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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3月19日 来源:千龙新闻网 王蔷
今天上午,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件在北京市海淀法院进行宣判,法官当庭判决德先生等两名原告状告北京赛龙网公司BBS刊登侵犯名誉权文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赛龙网作为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履行了管理义务,行为合法、也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德先生等两名原告表示不服判决,要继续上诉。
德先生、高先生住北京美丽园,系该园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2001年6月起,二人陆续在北京赛龙网美丽园业主委员会BBS中看到有关涉及房产的文章,其中3篇文章对二原告的姓名及其他情况进行了人身攻击和侮辱。二原告认为损害了他们的公众形象,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在原告与赛龙网进行交涉后,虽网站陆续删除了3篇文章,但原告认为网站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管理和审查的义务,且没有向其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所以将赛龙网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刊登致歉声明、提供个人资料,赔偿二原告损失费各2万元。
被告赛龙网认为,网站属特殊的媒体,BBS上刊登的文章内容可以不经过删除、编辑等,如果不是原告指认的话,我们不可能知道文章所指的内容是否侵权,信息产业部有关BBS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网站只有在对侵权文章不予以删除、理睬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赛龙网BBS上刊登的3篇涉案相关文字均导致二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人格权受损,但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赛龙网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且原告交涉后,赛龙网已删除相关内容,故赛龙网行为并无过错。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赛龙网提供文章作者个人资料的要求。(编辑 林樯)
今天上午,首例涉及网上电子公告服务(BBS)名誉侵权案件在北京市海淀法院进行宣判,法官当庭判决德先生等两名原告状告北京赛龙网公司BBS刊登侵犯名誉权文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赛龙网作为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履行了管理义务,行为合法、也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德先生等两名原告表示不服判决,要继续上诉。
德先生、高先生住北京美丽园,系该园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2001年6月起,二人陆续在北京赛龙网美丽园业主委员会BBS中看到有关涉及房产的文章,其中3篇文章对二原告的姓名及其他情况进行了人身攻击和侮辱。二原告认为损害了他们的公众形象,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在原告与赛龙网进行交涉后,虽网站陆续删除了3篇文章,但原告认为网站没有尽到其应尽的管理和审查的义务,且没有向其提供侵权文章作者的资料,所以将赛龙网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刊登致歉声明、提供个人资料,赔偿二原告损失费各2万元。
被告赛龙网认为,网站属特殊的媒体,BBS上刊登的文章内容可以不经过删除、编辑等,如果不是原告指认的话,我们不可能知道文章所指的内容是否侵权,信息产业部有关BBS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网站只有在对侵权文章不予以删除、理睬时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赛龙网BBS上刊登的3篇涉案相关文字均导致二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人格权受损,但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上网者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删除信息,因此赛龙网刊登侵权文章无主观过错,且原告交涉后,赛龙网已删除相关内容,故赛龙网行为并无过错。此外,因原告提出时间已超过网站保留个人资料的期限,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赛龙网提供文章作者个人资料的要求。(编辑 林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