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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德诉称,他租住傅艺伟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嘉禾丽园的房屋。2009年4月15日,赛德与傅艺伟办理完退房交接手续后,傅艺伟一方以房屋损毁为由扣留了1.2万元保证金。
傅艺伟的律师向法官提出,他们认为赛德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理由是2002年至2004年被告是与赛德所属的微软中国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保证金并不是由赛德个人所交的,所以也不应由赛德提出返还要求。
庭审最后,被告傅艺伟一方不但不同意返还之前所扣留的保证金,还向原告赛德一方提出反诉,要求赛德赔偿损失6.3万余元。法官随后宣布该案将择期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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