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价格监测办法“删除临时价格干预”条款

  • 主题发起人 主题发起人 guest
  • 开始时间 开始时间

guest

Moderator
管理成员
注册
2002-10-07
消息
402,224
荣誉分数
76
声望点数
0
本报讯 《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前的《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相比,《办法》明确要监测“房屋买卖、租赁和土地出让”价格,但“临时价格干预”条款被删除。

据北京市法制办通报,《办法》是北京首次明确价格监测制度,旨在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决策中的作用。

价格监测服务宏观调控

送审稿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监测机构应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启动应急价格监测工作预案。“必要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而《办法》删除了该条款,未提及“价格干预”字样,仅强调价格监测的目的在于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明确了政府价格管控底线”

经济学家、国务院特邀监察员、国家价格指导委员会委员梁小民表示,价格管控包括立法层面和行政干预两个层面。国家的价格监测法规尚未出台,因此,此前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多采用行政干预的方式,“政府和行政强制色彩太突出,而且行政干预不能长久实施”,但北京此举即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价格监测制度,且删除“价格干预”条款,则“更契合市场经济,表明政府从行政干预的强制手段,向市场调节的柔和手段过渡”。

他认为,之前,一些地区的价格管控“管了不该管的事情,比如高档酒的价格,”偏离了政府价格管控的定位,“只应该涉及跟普通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因此,北京新近出台的《办法》,相当于明确了政府价格管控的“底线”,只涉及《办法》中规定的八类内容。

政府干预价格条件尚未明确

北京市社科院法制研究中心科研人员成协中认为,作为政府掌控市场价格的手段,价格监测只是为政府的公共决策提供依据,其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公众生活。而政府根据价格监测结果,作出价格调控等公共决策,则属于价格监测立法范畴之外的问题,需要另外的法规予以调整。

不过,他表示,截至目前,调整政府价格干预的法规,也就是政府启动价格干预的前置条件、流程、何时解除等,尚未出现。

■ 变化

【范围】

具体到房价地价房租

价格监测的内容,《办法》仍规定为粮油、成品油等八大类。

不过,八类价格监测内容中的第六类有所变化,即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监测,《送审稿》的表述为“房地产领域相关价格”,而《办法》则明确为“房屋买卖、租赁和土地出让”。

对于上述变化,经济学家、国务院特邀监察员、国家价格指导委员会委员梁小民表示,《送审稿》原文指向性不强,“法规条款不能太抽象,不能过于宽泛,否则不易操作”。

而《办法》则在房地产市场中,选择了两种跟普通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房屋买卖和租赁价格,一种对房价产生直接影响的价格――土地出让价格,“更具体更便于执行”。

【手段】

应急监测查异常波动

与《送审稿》相比,《办法》新增“应急监测”内容,规定当“社会公众集中购买某类商品、某类商品价格波动明显”时,政府将启动应急监测,并采取调控措施。

梁小民说,上述新增条款,表明政府回归到市场管理的本位,“跟价格干预和价格调控相比,政府更重要的职责在于调查、掌握、分析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发现投机苗头,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快速平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他举例说,“比如‘蒜你狠’,‘姜你军’,如果政府能及时发现蒜、姜的价格上涨势头,发现其中的价格上涨原因,提前瓦解投机行为,百姓就能从中受益”。

他强调说,政府价格监测信息应公开,“取得百姓的理解和支持”。

【处罚】

拒不配合最高罚3万

《办法》要求,凡是从事价格监测的工作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并执行“保密规定”,对属于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予以保密。一旦瞒报、虚报、篡改、泄露属于国家或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信息;或将价格监测信息用于宏观经济调控、价格管理工作以外的其他目的,则给予行政处分,乃至于追究刑责。

市价格监测中心表示,价格监测是准确掌握市场价格运行的第一手资料的途径。“应急监测”启动时,监测范围有可能涉及个人。对于不配合价格监测的行为,《送审稿》仅规定:非定点单位拒绝配合,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则规定:单位和个人须如实提供价格相关信息,拒绝配合,影响价格监测工作且逾期不改,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

八类实施价格监测的商品和服务

(一)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

(二)钢材、水泥、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

(三)化肥、农膜、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四)成品油、燃气、煤炭等能源产品

(五)汽车、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机电产品

(六)房屋买卖、租赁和土地出让

(七)医疗、教育、客货运输等服务

(八)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 背景

目前,北京已形成了覆盖全市16个区县的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确立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近千个,建立和实施了符合首都市情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内容涵盖了主要农副产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能源机电产品、基本日用消费品、房屋土地出租出让以及部分重要服务价格等,近600多个监测品种。

形成了日报、周报、旬报、月报、季报等多元化信息报送体系。

■ 名词解释

价格监测

价格监测是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相关信息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警、报告。

由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分析价格及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价格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效果;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建议。

3种监测方法

如何进行价格监测?《办法》提出了3种方式:常规监测、专项调查、应急监测。

1 常规监测

依托于各定点监测点,职能部门将选取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经营者,并向社会公告。目前,北京已在超市、商场、医院等场所,设立了880个定点监测点,每天报送所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数量。


2 专项调查

主要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热点和难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价格问题。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举例说,“要想知道近期猪肉涨价的原因,就得通过专项调查主动监测。”

3 应急监测

则适用于公众集中抢购、某类商品价格波动明显等情形,“应急监测”一旦启动,价格监测将不仅仅依托于定点监测点,监测范围将扩大到非定点单位。北京将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网络,细化应急监测预案启动和解除条件、工作程序、保障措施,上报应急监测期间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原因和建议。
 
后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