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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 为有效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高效运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介绍,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这个总共33条的司法文件规定,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王少南表示,执行审查权体现为对实施权的监督,采用合议制有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能够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介绍,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这个总共33条的司法文件规定,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王少南表示,执行审查权体现为对实施权的监督,采用合议制有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能够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