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原副总受贿800余万一审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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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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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马倩如) 经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汾市中级法院近日对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兼煤炭运销总公司总经理赵生龙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赵生龙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829万余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78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至2005年3月,赵生龙在任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长治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职务晋升及调整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73万余元。
  2005年6月,赵生龙在任同煤集团副总经理兼煤炭运销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在批煤、调整煤炭计划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利,多次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555万余元。两项共计受贿829万余元。
  另有人民币778万余元,赵生龙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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