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新规重点监控十大融资担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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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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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词解释
  融资性担保: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政府新闻办获悉,成都市日前出台《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设立与变更、申报与审批、风险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在成都市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非法集资、虚假注资和违规开展业务等十大风险行为将被重点监控。
  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成都基本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体系,这对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行业,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将起到积极作用。
  担保规模
  2010年万余企业获288亿元融资担保,今年1~5月担保余额660多亿,预计全年担保余额将力争突破900亿元
  据成都市金融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其洲介绍,去年3月开始,成都开展了对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截至今年5月底,共有131家公司通过省金融办确认或批准筹建,仅去年以来,全市就批准新设担保公司18家。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总计约133亿元,平均每家公司注册资本上1亿元。成都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进入全国十强之列。
  今年1~5月份,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共提供担保336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余额660多亿元,预计全年担保余额将力争突破900亿元。梁其洲表示,这体现了成都融资性担保行业实力持续增强、经营日趋规范、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迅速等特点。
  据悉,2010年,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为1万多户企业共提供约288亿元融资担保,为“三农”和高新技术产业分别提供25亿元和11.7亿元融资担保,在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促进“三农”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设立变更
  监管体系基本建立,须满足注册资本(金)、股东资格、高管资格、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六要件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由区(市)县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市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成都营管部等部门建立了联合监管体制,并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积极指导各区(市)县建立健全日常监管体系。这标志着成都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根据有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此次出台的《办法》从注册资本(金)、股东资格、高管资格、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六个方面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或变更条件。
  在注册资本(金)方面,《办法》规定,在成都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在股东资格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股东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自然人股东应满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在经营范围方面,《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外,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还可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监控重点
  对非法集资、未按核定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等十大风险行为予以重点监控,违规资金超20%将变更主发起人
  针对目前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内部控制较为薄弱、出资不实或抽逃资本,或热衷于担保主业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等隐含风险,此次出台的《办法》在业务监管方面将对非法集资、资本金未足额到位、未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担保费用未按规定收取等十大风险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梁其洲表示,根据《办法》,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倍;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能超出投资范围,其他类投资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20%。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能为非股东单位提供担保。
  同时《办法》还规定,若违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金)20%以上的,要拟定资产重组方案,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发起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在经营过程中,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的比例超过一定标准时,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风险提示和警告、建议公司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业整顿等措施,直至清算或关闭。
  梁其洲介绍,2010年,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损失率0.05%,今年一季度提取担保准备金余额约38亿元,体现了较强的代偿能力。
  成都商报记者 祝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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