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纽约11月24日体育专电(报道员李大玖)桑兰跨国天价官司的助理法官詹姆斯·弗朗西斯21日向主审法官递交了报告与建议。纽约中美律师协会总裁黄陈荧女士在解读这份法律文件时说,助理法官已经认定桑兰方的大多数指控都是滥诉,建议对其给予惩罚。
弗朗西斯助理法官认为,在桑兰方的十多项指控中,仅剩下3项暂时还不能百分之百地被认定为滥诉。这3项是:1,刘国生讲桑兰懒惰。2,刘国生、谢晓虹侵犯她的肖像权和姓名权。3,刘国生侵吞桑兰基金。
助理法官建议驳回桑兰方提出的“民事共谋”, “诽谤”(针对莫虎部分),“明显侵权”,“故意造成精神损害”及“过失造成精神损害”等多项指控。认定这些指控都属于明显滥诉。他还建议部分驳回桑兰方关于被告“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指控。他建议暂时不驳回的部分,就是上面提到的那3项。
弗朗西斯助理法官认定滥诉的依据有许多,下面几种比较主要。1,有些指控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2,有些指控在现存纽约州法律里面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法条。3,有些指控连基本的法律要素都不具备。
助理法官的报告与建议长达31页,其中多处论及滥诉与惩罚的问题,有3个自然段论述得比较集中。本社特别邀请纽约“黄与黄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业翻译人员对上述3个自然段进行了翻译。译文如下:
“被告要求法院制裁的最有力的根据,是原告的诉讼主张属于滥诉。本法院认为,原告的一些主张明显属于滥诉,因为这些法律主张在纽约州的法律中并不存在,或者连构成这些法律主张的最基本的要素都没有在诉状中体现。这些法律主张包括:民事共谋,针对莫先生的诽谤罪,明显侵权,故意造成精神损害及过失造成精神损害,以及一些关于被告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指控。”
“但同时也应指出,原告的其他一些主张可以成立,或者即使法院应予驳回,尚非明显属于滥诉。根据海(海明。桑兰原代理律师)先生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一贯行为和作风,有理由相信这些主张最终也有可能被证明是滥诉,但是这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被证明不属于滥诉的可能性。”
“因为被告所寻求的法院制裁是要求原告承担律师费用,因此有必要澄清原告的哪些主张不能被法院制裁,哪些主张可以被制裁,来决定被告律师费中应由原告承担的百分比。为节约法律资源,保证法院工作的效率,被告请求法院制裁的要求应延期至对于原告是否所有的主张都属于滥诉还是只有一部分主张属于滥诉这一问题有明确的答案后,再做出判决。”
黄陈荧律师说,这是一篇助理法官写给主审法官的建议,主要作用是厘清整个案子的头绪,提出初步意见供主审法官参考。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在14天内(从21日算起)提出反对意见。
黄陈荧说:“Rule11(相关法条的第11条,为惩罚条款)动议通常由被告律师提出,其作用就是防止滥诉。原告在起诉前必须预先研究其可行性,必须有理有法有据才能提起诉讼。毫无根据的乱告就会受到惩罚。”
黄陈荧说,助理法官认为,桑兰告的十几项中有3项或许会有一点点价值:其一,侵犯隐私权指控,称刘国生、谢晓虹未经桑兰同意,使用桑兰的肖像或者名字牟利。根据法律,举证的责任在原告方。桑兰方必须要证明刘国生、谢晓虹确实使用了桑兰的肖像和名字;确实未经桑兰同意;确实获利;获利多少。其二,指控刘国生、谢晓虹侵吞1000万美元社会各界给桑兰的捐款。桑兰基金在1999年为17万美元,每月支付给桑兰5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包括各种开销,2008年7月转交给桑兰14万,桑兰却说有1000万美元被侵吞,法官对此感到迷惑。而且法官认为,从目前的资料看来,证据对桑兰不利。尽管如此,助理法官仍旧给予桑兰机会,要求她证明从她向法院递交起诉书之日起(回溯)三年至刘谢将全部基金移交给她这期间(仅为3个月),刘、谢确实“偷”了她的钱;“偷”了多少?其三,起诉书称“刘国生说桑兰太懒,把刘国生找关系帮她找到的工作给弄丢了”,而且还丧失了新的工作机会。助理法官现在假设桑兰说的都是真的,要求她提出证据。
黄陈荧说,如果桑兰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其指控,如果这3条指控都毫无道理,如果明知无理还要告,那么这3项也在被惩罚的范围之内。
她说:“现在不是惩不惩罚(的问题),而是罚多少钱的问题。助理法官的意见是等案子都清楚了(后),一并计算罚款金额。”
弗朗西斯助理法官认为,在桑兰方的十多项指控中,仅剩下3项暂时还不能百分之百地被认定为滥诉。这3项是:1,刘国生讲桑兰懒惰。2,刘国生、谢晓虹侵犯她的肖像权和姓名权。3,刘国生侵吞桑兰基金。
助理法官建议驳回桑兰方提出的“民事共谋”, “诽谤”(针对莫虎部分),“明显侵权”,“故意造成精神损害”及“过失造成精神损害”等多项指控。认定这些指控都属于明显滥诉。他还建议部分驳回桑兰方关于被告“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指控。他建议暂时不驳回的部分,就是上面提到的那3项。
弗朗西斯助理法官认定滥诉的依据有许多,下面几种比较主要。1,有些指控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2,有些指控在现存纽约州法律里面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法条。3,有些指控连基本的法律要素都不具备。
助理法官的报告与建议长达31页,其中多处论及滥诉与惩罚的问题,有3个自然段论述得比较集中。本社特别邀请纽约“黄与黄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业翻译人员对上述3个自然段进行了翻译。译文如下:
“被告要求法院制裁的最有力的根据,是原告的诉讼主张属于滥诉。本法院认为,原告的一些主张明显属于滥诉,因为这些法律主张在纽约州的法律中并不存在,或者连构成这些法律主张的最基本的要素都没有在诉状中体现。这些法律主张包括:民事共谋,针对莫先生的诽谤罪,明显侵权,故意造成精神损害及过失造成精神损害,以及一些关于被告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指控。”
“但同时也应指出,原告的其他一些主张可以成立,或者即使法院应予驳回,尚非明显属于滥诉。根据海(海明。桑兰原代理律师)先生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一贯行为和作风,有理由相信这些主张最终也有可能被证明是滥诉,但是这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被证明不属于滥诉的可能性。”
“因为被告所寻求的法院制裁是要求原告承担律师费用,因此有必要澄清原告的哪些主张不能被法院制裁,哪些主张可以被制裁,来决定被告律师费中应由原告承担的百分比。为节约法律资源,保证法院工作的效率,被告请求法院制裁的要求应延期至对于原告是否所有的主张都属于滥诉还是只有一部分主张属于滥诉这一问题有明确的答案后,再做出判决。”
黄陈荧律师说,这是一篇助理法官写给主审法官的建议,主要作用是厘清整个案子的头绪,提出初步意见供主审法官参考。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在14天内(从21日算起)提出反对意见。
黄陈荧说:“Rule11(相关法条的第11条,为惩罚条款)动议通常由被告律师提出,其作用就是防止滥诉。原告在起诉前必须预先研究其可行性,必须有理有法有据才能提起诉讼。毫无根据的乱告就会受到惩罚。”
黄陈荧说,助理法官认为,桑兰告的十几项中有3项或许会有一点点价值:其一,侵犯隐私权指控,称刘国生、谢晓虹未经桑兰同意,使用桑兰的肖像或者名字牟利。根据法律,举证的责任在原告方。桑兰方必须要证明刘国生、谢晓虹确实使用了桑兰的肖像和名字;确实未经桑兰同意;确实获利;获利多少。其二,指控刘国生、谢晓虹侵吞1000万美元社会各界给桑兰的捐款。桑兰基金在1999年为17万美元,每月支付给桑兰5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包括各种开销,2008年7月转交给桑兰14万,桑兰却说有1000万美元被侵吞,法官对此感到迷惑。而且法官认为,从目前的资料看来,证据对桑兰不利。尽管如此,助理法官仍旧给予桑兰机会,要求她证明从她向法院递交起诉书之日起(回溯)三年至刘谢将全部基金移交给她这期间(仅为3个月),刘、谢确实“偷”了她的钱;“偷”了多少?其三,起诉书称“刘国生说桑兰太懒,把刘国生找关系帮她找到的工作给弄丢了”,而且还丧失了新的工作机会。助理法官现在假设桑兰说的都是真的,要求她提出证据。
黄陈荧说,如果桑兰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其指控,如果这3条指控都毫无道理,如果明知无理还要告,那么这3项也在被惩罚的范围之内。
她说:“现在不是惩不惩罚(的问题),而是罚多少钱的问题。助理法官的意见是等案子都清楚了(后),一并计算罚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