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原副检察长受贿近10万元被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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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丽水11月11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张静) 浙江青田县原副检察长陈少华受贿近10万元人民币,11日被浙江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9659.7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9477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少华,1959年5月出生于浙江省青田县。1998年4月至2005年3月担任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5年3月至案发前担任青田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陈少华在担任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美元6000元(折合人民币49659.7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华在担任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50000元、美元6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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