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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必须经过批准,而且不得搭建难以拆除并可能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建筑
核心景区严禁修建宾馆
条例规定,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规划应当互相协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批准前或者在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否则,该区管理机构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采集动植物标本、进行娱乐表演等活动,不得将外来物种引入风景名胜区。
关键词:保护
项目竣工两月内完成清场
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确保建设项目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就地取材、乱倒渣土。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场地清理,进行绿化,恢复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原貌。违反者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应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用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资源保护和管理。首席记者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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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景区严禁修建宾馆
条例规定,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规划应当互相协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批准前或者在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否则,该区管理机构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2%~5%或者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采集动植物标本、进行娱乐表演等活动,不得将外来物种引入风景名胜区。
关键词:保护
项目竣工两月内完成清场
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确保建设项目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就地取材、乱倒渣土。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场地清理,进行绿化,恢复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原貌。违反者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应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用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资源保护和管理。首席记者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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