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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药未付款砍伤执法民警现已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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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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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天,有关方面证实:10月31日砍伤民警的嫌疑人杨某,已向警方投案自首。

10月31日下午1时30分左右,一名男子在望京家乐福商场同仁堂药店买药后,拒绝付款。朝阳区东湖派出所民警刘某来到现场进行协调时,被该男子挥刀砍伤(本报11月2日报道)。事发后,砍人男子逃跑,刘某被送医,已脱离生命危险。

案发前一天就曾“拒付费”

昨天,嫌疑人杨某同母异父的哥哥称,10月31日事发后,自己从警方处得知,杨某已于次日晚独自到朝阳奥运村派出所投案自首。

杨某哥哥称,案发前一天,杨某因在某超市选购商品时,拒绝付款被警方带走调查。警方发现杨某有在2000年被鉴定精神病备案,因此让他到派出所将弟弟带走。就在他与警方交谈时,弟弟溜走。

“我头一天还找过他,但没找到。第二天警察就到我单位找我,说弟弟砍人了。”杨某哥哥说,他被告知目前弟弟已经在看守所。

家属称刚得知嫌疑人“病情”

杨某哥哥说,母亲和继父(杨某亲生父亲)离婚后,杨某跟其父亲生活。2000年,杨某曾因家墙上写“口号”,其父举报,被东城警方拘留。事后,没有工作的杨某将父亲留下的房子出租,作为生活来源,并和哥哥、母亲失去了联系。直到今年7月,他才找到杨某。

“我是10月30日才知道弟弟有精神病。”杨某哥哥称,2000年,警方就知道弟弟被鉴定有精神病。但是,当年他接弟弟出看守所时,警方并未告知他“弟弟有病”。

“如果早知道弟弟患病,(家人会对其进行治疗)就也不会发生砍伤警察的事情。”杨某哥哥说。

昨天,有关部门证实,杨某已自首。


据了解,被砍民警脸部、手部受伤较为严重,目前已苏醒、脱离了生命危险。

律师称父母应担民事责任

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表示,如果杨某被鉴定有限制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因其没有结婚,即使没与父母一起生活,其父母也要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警方即使有“未告知”的行为,但没有设定、变更、取消杨某家属的权利,警方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区别于罚款取消财产权、拘留取消自由权等可诉的行政行为。

刘琳表示,如果受伤民警提出民事赔偿,杨某如果没有能力,其父母要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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