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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三农问题的终结与新三农问题的挑战——中国土地制度研究(上)


作者: 华生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
来源:经济观察报
日期: 2011-08-24 15:10



农民、农业、农村长期以来被称为中国的三农问题。近年来,原有的三农问题逐渐被淡化,随着城
市化发展,特别是房价的攀升,土地——主要是农村土地转用问题,上升为社会的焦点。面对今天
的土地乱局,部分学者明确主张地权归农——即土地私有,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有人更强调土
地资本化对当下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重大意义。同时,也有一部分研究三农问题的学者,虽然也
强烈主张保护农民的权益,但以土地是农民的最后保障为由,反对土地的私有化或资本化。近年来
的农地流转、政府垄断征地的土地财政、城乡统筹试点中的“土地换社保”、耕地增减平衡挂钩和重
庆、成都的地票试验等则引起了进一步分歧和争论。

  本文试图解析这个复杂问题的历史与现状,以聚焦分歧,寻求进一步改革的共识。

  三农和土地问题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胜利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动员了亿万农民。
此,中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最初是从土地开始的。在19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后,农民也确实得到了均分的
土地。但是,出于摆脱千百年来小农经济贫困、落后和分化的理想,1950年代中后期从初级社、高级社到
人民公社,集体化运动越搞越升级,结果却事与愿违,走到了反面。1960年代初期被迫从人民公社和强迫
农民集体吃大锅饭的食堂退下来之后,逐步形成了被称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一种产权界定并不清楚的
集体经济。由于“大跃进”时代的“共产风”的苦头太大,以致随后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鼎盛时期,再也
没有敢动摇这个小集体加家庭自留田的产权基础。

  从经济体制上看,其基本核算单位从原先的高级社、人民公社退到了生产队(今天的村民组),以生产
队为财产(主要是土地)分配单位、同时允许每个农户有少量自留地的集体经济。但是国家不仅在全部经济
活动中发挥绝对主导作用,而且通过更高的二级所有(生产大队即现在的村,人民公社即现在的乡)来体现
其意志的贯彻。因此,形式上的多层集体所有、生产队占有和个人使用的少量自留地、宅基地,实质上的国
家控制、国家说了算,即准国家所有,是改革前即1970年代末,中国农村真实的经济和土地产权结构。从
这个角度看,死抠这个过程中实际并没起到的作用和多变的法律条文和政策规定,去争论中国农村土地的性
质和权利侵害,并不能提供正确的导向。

  依托农村公有土地制度的这个计划经济,国家严格限制农民离开农地、规定农民的种植方向,并实行对
农产品(15.43,0.05,0.33%)全面的统购统销。这样,计划经济时代的三农问题就集中表现在国家对农产品
的收购价格上。所谓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即靠低价收购农产品来为国民经济提供积累,导致了农民贫困和农
村落后。

  中国经济改革最初是从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逐步松动农产品价格开始的,进而逐步松动了种植计划和
土地制度。回过来看,作为农村最大改革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实并没有真正搞过什么联产承包,
而是直截了当的土地承包,俗称大包干,把原来形式上集体所有、实际上生产队经营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重新直接分到每个农户。农民对这种大包干最真切的通俗理解,就是所谓的“交了国家的,留了集体的,剩下
全是自己的”。这种制度安排,充分揭示了其经济本质就是一种租佃权。

  土地承包的早期阶段,一些地方定期重新划分承包田,包括应农民自己要求根据人口变化重新均分土地
的做法,逐步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即使因自然灾害严重摧毁承包地
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适当调整,也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乡和县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尽管后来在少数村庄、还有应农民的强烈要求,重新按变化了的人口均分土地的做法存在,
但在总体上已经完全不是主流。农户的土地承包,在中央政策的引导和规范下,大体都变成了“生了不增,死
了不减”的分田到户。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原已明确规定,在30年的土地承包期内,作为发包方的集体不得
收回承包土地。当这承包期尚未满时,中央政府又宣布土地承包“长久不变”,并修改相关配套法律。因此,
从经济本质看,这种由政府决定给予、不得随意收回和不随人口变动而变动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已在事
实上变为一种永佃权。从这个角度看,土地承包解决了传统三农的一个更深层次的核心问题,即土地的农户
占有权以及生产经营的自由支配权。  正因为如此,与不少人想象的相反,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实行之后,
传统的三农,即农民、农业、农村问题的中心并不是土地制度。因为土地均分和事实上的永佃权已经是小农经
济条件下农民能够想象的最好土地制度安排。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只要他们还是农民,并不像外人想象
的那样在因农地不能买卖而痛苦。因为作为中国传统的自耕农来说,他们从来只会因被迫卖出或失去土地成为
雇工或流民而痛苦。更何况早在1990年代,至迟从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时起,农地的自愿流转不
但早已受到允许而且得到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因此,从1980年代土地家庭承包制普遍推行之后,中国农村经济的主要矛盾,开始发生转移,从土地问
题转到税赋问题。因为人们逐步发现,相当于二次土改的土地分到户的变革,虽然是起点和基础,但还并不能
真正解决农民的问题。因为即使是最彻底的土地承包即大包干,甚至即使是土地均分农户私有,仍然存在一个
巨大的漏斗:如果要给政府交出去的税费是个无底洞,那么所谓剩余全是自己的也就没有多大意义。他们也许
没有意识到的是,这其实也是千百年来中国农民祖祖辈辈都面临的一个真正严峻的共同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主张土地私有的学者至少有一个论点并不无道理:土地私有的纯自由买卖导致大规模的
土地兼并往往需要若干世代的累积。但是,他们多少忽略了由于小农经济的天然脆弱性,皇粮国税的横征暴敛
和贪官污吏、土豪劣绅的巧取豪夺、乘火打劫往往是历史上土地兼并、农民流离失所、揭竿而起更直接的导火
线。因此,至少从1990年代初起,如何巩固大包干即土地承包的成果,限制住名目日益繁多的那个“交了国家
的,留了集体的”部分,有人称之为第二次大包干的农村税费改革,就成为三农问题的中心。所谓“农民真苦,
农村真危险”就是这个税费重压下的呼声。这项旨在减税和规范农民负担的改革,由于涉及到财政负担能力,税
种税率的法律设置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以及政府众多关联部门特别是基层政权的精兵简政和反腐清
廉,前后经历了10多年和两代政府领导人的努力,最终在2006年以全国免征农业税和免去农民的其他一切税
费为标志,画上了一个完整的句号。

  尽管这也许产生了有人称之为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涣散和孱弱的副产品。中国农民几千年来第一次免除
了皇粮国税,以及以此名义和附加在此之上的各种苛捐杂税。反过来,国家还在历史上首次真正开始反哺农业,
即对农民实行从种子到种粮等一系列直接补贴到户的措施。

  简略回顾中国农村变革的历史演变,容易看出,中国前30年的农村改革实际上集中解决了困扰着中国传
统农村、农业社会和农民几千年来的两个基本问题,第一是耕者有其田,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均分土地的家庭
承包即土地使用和收益权的公平分配和长久不变做到的,这在某种意义上仅仅是对建国之初土地改革的回归。

  不过人们也不能不承认,所谓“统分结合”的承包制保留的集体所有的外壳在客观上阻滞了分地后农村随
贫富分化而产生土地兼并,保证了农地的长期平均占用。这里应当指出,有人一味强调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兼
并更多地源于豪强势力而不是土地私有的自由转让,恐怕也是多少过于书生气的议论。因为私有小农经济与
豪强兼并从来是一个形影不离的伴生物,就如下面要提及的农业社会中皇粮国税与贪官污吏不可分离一样。
当年共产党人的“打土豪,分田地”之所以有那么大的号召力,正好揭示了土地兼并、耕者无田是中国传统农
业社会的痼疾。因此,当中国农民还占人口多数的时候,对耕者有其田的意义恐怕无论如何都不能低估。

  第二是解决了农民的税费负担。由于农业社会国家税赋必须来自农民,而征收税赋和维持政府统治又必
须依赖一个自上而下的庞大官僚集团阶层。这样,无论历史上一些所谓开国明君采取的轻徭薄赋、休养生息
的政策,还是王朝积弊很深时若干锐意改革的名臣(如王安石变法和张居正“一条鞭法”),推出强本固邦的
变法,总是收效有限,最终农民的负担还是只增不减。这就是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的“积累莫返之害”。中
国在2006年以农业税和其他所有向农民收取税费的取消,终结了“黄宗羲定律”。这是中国从传统社会转变
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经济标志。当然值得指出的是,我们今天能够最后终结这个历史定律,主要靠的还是国家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使国家财政可以不再依赖农业和农民来提供税费来源,一刀切地砍掉农民所有的税
费租负担。否则,就像我们在1990年代中看到,中央政府在给农民减负的努力中农民负担仍然不断变相甚
至恶性增加一样,黄宗羲定律在传统农业社会的框架内本来确实是无解的。

  应当看到,土地均分、零租金的长久承包权即永佃权,以及农民全部税费的免除,这种无税赋的耕者有
其田,已经是中国传统小农社会所能企望的最高理想。这种小农的乌托邦梦想在今天成为现实,标志着中国
传统农业社会农民问题的基本解决。现在人们谈论的三农和土地问题,其实都已不是传统小农社会的问题,
而是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和城市化社会转型中的新问题。没有区分这一点,把农业社会的现代化转型
与传统农业社会的农民问题以及已经终结的黄宗羲定律混为一谈,这是我们在中国农村土地和三农问题上经
常绕圈子的重要原因。

  当前农村在现代化转型中的新三农问题

  由工业化和城市化引发的新三农问题的争论,主要围绕以下三个焦点。

  1.关于农用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问题

  农用地的流转初看起来似乎是传统农业社会的问题,实则不然。传统农业社会只有经济和超经济的土地
兼并,并没有经济意义上的普遍土地流转。因为对传统农民来说,除非被逼无奈,没有人会愿意放弃土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一是缘于工业化大环境中农业科学技术和装备条件的进步,以
及城镇和非农人口的持续扩大,在农业和养殖业中产生了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生产的条件和需求。二是同样由
于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大量农村和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谋求更高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为承包土地闲置、流转和规模经营提供了空间和可能。因此,至少从1990年代起,农地的流转(其实是转
租)就开始普遍发展。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只是最后在法律上给予了确认和保障。日益增多的地
区现在给农户土地的承包使用确权,发放土地的承包使用权证,并建立规范的农用地流转市场。从这个角度
看,中国农民已经和正在拥有承包农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即处置的完整权力。

  那么,农民毕竟还不可能在法律上拥有承包土地的所有权,这是不是一种严重的缺憾和障碍呢?其实,
拥有长久不变的农用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处置权的承包权在经济效率上和私人产权已经等价。农村的
土地在法律上归集体所有,正如中国城市的土地在法律上归国家所有,所有单位和个人家庭也只拥有既定用
途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处置权一样,并不妨碍产权定义的完整性和市场交易定价的有效运行。

  正如我们在西方社会也见到,有的国家也实行土地名义上或法律上的国家所有,但土地的实际产权由私
人占有和交易,包括拥有土地完全产权(即freehold)的房屋与建在租来土地(即leasehold)的房屋都在市
场上自由定价交易一样。所以,在不改变用途的农用地问题上,学术界的观点与政策、法律的距离已经很小。
有人还在谈这个话题,其意已不在农用地的本身,而在土地非农用的权利归属。

  从产权定义的完整性而言,现在唯一还没有放开的是农用承包地以及农民宅基地的抵押权,但这里的
利弊得失并没有简单结论。给农地和宅基地以抵押权,从利的方面来说可以增加农民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规
模,弊的方面则是凡抵押就有风险,在经营因主客观条件失利时,农民就可能出现非自愿失地,从而被迫
交出或离开土地。在农民向城镇的自由迁移还面临巨大的制度门槛和福利歧视时,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
抵押慎重从事,就如在农地流转中目前还限制农民将土地承包权一次性永远卖出一样,究竟是一个缺陷或
障碍,还是农村向现代社会转型中一个次优的过渡安排,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现在农地使用中唯一有意义的较大的争论是究竟要保护家庭经营还是鼓励资本下乡、公司化经营的问
题。虽然在农村养殖业和若干经济作物的经营中,公司化经营显示了优势,但在主要农产品的种植中,公
司化运作的成效并未得到任何证明。从人均可耕地与我国相近的日本、韩国情况看,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
的逐步迁移,农民的小规模家庭农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农协组织将是农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模式。

  因此很显然,在大多数农民还没有从农村移居出去之前,任何外力推动的公司化都是有害无益的。随
着农村人口减少、农民种植耕地的规模扩大,家庭小农场会逐步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流。到那时候,现
在定义模糊的农地多层集体所有,不用被废除,就会自然消亡。因此,我们不需要什么激进的口号去吸引
眼球,农地的农户即私人占有已经越来越是农村改革的现实和不可逆转的方向。

  2.关于农村土地的非农使用

  这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造成的直接后果。目前的政策是国家征用后才能改变土地用途,因而也
是大家真正矛头所向的焦点。

  应当指出,农用地转为非农使用,相较全部农业用地,虽然是一个很小比例,而且仅涉及到一部分主
要是城镇郊区农民。但因其规模发展很快,经济利益巨大,可谓万众瞩目。过去农地征用,暗箱操作,对
农民补偿很少,极差收益主要归相关权势者和开发商分享。现在一些工业开发区和国家重点工程在偏远乡
村的征地,仍然存在这种严重伤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但在城市区域的建设开发中,由地方政府收储、土地
招标拍卖的情况下,极差收益主要由地方政府、开发商与城郊被征地农民集体分享,其中有时由于乡村干
部往往代表集体参与征地谈判,有人乘机中饱私囊,因而也最受诟病。

  主张土地私有的学者认为,地权归农,级差收益归农户,土地的非农使用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地方
政府或开发商直接与农户谈判,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也是最公平的办法。

  更激进的观点认为,不仅地权应当归农,农地转为非农使用的权利即用途权也应归农民所有,即农民
自己有权决定其土地是农用还是非农用。实际上,在经济发达的城镇郊区,已有农户或农民集体无视政府
禁令,用各种方式将农村土地转为非农建设性或商业性开发或使用。由于政府在乡村的管理能力薄弱,这
种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制的做法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得到相当普遍的发展,有的村庄甚至因此
成了农村工业化、现代化的典型。

  在各方面的呼吁推动下,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要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除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之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确权发证,可以采用出让、流转等各种方
式,有偿使用和流转,而且将本着“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
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

  新的思路首次拟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不经过国家征用直接进入市场。但其受益者首先还主要是
不能界定很清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这个集体建设用地的来源界定不清,转让收益又变成合法化和
数额巨大,估计还会引起新的矛盾和争论。更重要的是,占农村建设用地主体部分的农民宅基地如仍然不
能向本村村民以外主要是城市人转让和进入市场,农村建设用地和城市土地的同地同权问题等于基本没有
解决。

  3、农民离乡进城务工

  这其实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给中国农村带来的最大和最普遍的冲击。因为土地非农用毕竟只涉及到部分
农民,主要是城郊农民,而现在几乎每一个村庄,大多数中青年农民都已被卷入打工潮的队伍。中国农村
大约一半适龄劳动人口,即约2.5亿的中青年农民转到非农产业就业,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主体,这是中
国农村和中国社会在现代化转型中最深刻的变化。

  但是也令人奇怪的是,尽管农民工问题近年来引起了普遍的政策和社会关注,对他们的欠薪、就业和
劳动条件表示了关切、援助和同情,但是迄今在制度层面上并未就此作出任何重大调整或改变,甚至也不
是学界和舆论界真正持续关注的焦点。农民工不管已经在城市就业多少年,仍然被视作短期流动来的农民,
被排除在城市的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社区服务的网络之外。学界有个别人提出应当给农民工在
城市或城郊开拓自己贫民窟的议论,但既未引起多少赞同之声,甚至也未招致过多激烈的抨击,而是多少
无声地淹没在人们的漠然之中。

  土地非农用:新三农问题的难点和症结

  由上可见,在上述新三农的三个焦点问题中,其中农用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实际正在积极发展并受
到政府推动;而农民工进城受阻,务工不能落户,大家在解决问题的方向上并无分歧,但受城市居民主导
的舆论和掌控着资源的政府,并无意马上着手真正改变目前城乡隔绝、身份歧视的现状。唯有农地的非农
使用,由于直接牵动着城市人、资本、农民和政府几方利益,成为争论和利益冲突的焦点。

  我们看到,在农地的非农使用上,目前在实践中出现了在一个法治国家中难以思议的混乱景象。一方
面,中央政府在政策上鼓励和推动农地的流转,但推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的法令,由
国家来垄断非农业用地的征收和规划,并严格控制农用地乃至非利用地(即既非农用地又非建设用地的坡
地、滩涂地、荒地等)的非农使用,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农民宅基地的扩大,禁止以农村土
地建设“小产权房”和严格限制农民宅基地的转让。同时,面对人们日益增长的对政府垄断农村土地征用的
压力,既开始似乎接受但又不敢放开让主体不是很明确、来源难以界定清楚的农村部分集体建设用地进入
流转和流通。鉴于在集体土地上出售给城市居民的小产权房已积重难返,出于社会稳定的考量,既一再三
令五申坚决不容许再兴建小产权房,又声言要保护已购小产权房群众的利益,这种自相矛盾和欲禁不能的
政策信号,进一步激发了一波又一波抢建小产权房的热潮。

  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土地又是地方加速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载
体和生财之道。地方政府往往在“发展是硬道理”的推动下,巧立名目,破坏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扩大农村
土地的使用范围,很多地方借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名
义,想方设法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在中央政府实行行政问责制后,利用法不责众和国家在农村基层执
法能力衰减的漏洞,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由省、市、县政府,向乡、镇和村级组织蔓延。至于在经济发达
和外来打工人员集聚的地区,农民自己利用宅基地乃至承包农地,根本不管有关规划管制,兴修多层商住
两用楼房,出租给经商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形成一种准贫民窟的城中村或城郊村,政府更是鞭长莫及。

  有意思的是,面对在农村土地问题上的这种种尾大不掉乱象,一方面许多人忧心忡忡,另一方面也有
相当多的人大以为不然。有人进而认为,土地管理上今天的众多违法违规,就如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承包
一样,当初也是非法的,但因为代表了改革的方向,最终成为主流。因此,他们认为小产权房本来就应当
合法化,农民的宅基地本来就应当可以自由转让,所有农村土地就应该确权到户,这样农民才能将中国最
大的财富——土地资本化,乡村干部才不能利用集体土地中饱私囊。有人把土地的私有化和自由开发权称
之为中国的第三次土地革命,其意义比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更加深远。毋庸置讳,学术界和舆论界的多元导
向,显然在中央和地方、城市和乡村本来就复杂的多重利益博弈中进一步增添了发散的因素。

  进一步看,农村土地如何非农使用,既直接影响农民工移居城市的方式,也间接制约了农地流转和规
模化经营的步伐,已成为新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中国城市化和现代化转型面临的主要挑战。现行的土地
制度和管理办法遭到的普遍破坏和广泛责疑,确实反映了它已经漏洞百出,难以为继,现在迫切要回答的
问题是改革的方向究竟是什么?或者,受到国家特许的成都、重庆的地票试验能够为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
方向和线索吗?

[完]
 
歧路与症结——中国土地制度研究(中)


作者: 华生 燕京华侨大学校长
来源:经济观察报
日期: 2011-10-19 11:19


中国新世纪开始的最大社会变迁是从传统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转到现代城市化的社会,由此也产生了农田流转、农民进城、
农地转用的新三农问题。其中农田的流转即规模经营的扩大,取决于农民离开农村迁移城镇的规模与速度;而进入城市的
农民工及其家属能否真正离开农村、释放出农地,又取决于他们是否可以在就业的城镇举家安居;而他们能否安居,不仅
取决于他们是否能有稳定的就业(这一点即便没有近年来愈演愈烈的用工荒,也从来不是主要问题,因为从农民工的普遍
称谓就知道,他们离开农村的第一步,就是以找到了工作为前提的),更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能和城里人一样,有自己多
少体面的稳定住所。

因为全球的经验都表明,就业和住所是农村移民融入城市生活的基础,其他的所有权利和保障不过是这二者的附属物。这
样我们就来到了问题的核心,即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占用和进城农民的安居问题。城市化面临的主要挑战就是在家乡本来有
土地和居所的农村移民(其实也包括那些再迁移的中小城镇居民),如何在就业城镇再次安居的问题,其实质,是土地权
利的再分配。

土地财政的歧路

所谓土地财政,其实是倒卖土地的财政,即城市化扩张需要土地,政府征收土地改变性质,再高价卖给开发商,从而形成
政府的重要收入。同时,政府以土地招商引资、用土地融资搞建设又是我国现今GDP竞赛的主要基础和推手。但公正地说,
讲土地财政是分税制后地方财源不足的产物,或者是地方政府利益使然,因而不可撼动,其实并不客观。因为1990年代分
税制及房改开始的相当一些年间,并无土地财政。

当时主导的倒是土地开发市场化,即房地产开发商各显神通拿地。那时开发商只要一手搞定城市有可能出让土地的工厂单
位或城郊的农村集体,一手公关城市规划部门取得许可,然后支付国家规定的少量土地出让金,就可以拿到开发土地。正
是由于这其中的关系拿地、官商勾结、囤地暴富严重到了相当程度,这样有关政府部门才几经酝酿,排除了相当阻力,最
后在2004年国家出台了开发土地出让一律要由政府收储,实行土地招、拍、挂的政策。由于土地拍卖的收益自然进了地
方政府的腰包,从而形成了和政府正常的收入即税收财政并列且日益膨胀的土地财政。

现在对土地财政的批评,主要是说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的一级市场开发权,因而阻碍了市场机制发挥土地供求平衡的调节
作用。这里暗含着似乎只要不垄断,政府本身的土地财政也可以存在。应当说从开发商到学界的这个普遍认识其实并没有
抓住土地财政的真正问题和要害。因为现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土地严格的用途管制和规划管制,民间开发每一块新地,
都要得到政府批准。

从这个角度说,土地供给的源头可以说各国都有垄断性。与中国人口资源禀赋、人均可耕地和出口导向型赶超经济模式相
近的日本、韩国,在上世纪下半叶进入各自的城市化加速期,无论是日本的民主政府还是韩国长时期中的军政府及民主转
型后的新政权,都曾经一度完全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的开发权,但并没有产生土地财政,相反却借助于土地增值的社会分
享较好地解决了土地和住宅资源的公平分配、实现了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的住有所居问题,从而到上世纪末工业化实现、
城市化完成(城市化率达到80%以上)时,社会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均保持在0.3以下,几乎接近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水
平,成为我们今天号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几乎不可奢及的公平目标。可见什么是土地财政的真正问题,人们认识得并不
很清楚。

其实土地财政的真正危害是它严重扭曲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作用,并极大地推升了城市化的成本。政府本来是公共
利益的服务者和守望者,但倒卖土地的财政却扭曲了政府角色,使之成为巧取豪夺国民主要是农民土地权利的生意人,从
而丧失了政府执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各种违法征地、野蛮拆迁、逼农民上楼都是这种行政权力在利益驱动下的必然产物。

这种倒地财政还进一步产生了两个扭曲的结果:一方面,因为政府本身靠土地买卖差价牟取暴利,而征地价格的确定从来
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这必然激起政府与民众的对抗,推动被征地者要价攀比和城市化的成本迅速上升。另一方面,由于
土地财政的绝对收益取决于卖地的数量和价格,这样地方政府又和接盘的房地产开发商形成了生物链上的利益依存关系。
地方政府成了房地产价格高企的共谋者。地产暴利和金融倾斜造成了各行各业进军地产的产业空洞化,但由于楼价和土地
价格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和银行的资产安全,宏观经济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被房地产市场绑架。

因此很显然,倒地财政完全是政府行为的异化,现在也已经成为社会矛盾和官民冲突的一个焦点。可以说当今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所有重大问题,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转型,政府职能和收入结构转变,城市化与城乡统筹,土地、住房和收
入分配,维稳与法治等等,都与土地制度密切相关。

土地所有权之争的背后

尽管人们对现行土地财政的抨击几乎众口一词,但是,不搞土地财政,土地权利如何归属?土地转用特别是农地开发的级
差收益归谁?土地私有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出路吗?人们则有很多分歧和盲点。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制来自1950年代不断升级的合作化运动。在
1958年经历人民公社的共产风灾难后,虽然形式上还保持了人民公社,但实际上退到了生产小队的小集体,即所谓三级
(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1962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条规
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并明确生产队所有
的土地,非经县以上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占用。可见当时土地集体所有的这个集体就是生产队。改革开放,搞了土地家
庭承包,人民公社解散,恢复为乡,生产大队恢复为行政村,原先形式上的三级所有也不复存在。队为基础实际上变成了
户为基础,但土地的权属问题并不明确。

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了重大改变,土地不再归生产队(村民组)所有,而是首次明确“集体所有土地
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已经属于乡(镇)或村内组织的,也可以属于乡(镇)或村内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后来的
法律包括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大体均沿用了这一说法,即土地一般属于村集体所有,如已属于乡或村内村民小
组等的,亦归其行使所有权。

现在对土地集体所有的主要批评是说,这个集体到底是谁,无论是过去规定的生产队(即今天的村民组),还是现在规定
的村集体,都是政府一句话,农民自己并无选择权和决策权。况且就是今天的所谓村所有,村对土地究竟有多大权利,还
是由国家说了算。因此这种农民集体所有主体不清、名不符实。

很多人主张干脆取消这种有名无实的形式。主张保留集体所有制的观点,主要是认为一方面集体所有阻滞了土地承包后的
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对传统小农经济向现代农业经济和组织过渡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大规模农田水利等
基础设施和农民的集体行动也需要有一个形式上的正式代表。农村村委会直选之后,村作为农民集体行动的协调人和代表,
是一个现成的形式,又易于与既往的制度和法律形式衔接。因而废除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弊大于利,属于多此一举。当
然主张保留集体所有制形式的人也大都强调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要长久不变,而且需要进一步确权领证,强化农户的权利。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把农户永久的土地权利做实了,包括使用、出租流转以至今后条件成熟时的抵押、转让出售的权利都
落实在农户身上了,农民的这个承包权就事实上与私有产权等价,这样集体所有的外壳并不是缺陷和障碍。

在反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意见中,又分为形式上似乎截然对立的两派。一派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他们认为既然土地归
属决策本来都是国家说了算,宣布土地国有就名符其实了。他们认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具有不稳定性,实际上很难保证农民
承包土地的永久不变。如果实行土地的国家所有,农户永用,由国家机关确权发证,权威性大大增强。这其实是用法律形
式强化了农民个人永久性的排他使用权和各种土地权利。他们认为,农村土地国有的另一大好处是统一了城乡土地制度,
使城乡居民的土地权利平等化。世界上实行土地国有的国家和地区,并没有影响土地产权的私人占有、流转和保护以及产
权的有效性和市场效率。

另有一些人就直接主张土地私有化。他们认为,既然大家都同意关键在于保护农民即农户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权利,干脆实
行土地私有是最有效、最直截了当和最可靠的保护。因为它脱去了所有外力强加的不必要的外衣。土地归农,农民自然会
以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去使用和处置它,根本不用外人去担心和操心。土地归农民是最彻底保护农民和尊重农民意愿的
制度安排,也是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和证明了的成功制度。唯一要克服的不过是意识形态的障碍和阻力。

显然,从形式上看,主张维持土地集体所有、主张土地国有和土地私有的不同观点似乎是完全对立的。但从实质上考察,
其实他们在主张确权强化和尊重农民家庭的土地财产权方面并无大的分别,只是出于不同角度甚或策略上的考虑,提出了
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但基础都是给农户确权、保障农户实质性的土地占有权利。就主张把土地权利真正落到农户而言,
他们主张的东西在本质上大体相同。由此可见,如果仅仅从土地所有权的名称去提出和争论问题,虽然争得好像很热闹,
但恐怕并未真正抓住问题的症结。

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在农村土地的农业使用即农地农用方面,其实人们的分歧以及和现行政策的差距已经很小。农地农
用是农民自种,还是流转给公司大户去种农民收租金,现在基本上都是农民的权利和意愿。以后农民不依赖农地也能生存、
发展,农地可以抵押和永久出售也不会有太大分歧。强迫农民交出土地由别人去从事农业的情况,在农地流转中确实也还
有,但肯定不是主流。农民一般总是在收租比自己种地有更好收益时才愿意流转。因此人们包括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关心
的并不是农地由农民自己种还是租给或是卖给别人种的权利,而是土地转用即非农开发后的权利。

如果自己种田只有300元净收益,流转给别人种可收上千元租金,甚至还可以住在家里帮别人种田打工赚工资,没有人会
反对或反悔。但当最初流转出去或被征用的土地被人转手开发,一亩地变出几十万几百万暴利时,没有一个人的心态还会
依旧平衡。因此现在几乎所有的土地纠纷和冲突都是从后者产生。所以,中国今天真正的矛盾和焦点不在农村土地实际上
由农民家庭确权占有后,农地农用到底在形式叫个什么样的所有制名称,而是在工业化、城市化大潮下,农地非农用即农
地开发(实际上也包括城市居民用地再开发时)的财产权利归属问题,正是在后一点上,真正的分歧和盲点才暴露出来。


土地开发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主张土地私有的许多人对土地开发的观点是鲜明的。他们认为,农地农用的市场价值很低,农地私有的一个关键就是农民
自己要拥有土地开发权和收益权。如果农民自己不能决定土地的用途和开发,土地资本化和第三次土地改革就失去吸引力,
土地私有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

主张土地集体所有或国有中的部分人也持有相同的观点,认为农民的土地应当与城市土地同地同权,农村集体土地不必经
过政府批准或征用就可以开发并进入市场流通,和城市国有土地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那么激进的多数人认为,土地的国
家用途管制和规划管制还是需要的,因此,无论农村土地采取集体、国有或私有形式,农民肯定都不能自行随意改变土地
用途和规划。但是,在符合城镇规划的情况下,城郊农民应当有权自己开发土地。国家征地应当严格限制为公益事业。所
有非公益用地,农民或者可以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自行开发,或者由开发商与农民进行市场化谈判。当国家必须征地时,
也应按土地的市场价值补偿。这一观点现在应当说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共识,部分地也为政府所接受,是国家土地管理法
下一步修改考虑的一个重要方向。

显然,第一种观点即允许所有农民有权改变土地用途搞开发的主张不管听起来如何义正词严,但实际上完全脱离了当今世
界的现实。因为即便在这些主张者求学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里,拥有私有土地的农民或农场主也没有这个权利和自由。其
道理也很简单,土地是特殊商品,其开发利用具有极大的地理垄断性和环境外部性。除非国将不国,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
国家会允许居民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搞开发建设。更不用说即使允许所有农民均可自行开发土地,城郊农民可以一夜暴富,
但远离城镇的乡村土地还是不会有什么市场价值,绝大多数农民仍然不能因此致富。因此需要认真研究的只是后一种意见,
即处于现在和未来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是否应当自然享有自己土地开发的权利。

从一般财产权的角度来说,你拥有一个物品的所有权,你自然也就拥有了开发利用乃至毁坏它的全部权利。土地开发权
(land development rights)是指对土地进行非农开发利用的权利。所以不奇怪,工业化之前的农业社会,土地如何
处置被定义为所有者的权利。不过,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土地非农使用的限制逐步被提上日程,各国均用立法形
式将土地所有权与开发权相分离。只是在中国农业社会中人们传统地只重视土地所有权问题,而现在引进西方经济学概念
的人又过分关注于土地私有权而遮蔽了自己的眼光,使得在城市化过程中真正重要和有决定意义的土地开发权问题,至今
甚至没有进入公众的视野。

政府则近水楼台,以社会和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身份,顺手牵羊拿走了土地开发权。这是中国的城市化道路走偏方
向,变成了全国性的强制拆迁和只有土地而无人口的城市化的根源所在。当今中国工人阶级也是城市化的主体——中国几
亿农民工及其几亿留守家属子女之所以落入今天这样无助弱势的地位,也正是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开发权不公
正分配的直接结果。
而所有主张尊重农民土地其实只是城郊农民土地入市同等权利的呼声,无论在表面上显得如
何公允,实际上只是在为5% 被动城市化的城郊农民说话,而有意无意忽略和抹杀了占95% 的中国农民工及其家属这
个城市化主力军的权利。


他们没有想到,如果仅仅给予城郊农民以土地开发权的特惠而剥夺占人口绝大多数农民的土地开发权,这只会造成更大的
社会不公正和贫富分化。就如现在城郊农民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之所以廉价,正是缘于其在现行政策下的不合法性。如果明
天宣布城郊农民拥有土地开发权,小产权房全部合法化,市场规律决定了城郊土地和房屋会在一夜间跳升至市场均衡价。
这样占全国人口多数的已经和将要进入城市的外来移居者会落入更加困难和不平等的境地。

这样我们就触及全部问题的症结: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时代,世界各国土地的所有权与开发权已经普遍分离。土地财产权包
括私有产权并不等同于土地的开发权。由于许多人没有土地开发权的概念,或者有意无意地把土地所有权与开发权混为一
谈,这样,他们全力关注和争辩的土地所有权就不免往往流于问题的表面,而他们真正想争的并非农地农用的私有权,而
是农地转用的开发权。因此,城市化转型的中国面临的真正问题与其说是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如说是土地开发权的归属
和分配。

因为如果土地所有者并不自然拥有自己土地的开发权,那么土地开发权归谁所有?它在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是如何
界定和分配的?土地开发权的不同分配方式是如何使一些后发国家跳过或跌入了中等收入陷阱?中国迄今又是在如何和依
据什么规则在分配并产生了怎样的经济和社会结果?更进一步,我们是否还能亡羊补牢,矫正土地开发权的随意剥夺和错
误分配给中国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财产和收入分配带来的混乱?

[完]
 
太长了。 建议段与段之间空一行,让人读一段,喘口气 ;)
 
这种东西怎么会出现在这里?

难道篇名写错了? 应该是《渥太华土地制度研究》?
 


"中国几亿农民工及其几亿留守家属子女之所以落入今天这样无助弱势的地位,

也正是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开发权不公正分配的直接结果。"


:cool: :cool: :cool: :cool: :cool:



说得非常中肯,这正是中国二百多年来社会结构、经济制度变迁的根本利益之争夺所在。。。


那些不痛不痒的政治争论,那些"伟大"的XX席、XX理,必然要在是否有助于缓和,或者相对

地解决这根本利益之争夺的历史作用上被衡量的! 。。。无论权谋多深,权术多灵,历史上作

过什么功积,解决不了这民生利益之争夺,终有被抛弃的一天。。。


阿门!




 


"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胜利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动员了亿万农民"。


有这历史认识的,恐怕不多吧?! 作者故意说"大家知道",实在是大部分人都不知道的反意词。

看看今天那些中了子弹还能往前冲一百多步不倒的长征红军、与解放战争的电影电视,真让人

莫明其妙。还有那些皮也不动、肉也不笑,时不时还来段床上戏的什么听风、抓风、捕风之类

的谍报片。。。这些片看多了,难怪有人以为一个政权是可以通过宣传与鼓动就可以建立的。:D :D :D :D :D






 


"即使是最彻底的土地承包即大包干,甚至即使是土地均分农户私有,仍然存在一个
巨大的漏斗:如果要给政府交出去的税费是个无底洞,那么所谓剩余全是自己的也就
没有多大意义。他们也许没有意识到的是,这其实也是千百年来中国农民祖祖辈辈都
面临的一个真正严峻的共同问题。"



1980年代土地的税费问题,导致了物价持续飚升,但整个政治层面天天还在争论新闻

自由啦、意识形态啊、学习西方思想啦这一类问题上 。而物价持续飚升所积压的能量,

已经冲击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64爆发于城市是表面的,实情还是土地使用权再分配所

导致的民生利益问题。


1991年春,初生之犊不畏虎,跑到广州市边黄岐镇做了第一个实证的论文。黄岐镇,就

是前几天那不幸事件的发生地,那时根本没什么广佛五金城。只有一条两车道的广佛路,

两旁有不少家俱店,多是红漆木头椅,就摆放在路边等人来买。


黄岐,有两个国营工厂,一个是藤厂,做家俱的,另一个是构件厂,做水泥构件的。两个

工厂是当地主要的顾主,厂里原养有数千工人,可生意却早就不成了。但我发现这两个厂

都开始把挨近广佛路的土地变相租出去。而那些租客 - 多是家俱店 - 工作人员又都很少。


当时这发现,直让人兴奋啊! 想着这论文定能让老师刮目相看 。。。既然拉杂到这,有必

要解释为什么要让老师刮目相看了。因为我们这些人都叫"侨生"。侨生,就是不需要通过

当地统一考试就来读书的境外学生,加上当时的政治变幻,所以,本省籍的老师更对我们

非常轻视。


回到论文上,我的看法是,家俱店工作人员远远少于那两个国营工厂,生产力一定就比它

们高。现在土地以使用权的转让方式过渡到家俱店,等同于低生产力所拥有的资源,转让

到了高生产力的手上。结论就一个,广佛路两旁的地价必然要升值,升值的迅速,会等于

家俱店的生产力上升迅速,而升值的幅度是两者原有生产力的差距。


我认为这样的好事,不可能只发生在一个小镇吧,其它地方一定有相似的。这样看来,中

国经济只会持续发展,不可能萎缩到64之前的景况。


20年过去了,今天看,当时很多推断是不严谨的,但大方向是打中了。土地使用权的再分

配,是中国社会结构、与经济制度转变的根本推动力,事关民生利益的。而社会结构、经

济制度的转变,又最终决定了政治的变相。


但到了今天,还是不明白为什么人们只关心政治的变相、或指斥人心不古、世风日下,却无

视社会结构、与经济制度的转变,无视民生利益,无视土地这只根本性的利益动物呢?! 看来

经烧肉还是吃得太少了。 :D :D :D :D :D :D










 


"中国几亿农民工及其几亿留守家属子女之所以落入今天这样无助弱势的地位,

也正是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开发权不公正分配的直接结果。"


:cool: :cool: :cool: :cool: :cool:



说得非常中肯,这正是中国二百多年来社会结构、经济制度变迁的根本利益之争夺所在。。。


那些不痛不痒的政治争论,那些"伟大"的XX席、XX理,必然要在是否有助于缓和,或者相对

地解决这根本利益之争夺的历史作用上被衡量的! 。。。无论权谋多深,权术多灵,历史上作

过什么功积,解决不了这民生利益之争夺,终有被抛弃的一天。。。


阿门!



这个结论过于肤浅。应该进一步问一问的是:为什么土地开发权被这样地不公正地分配了???

在中共的专政统治下,所谓的社会经济研究者们都不敢深究社会问题的深层原因,只能用这些表面上的利益关系来作些肤浅的解释,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
 
老闹子

这个结论过于肤浅。应该进一步问一问的是:为什么土地开发权被这样地不公正地分配了???

在中共的专政统治下,所谓的社会经济研究者们都不敢深究社会问题的深层原因,只能用这些表

面上的利益关系来作些肤浅的解释,也是迫不得已的事情。



:D :D :D :D

结论? 什么结论? 。。。那个肤浅的结论,究竟指的是什么吗? 。。。:D :D :D

似乎,您想说的,不肤浅的结论,应该是:

"中共的专政统治",就导致了"社会经济研究者们都不敢深究社会问题"

是吗?



现在 您老闹子 可没在"中共的专政统治"吧?

"敢深究社会问题"了吧? 该"深究社会问题"了吧? 能"深究社会问题"了吧?

可 您,看见的永远是社会问题政治化,经济问题政治化,政治问题政权化,为什么? :D :D :D


然后,又总结性发言,现在政权是变不了的。。。是这样吗?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你用那么大的字引用在你的帖子里的那几句话,那不是你认为的结论吗?如果那几句不是结论,就算我讲错了。

另外,如果要跟别人讨论,你老兄讲话能否讲几句完整一点、条理逻辑容易明白一点的?我的智商不高,理解你老兄目前的话比较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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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D :D

结论? 什么结论? 。。。那个肤浅的结论,究竟指的是什么吗? 。。。:D :D :D

似乎,您想说的,不肤浅的结论,应该是:

"中共的专政统治",就导致了"社会经济研究者们都不敢深究社会问题"

是吗?



现在 您老闹子 可没在"中共的专政统治"吧?

"敢深究社会问题"了吧? 该"深究社会问题"了吧? 能"深究社会问题"了吧?

可 您,看见的永远是社会问题政治化,经济问题政治化,政治问题政权化,为什么? :D :D :D


然后,又总结性发言,现在政权是变不了的。。。是这样吗?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老闹子

你用那么大的字引用在你的帖子里的那几句话,那不是你认为的结论吗?如果那几句不是结论,就算我讲错了。

另外,如果要跟别人讨论,你老兄讲话能否讲几句完整一点、条理逻辑容易明白一点的?我的智商不高,理解你老兄目前的话比较费力。


:D :D :D :D 智商高不高,恐怕是没有划一的标准的 。。。

书读得少,可 老师当年的教导也不敢忘: "不是您自己的东西,就不能讲是您自己的结论"。

究竟句子是"引用"呢,还是我自己的文字的"结论",那是清楚清楚的。



一个糊涂人,自认想到了一点半点,说出来,见诸文字,就半点都不到了。这半点都不到的

东东,又经过别人的理解,还余下多少原意,谁也说不清。而在这帖子我恰恰就是这条糊涂

虫 。您 的要求,尽力就是。也相信 您会体谅糊涂人的。



讨论是平等的,所以才有9楼的询问,您的结论是不是,

1>。 "中共的专政统治",就导致了"社会经济研究者们都不敢深究社会问题" 呢?

2>。 为什么总是社会问题政治化,经济问题政治化,政治问题政权化呢?



:D :D :D :D :D :D :D :D :D :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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