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网上发帖称前夫"变态"被判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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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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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金女士离婚后在网上发帖曝光她与前夫的婚姻生活,并用“变态”、“丑陋不堪”等词汇来形容对方。尽管事后又在网上道歉,但还是被前夫张先生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金女士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付张先生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
张先生是北京某大学教师,2008年4月通过网络与前妻金女士相识、相恋。八十多天后,二人登记结婚,但婚后他们很快发现彼此之间从生活习惯到处世态度都有很大差异,且双方对自身情况都有所隐瞒,婚后生活矛盾重重。同年9月,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金女士曾于2009年4月在某网站“情感天地”栏目中发表《我与××大学老师100天的婚姻》一文。金女士以张先生的真实姓名为对象,以第一人称的手法讲述二人的婚姻过程。在文章中,金女士还以“变态”、“丑陋不堪”等词汇形容“张某”,且文章中含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文章发表后,有多人跟帖发表看法。虽然金女士于2010年1月在同一栏目发表了《公开致歉信》,对其发表文章的行为表示道歉,但由于该文章涉及张先生工作单位的名称,仍然给他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张先生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金女士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金女士离婚后本应理智处理双方的关系,互相尊重。金女士在互联网论坛上以真实姓名公开发表文章宣扬俩人婚姻期间的私生活情况,并对张先生的人格、形象进行贬损、丑化,金女士的行为既有违道德风尚,又违反法律规定,对张先生的名誉权造成侵害。鉴于金女士已经发表公开致歉信向张先生道歉,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作者: 颜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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