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不再以户籍性质区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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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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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实现由“城乡有别”到“城乡一体”。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要求,安置工作不再以户籍性质区分待遇,城乡退役士兵享有同等安置权利。

昨日,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在京召开会议,结合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部署改革任务。

退役金建立增发机制

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指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首先,我国实行士兵退役金制度,由全军按规定标准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并建立了增发机制,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经济补助。退役金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退役士兵干个体可减免税


同时,我国调整了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范围。调整后,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获个人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的五级至八级残疾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出现役后,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

新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还完善了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减免相关税收、给予扶持性的小额贷款和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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