喜欢冷酷、喜欢简单,就是现在常说的“简约”。12年前,他曾对我说:你回到北京以后买一块地,我给你设计一个房子,保证花钱不多,又非常牛逼。我现在还隐约记得他的方案,他说:你买四截加长的集装箱货柜,彼此衔接组成一个 “口”字形的建筑,从外面看不到一扇窗户,甚至也找不到门,就像一个金属方块,所有房间的采光都是从里面的天井获得。我当时听了,热血沸腾,满处打听买一截最长的集装箱得花多少钱。回国后,离开了艾未未的影响和灌输,审美观再次堕落到了庸俗的轨道上来。12年后,艾未未终于在中国找到了一位勇敢的实践者,此人就是北京房地产界另类,潘石屹先生。潘石屹被艾未未蛊惑,在长城脚下,投巨资造了十几幢巨冷酷的房子,令人看上去不寒而栗。前往参观者生怕自己不识货,异口同声说“牛逼!”。一方面,极大地满足了潘总的虑荣心;另一方面,也把他的资金牢牢地冻结在八达岭的寒风里。这些冷酷的房子,如同一件打湿了的棉袄,穿在潘石屹的身上,脱下来冷,穿着更冷。

  现在冷酷和简约已经在北京蔚然成风,每次看见那种裸露着水泥墙、水泥地面,大铁罩子吊灯,黑房顶的装修方案,我就马上会想起艾未未。我老想告诉那些自认为很酷的人,你们太落后了,要知道,12年前的艾未未就已经很冷酷,很简约、非常水泥了。

  说到艾未未一不小心打了这么大的一个岔,没办法,只要是提到纽约的事,就不能不说他,有他在纽约,那里就是一个充满刺激和活力的城市。许多年后,我再次回到纽约,那时他已经回到北京,我发现缺少了他的纽约,城市竟变得非常平庸。
 
李志 人民不需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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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wandazhang: RT @lihlii: RT @shenzhouyoulei: 艾未未:“这样的政权为什么能够维持?就是因为大多的人没有维护自己的权利,大多数的人说我就接受这样了,没问题。 实际上只要大家都不接受这个,一天这个政权就变了,非常简单。”


RT @cement2010: 维稳费就是这么用的“@fufuji97: RT @yangpigui: RT @duyanpili 艾未未工作室小韦简述被公安带回北京过程:我是看门买菜的,我不知道什么茉莉花:is.gd/RXUj3u #ai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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