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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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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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其中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征求意见稿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原则上不低于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的配置标准,一个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等五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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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N036
http://china/2011-10-15/1783890.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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