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标准提至每天142.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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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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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于杰 王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分别下发通知,公布了今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142.33元。该标准比去年增加了16.9元。
  按照国家统计局前日公布的数字,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37147元,比上年增加4411元,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比上年增加16.9元。而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日赔偿标准。因此,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标准提高至142.33元。
  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最高检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编辑:SN021)
http://china/2011-05-05/1533967.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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