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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网5月3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立法院会”今(3)日三读通过“会计法增订第99条之1”,将2006年底前首长特别费“历史共业”除罪化。
据报道,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的“会计法第99条之1”,明订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机关支用的特别费,其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都视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中国台湾网 冯存健)
http://china/2011-05-03/1530874.php
据报道,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的“会计法第99条之1”,明订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机关支用的特别费,其报支、经办、核销、支用及相关人员的财务责任都视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责任,如涉刑事责任者,不罚。(中国台湾网 冯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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