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政府定价项目未经成本监审不得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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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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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6日,浙江省物价局透露,凡是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项目价格的,须先进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浙江省物价局指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成本监审时,定价成本要依据游览参观点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与游览参观点经营活动无关的成本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此外,对列入《浙江省听证目录》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要依法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浙江省物价局在最新发出的一份通知中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点门票价格调整频率也进行了明确,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调价不得超过规定的幅度。

  浙江省还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并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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