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按最高限上调增值税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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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深圳11月16日电 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召开的“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工作会议”上获悉,深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重新调整全市增值税起征点,并继续按最高限上调增值税起征点。以此测算,深圳个体经济税收每年将减收2.5亿元,户均年受惠2778元。

据深圳市国税局副局长唐晓明介绍,深圳此次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是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进行的。其中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该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唐晓明表示,此次调整幅度较大,充分体现了支持个体经济发展的力度和决心。自1994年以来,深圳在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上限的选择上,一直采取“从高原则”。如1994年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为2000元,2005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到5000元。起征点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就业和扩大再就业,符合以人为本、普惠于民的总体思想,也是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措施。

对执行新政策后对深圳经济的影响,唐晓明解释说,根据深圳国税局初步数据测算统计,目前正常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下简称个体户)共11.76万户,个体经济增值税收入共计8.33亿元。目前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6.32万户。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全市个体经济税收每年将减收2.5亿元,户均年受惠2778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高后,预计到国税机关开具500元以下免税发票的人数,每年将达6.79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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