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50%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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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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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正在护送收割机车。白项林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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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7月19日,一辆严重超载沙石货车通过北京市怀柔区宝山寺白河桥时,桥梁发生坍塌。人民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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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15日,湖南省常德市渡口镇警方查处超载接送学生的面包车。王苡萱摄(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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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25日,云南省安楚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辆超载大货车已经面目全非。陈海宁摄(资料图片)  7月19日零时40分,一辆货车通过北京怀柔宝山寺白河桥时,由于严重超载,导致白河桥坍塌,桥面弯曲成波浪形。
  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血脉,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从1999年底的135万公里增加到400多万公里。但车辆超限超载等行为对公路造成了极大破坏。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为此多支付的公路养护费用达300亿元,每年70%的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引发。国务院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治理超限超载有了新的法律规范。
  1. 超限超载成为公路交通“第一杀手”
  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有数据显示,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超限超载被称作公路交通“第一杀手”。
  “公路被超重的车辆压毁、压塌等事件许多国家都曾出现过,但在中国公路上的表现更为突出。”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副司长马森述说。
  1998年实施的公路法,虽然对公路有初步的保护制度,规定了路政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制度,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一些制度还需要细化。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介绍说,主要原因在于法规对不合格车辆上路没有管理权;对损坏公路的行为虽然有责令停止、罚款等处罚,但没有相应制止的行政强制;对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虽然有处罚,但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对公路安全保护的安全区域虽然有概念,但没有具体距离的界定,因此公路法对超限超载的治理是有心无力。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的管理可以说是比较严密,但对不合格车界定与控制仍不完善,登记的标准仍停留在制造业的合格标准上;对公路的保护基本是盲点。”张柱庭说。
  为使公路法更具有操作性,我国制定了第一部专门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7月1日实施。《条例》总结了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成果,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包括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等。
  2. 从源头上治超限超载
  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实施监管
  当前,公路运输仍是我国货运主要方式。公路运输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不仅大大缩短了路桥使用寿命,也严重威胁到交通安全。近年来,各部门联合集中“治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超限超载运输情况仍不时出现。严格规定,加强治理,成为治理超限超载势在必行的一步。
  “《条例》强化了对公路保护的源头管理,其中重要一条是加强运输车辆的生产销售管理。”马森述介绍。此外,《条例》还加强了公路养护管理,增加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规定。
  交通部发言人何建中介绍说,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实施监管,即强化源头的监管。如果不从车辆的制造、销售环节来治超,超限超载是很难制止的。
  马森述介绍,针对部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为牟取利益专门生产、改装用于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问题,《条例》明确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在车辆登记环节,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在货运站装载环节,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从生产、销售、改装、登记、货运源头,到路面的治理,《条例》可以说是形成了对不合格车辆的围剿,公路管理机构不再是孤军奋战。”张柱庭说。
  3. 加大处罚力度
  规定了吊销资质证、责令停业整顿等相对严格的处罚措施
  作为煤炭大省的山西省,由于特殊的产业结构,公路货物运输在该省居重要地位,超限超载问题一直很严重。2007年是山西省超限超载最为严重的一年,超限超载率高达13%,全省25万辆货运车辆中,每天就有3万多辆超限超载运输,混乱局面触目惊心。
  据了解,超限超载对运输行业来说已经司空见惯,很多运输企业为了能够尽量节省过路过桥费,都是将一辆车能多装就多装,因为即使超限超载被罚,也比运两趟便宜。
  大货车司机说:“眼下不是敢不敢超载的问题,而是你敢超载多少的问题。”专家称,正是超限超载运输违规处罚成本过低,使得公路运输企业的货车变得越来越长、越来越高。
  马森述在山西省调研时了解到,山西在2007年到2010年的治超行动中,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与治超前3年相比,全省交通事故起数减少4590起,死亡人数减少1240人,受伤人数减少4207人。同时,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由治超前的13%下降到0.2%以下,即每1000辆车中不到2辆超载,大大低于全国6%的平均水平。
  为此,《条例》总结了一些地方治超工作经验,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给出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严厉的处罚措施: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等运输主体根据从事超限运输的数量、频率规定了吊销资质证、责令停业整顿等相对严格的处罚措施,加大了法律威慑力。
  《条例》规定,一年内超限超载违规超过3次的货车将被吊销营运证,而违规3次的货车驾驶人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违法运输车辆总数超过10%的道路运输企业,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道路经营许可证。
  此外,对于超限超载车辆也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规定,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将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吊销其资质证书。
  张柱庭说,从长远看来,《条例》的实施肯定会对行业起到规范作用,但前提是要保证《条例》的落实到位。
  链接
  德国:
  一年三次超限终身禁驾
  在德国联邦货物运输局内,设有专门机构管理超限运输车辆,在8个州设有分部,还设有3个小型机构对车辆违章罚款进行处理。在全国1.1万公里的高速公路上共设有700多个检查站,对车辆超重、装载尺寸超限、司机超时行驶、危险货物运输等进行检测,对违章车辆有权扣留并进行处理。德国对超限运输驾驶员的处罚办法中规定,第一次超限的驾驶员将被登记在案并口头警告;第二次被发现将面临3个月的监禁;1年内超限3次以上的驾驶员,将被吊销驾驶执照,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从事驾驶行业工作。
  日本:
  实行“一超三罚”制度
  日本广泛使用固定或移动称重设备对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在高速公路收费站设有电子秤,大型货车还必须安装货物自动测重仪。日本实行“一超三罚”制度,即罚货主、罚运输企业、罚司机,避免因只处罚司机而难以真正解决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现象。根据日本相关法律,超过行驶证最大载重量的,处6个月以下徒刑,10万日元罚款;超过车辆总重一般限值20吨的,处以30万日元罚款;禁止货运企业接受超载运输业务或指示驾驶员进行超载运输等。罚款通过银行执行,防止重复罚款及罚款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英国:
  专设“使用危险车辆”罪
  英国的《道路交通法》规定,在道路运输中驾驶超限超载车辆是一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违法情况,对违法车辆的司机或所属运输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每一起超载行为都要承担5000英镑的罚款。如果某运输车辆经常或长期超限超载,并有可能对人员构成危险或伤害,视为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机或所属运输企业要承担“使用危险车辆”的罪责,除了处以不少于5000英镑的罚款外,还要对驾驶执照做强制性备注,并给予运输企业以资质不合格的处罚。
  美国:
  向违章车发传票
  美国于1913年通过第一部限制车重的法律,随后又出台了多部联邦法律,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处理超限超载车辆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向违章车辆发出违章传票,确定罚款金额,并辅以其他惩罚措施,如交付路产补偿金、列入驾驶员和运输企业不良记录档案等;二是卸载;三是对严重超限超载或屡次违章者采取司法行动,包括刑事诉讼、短期拘留和1年以上的监禁。
  (朱安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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