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医行贿改判 高院:立委收贿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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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医行贿改判 高院:立委收贿

http://news.sina.com 2011年09月27日 00:15 中央社即时

  (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27日电)牙医师全联会涉行贿立委推动立法,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一审无罪的立委蔡煌瑯等人被改判有罪。高院判决指出,有证据证明立委收钱,且款项与推动立法有对价关系。

  检方民国97年间起诉本案时,指控牙医师全联会为推动「国民口腔健康促进法」立法,将口腔疾病纳入健保,在法案三读通过前后,先后行贿8名第5届立委。民进党立委蔡煌瑯遭控透过胞兄蔡朝正先后收受新台币350万元;前立委赵永清、张蔡美、邱创良和李明宪分別收受100万元;杨富美、廖本烟和李镇楠收受50万元。

  法院一审时,认为法案有利国民健康,且没有具体证据显示款项与法案有对价关系,判决所有被告无罪。高院审理后,一一勾稽相关证人证词和证据,认定立委收贿与推动立法有对价关系,改判所有被告有罪。

  蔡煌瑯与胞兄蔡朝正均遭以贪污判处8年徒刑、褫夺公权5年,前立委赵永清、张蔡美、邱创良、李明宪均遭判处7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前立委杨富美、李镇楠则均遭判处7年2月、褫夺公权3年,前立委廖本烟则遭以贪污、伪造文书罪判处7年3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并连带追缴不法所得。贪污部份仍可上诉。

  高院合议庭认为,所有被告除蔡朝正外,均为立法院第5届委员,领有薪资、助理补助等国家俸禄,自不得就执行职务行为,另行额外渔利,否则日后任何民意代表或公务人员执行职务,都可毫不避讳公然向服务对象收贿,有资力者也可公然以「赞助费」、「政治献金」名义游说立委。

  合议庭指出,如此不仅目无法纪、官箴荡然无存,也有辱公务行为纯洁性,使有资力者可以金钱游说达成目的,使公务员仅为有资力者服务,无资力者永远无法达成目的。

  合议庭认为,虽被告推动法案有利国民健康,但推动法案属立委职务应为之事,但立委却在执行职务时,与全联会先行期约,或直接收受金钱,为法所不许,因而审酌被告收款多寡、参与、主导修法程度后,判处不等刑度。

  判决理由另指出,被告在庭中另指收受全联会赞助另有其他立委,但因其他立委未遭检方起诉,且与本案被告没有共犯关系,高院无从审理,若被告认为其他立委涉案,可依法诉请检察官侦办。10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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