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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1月22日讯(记者 邢振宇)22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草案送审稿,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要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草案送审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如果工程施工单位存在没有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或对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等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工整顿。
草案送审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扬尘排污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如果工程施工单位存在没有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或对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等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工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