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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公安厅专门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公告,《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公安派出所负责检查的具体范围,细化了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并授权派出所对一定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同时,还授予派出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实施5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经公安消防大队委托,可实施500元以上罚款。对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实施调查和登记,并明确了调查程序。
《规定》明确了公安派出所负责检查的具体范围,细化了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并授权派出所对一定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同时,还授予派出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实施5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经公安消防大队委托,可实施500元以上罚款。对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在2万元以下、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实施调查和登记,并明确了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