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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同时被判十年
南方日报(微博)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黄志庆)原工商银行顺德市支行行长区叶宽与儿子欧阳胜涉嫌贪污3300多万元一案,于今年8月5日在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南方日报・佛山观察》AⅡ02版在2011年8月8日以《工商银行原顺德支行行长受审》为题报道过此案。佛山中院昨日向媒体透露,此案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区叶宽死缓,判处其子欧阳胜有期徒刑10年。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区叶宽、欧阳胜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322.55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区叶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欧阳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区叶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贪污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本应予严惩,但鉴于区叶宽、欧阳胜通过其家属退回部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区叶宽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对欧阳胜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佛山中院近日一审已贪污罪判处区叶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欧阳胜有期徒刑十年;两被告人退回的120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母子是否合谋
联手贪污?
■庭审焦点
庭审中,欧阳胜辩解称,其没有与区叶宽密谋非法占有公款。其辩护人提出,区叶宽在1996年1月退休时,其贪污6张存单资金的行为已完成,贪污结果已经实际发生,欧阳胜没有与区叶宽密谋贪污,对区叶宽的贪污行为不知情,不构成贪污罪。区叶宽也称,她将6张存单交给欧阳胜时,也没有告知儿子存单性质和来源。
对此,佛山中院认为,在区叶宽被免去行长职务到其将六张存单交给欧阳胜期间,其虽然没有按照规定将其保管的涉案六张存单移交给后任行长而是继续私自保存,但上述存单的款项仍在诚业公司账户内,并未脱离诚业公司的控制,在此期间也没有证据证实区叶宽对该款项有侵占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区叶宽贪污行为已发生。后在1996年6月间,区叶宽将该六张存单交给欧阳胜并由欧阳胜支取了存单款项而予以占有使用,上述存单款项已脱离了财物所有者诚业公司的控制,故应认定此时被告人区叶宽也实施了贪污涉案六张存单款项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欧阳胜在侦查阶段的前四次供述均称区叶宽将6张存单交给他时,告知存单款项是诚业公司经营的利润,其他人是不清楚情况,让他冒充存单的储户支取款项,后他为掩人耳目,找到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海南代表处、驻深圳办事处冒充存单储户支取了全部存款本息后,再将款项转回外经公司、宝顺公司,证明欧阳胜明知存单款项是诚业公司的公款,为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通过他人冒名支取的方式实施了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院还认为,虽然区叶宽称儿子不知道存单性质和来源,但鉴于她和欧阳胜是母子关系,情理上不可能指证欧阳胜犯罪。鉴于欧阳胜的前四次供述与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件均能相互印证,法院认定区叶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欧阳胜相互勾结,利用区叶宽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公共财物的事实,欧阳胜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南方日报(微博)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黄志庆)原工商银行顺德市支行行长区叶宽与儿子欧阳胜涉嫌贪污3300多万元一案,于今年8月5日在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南方日报・佛山观察》AⅡ02版在2011年8月8日以《工商银行原顺德支行行长受审》为题报道过此案。佛山中院昨日向媒体透露,此案已于日前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区叶宽死缓,判处其子欧阳胜有期徒刑10年。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区叶宽、欧阳胜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322.55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区叶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欧阳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区叶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贪污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本应予严惩,但鉴于区叶宽、欧阳胜通过其家属退回部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区叶宽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对欧阳胜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佛山中院近日一审已贪污罪判处区叶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欧阳胜有期徒刑十年;两被告人退回的120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母子是否合谋
联手贪污?
■庭审焦点
庭审中,欧阳胜辩解称,其没有与区叶宽密谋非法占有公款。其辩护人提出,区叶宽在1996年1月退休时,其贪污6张存单资金的行为已完成,贪污结果已经实际发生,欧阳胜没有与区叶宽密谋贪污,对区叶宽的贪污行为不知情,不构成贪污罪。区叶宽也称,她将6张存单交给欧阳胜时,也没有告知儿子存单性质和来源。
对此,佛山中院认为,在区叶宽被免去行长职务到其将六张存单交给欧阳胜期间,其虽然没有按照规定将其保管的涉案六张存单移交给后任行长而是继续私自保存,但上述存单的款项仍在诚业公司账户内,并未脱离诚业公司的控制,在此期间也没有证据证实区叶宽对该款项有侵占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区叶宽贪污行为已发生。后在1996年6月间,区叶宽将该六张存单交给欧阳胜并由欧阳胜支取了存单款项而予以占有使用,上述存单款项已脱离了财物所有者诚业公司的控制,故应认定此时被告人区叶宽也实施了贪污涉案六张存单款项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欧阳胜在侦查阶段的前四次供述均称区叶宽将6张存单交给他时,告知存单款项是诚业公司经营的利润,其他人是不清楚情况,让他冒充存单的储户支取款项,后他为掩人耳目,找到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海南代表处、驻深圳办事处冒充存单储户支取了全部存款本息后,再将款项转回外经公司、宝顺公司,证明欧阳胜明知存单款项是诚业公司的公款,为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通过他人冒名支取的方式实施了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院还认为,虽然区叶宽称儿子不知道存单性质和来源,但鉴于她和欧阳胜是母子关系,情理上不可能指证欧阳胜犯罪。鉴于欧阳胜的前四次供述与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件均能相互印证,法院认定区叶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欧阳胜相互勾结,利用区叶宽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公共财物的事实,欧阳胜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