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生遭遇重大挫折的时候,我们唯一应该做的是给予(关怀,经济支持等等),而不是指责。请问:如果你最爱的人(比如父母,配偶,子女等)刚刚英年早逝,尸骨未寒,你还能心情平静,思维清晰地坐在电脑前咬文嚼字吗?你如果能,你是什么?
人无完人,需要从生活中学习各种道理,但要在合适的时间地点。
请问您这是给予还是指责?
干嘛向我道歉?我只是好奇问一下你而已。如果我引用的帖子的作者也刚刚经历了人生的重大挫折,我向你道歉,我不应该在这个时候指责你。
我发上一个帖子的意思是:在平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讨论批评,但在这个时间段对遇难者家属进行指责(尽管你是好意),我觉得不合适。
快一个月了,这次募捐活动在华人社区引起的各种关注和各种感情是以往少见的。
事到如今,我建议:我们都退一步,给自己也给他人一些反思的空间。
有几位总结得很好,这次募捐活动让我们看到了渥太华华人的善良、慷慨、乐于助人的热情。但是也有多方面的欠缺,引起了质疑和争议。欠缺也好、质疑、争议也好,我觉得是正常的。这是几层原因:我们大多数对加国具体操办一些事情的常规方式方法不熟悉;网络私人(非慈善组织)募捐是新东西,有不少含糊的地方,政府还没有很明确的管理条文;事情进展得很快。
我自己在网上查了查,也问了问几位朋友。以下是我的理解:
1. 政府对私人募捐没有很明确的管理条文,即哪些依法必须做,哪些不能做。唯一很明确不能做的是“fraud or criminal activity" (舞弊或刑事行为)。我找到的比较明确的解释是美国麻省的:“The 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becomes involved with charitable fundraising activities only when they are meant to benefit the public at large or an indefinite portion of the public. Fundraising for a specific individual is not considered to be charitable fundraising, since the public at large does not benefit. Therefore, fundraising for a specified individual is not subject to the registration and filing requirements imposed on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No matter what you choose to call your fundraising activity, it is not considered a charitable activity if it benefits only a specific individual or individuals. Donors to your fundraising campaign are essentially making a gift to the beneficiary.Although the AGO does not regulate fundraising for an individual, if there is fraud or criminal activity involved with the fundraising or the handling of the money raised, the office may get involved." (http://www.mass.gov/ago/doing-busin...ting-funds/fundraising-for-an-individual.html) 。加拿大在这方面可能相似。
2. 虽然政府没有明确的管理条文,但社会上有较常规做法:
· 募捐主办方首先要有明确的目标(目标金额或募捐截至日期,whichever comes first)、明确的募捐目的、善款使用标准(criteria)。目标金额应定得慎重,比如可以引用第三方的报价。
· 为善款在银行设信托帐号(trust),善款使用由指定的几位托管人(trustees) 按既定使用标准监督。做信托有一些费用,但它的好处是因为有第三者监督,它给捐款人保证、保护募捐主办人和受益人的名誉、同时也免去了好像事事需要向所有人公开的繁琐。
· 善款使用实报实销,若有剩余,一般受益人再捐出。再捐出的方式和目的不外几种:把慈善回报给社会、以长远、社会参与的方式纪念逝者等等。
· 这些是常规做法。虽然不这样做不犯法,但是这样做了,会省去不少麻烦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
事到如今,我觉得最重要的目标有两个:怎样让近可能减小两个孩子受到的伤害;作为一个社区,我们怎么从这件事中汲取教训,成熟起来。从这两个目的出发,我提出以下建议:
1.Let it go… 事情过了,算了吧:
· 避免再纠结骗捐这个指控、报警、上法庭等事。首先刘越确实是遇难了;然后,有保险还是没有保险,我觉得至少他们没有旅游保险是事实,所以从狭义理解也有说得过去的余地;再然后,善款使用和最初的说法不同,但是这过程中也有其它解脱因素:有捐款人明确说了要给家人,后来又有退款的事。情理上,有的事是让人费解,但是法律的标准不一定和是情理标准吻合。
· 避免在网上遣责对遗体的处理方式。有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少说些吧,个人的事。
· 避免在家里、特别是当着自己孩子的面说这件事,避免给刘/卜家孩子带来压力,用心、用言行帮助两个不幸的孩子。
· 理想的情况是卜女士主动将剩余的善款部分设为信托;在这方面大家给了很多的提示、建议、甚至质疑,我想该说的都已经说了,就不要再说了。
2. 该做的事:
· 大家多了解一下加国具体操办类似事情的常规方式方法,下次有需要,主办人、捐款人都知道该怎么办、相互的期望应该有哪些。大家都成熟一次。
· 参照Woody's 建议,呵护我们和我们的孩子的价值观:honesty and generosity.
快一个月了,这次募捐活动在华人社区引起的各种关注和各种感情是以往少见的。
事到如今,我建议:我们都退一步,给自己也给他人一些反思的空间。
有几位总结得很好,这次募捐活动让我们看到了渥太华华人的善良、慷慨、乐于助人的热情。但是也有多方面的欠缺,引起了质疑和争议。欠缺也好、质疑、争议也好,我觉得是正常的。这是几层原因:我们大多数对加国具体操办一些事情的常规方式方法不熟悉;网络私人(非慈善组织)募捐是新东西,有不少含糊的地方,政府还没有很明确的管理条文;事情进展得很快。
我自己在网上查了查,也问了问几位朋友。以下是我的理解:
1. 政府对私人募捐没有很明确的管理条文,即哪些依法必须做,哪些不能做。唯一很明确不能做的是“fraud or criminal activity" (舞弊或刑事行为)。我找到的比较明确的解释是美国麻省的:“The Attorney General's Office becomes involved with charitable fundraising activities only when they are meant to benefit the public at large or an indefinite portion of the public. Fundraising for a specific individual is not considered to be charitable fundraising, since the public at large does not benefit. Therefore, fundraising for a specified individual is not subject to the registration and filing requirements imposed on charitable organizations.No matter what you choose to call your fundraising activity, it is not considered a charitable activity if it benefits only a specific individual or individuals. Donors to your fundraising campaign are essentially making a gift to the beneficiary.Although the AGO does not regulate fundraising for an individual, if there is fraud or criminal activity involved with the fundraising or the handling of the money raised, the office may get involved." (http://www.mass.gov/ago/doing-busin...ting-funds/fundraising-for-an-individual.html) 。加拿大在这方面可能相似。
2. 虽然政府没有明确的管理条文,但社会上有较常规做法:
· 募捐主办方首先要有明确的目标(目标金额或募捐截至日期,whichever comes first)、明确的募捐目的、善款使用标准(criteria)。目标金额应定得慎重,比如可以引用第三方的报价。
· 为善款在银行设信托帐号(trust),善款使用由指定的几位托管人(trustees) 按既定使用标准监督。做信托有一些费用,但它的好处是因为有第三者监督,它给捐款人保证、保护募捐主办人和受益人的名誉、同时也免去了好像事事需要向所有人公开的繁琐。
· 善款使用实报实销,若有剩余,一般受益人再捐出。再捐出的方式和目的不外几种:把慈善回报给社会、以长远、社会参与的方式纪念逝者等等。
· 这些是常规做法。虽然不这样做不犯法,但是这样做了,会省去不少麻烦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
事到如今,我觉得最重要的目标有两个:怎样让近可能减小两个孩子受到的伤害;作为一个社区,我们怎么从这件事中汲取教训,成熟起来。从这两个目的出发,我提出以下建议:
1.Let it go… 事情过了,算了吧:
· 避免再纠结骗捐这个指控、报警、上法庭等事。首先刘越确实是遇难了;然后,有保险还是没有保险,我觉得至少他们没有旅游保险是事实,所以从狭义理解也有说得过去的余地;再然后,善款使用和最初的说法不同,但是这过程中也有其它解脱因素:有捐款人明确说了要给家人,后来又有退款的事。情理上,有的事是让人费解,但是法律的标准不一定和是情理标准吻合。
· 避免在网上遣责对遗体的处理方式。有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少说些吧,个人的事。
· 避免在家里、特别是当着自己孩子的面说这件事,避免给刘/卜家孩子带来压力,用心、用言行帮助两个不幸的孩子。
· 理想的情况是卜女士主动将剩余的善款部分设为信托;在这方面大家给了很多的提示、建议、甚至质疑,我想该说的都已经说了,就不要再说了。
2. 该做的事:
· 大家多了解一下加国具体操办类似事情的常规方式方法,下次有需要,主办人、捐款人都知道该怎么办、相互的期望应该有哪些。大家都成熟一次。
· 参照Woody's 建议,呵护我们和我们的孩子的价值观:honesty and generosity.
之前忙着和9981掐,没回你这个贴,现在来和你探讨探讨。你没有看透这个事。
这是富人阶级和穷人阶级的斗争。
两大阶级都有没人品的人。除去这些人不谈。
富人阶级捐了钱无所谓,他们开会打瞌睡,上厕所,在咖啡机旁边聊天,上班上CFC都是可以20,30,40元一小时地拿。
穷人阶级必须在餐馆打工,来回跑,生病了就没有钱,还要忍受吝啬中国老板的剥削。在这种情况下,穷哥儿们为什么愿意捐?
无非就是被那个捐款的文章给打动了,那个文章描述的分明就是一个穷人连自己家人的身体都没钱带回来的。后来知道真相后,穷哥们儿们觉得受骗了,所以抱怨了几句。于是一些富人就站出来用侮辱的语言鄙视他们,说他们就是看不惯别人得到那么捐款了什么的,要把穷哥们儿们像屁一样放掉啥的。这样阶级斗争就出现了。![]()
再回一遍你这贴;我的态度是, 只关心她质疑的有没有道理, 至于她质疑行为背后的动机对我不重要。
就像哈勃当初竞选总理, 我只关心他有没有能力管理这个国家, 至于他想当总理的目的是不是想个人扬名立万,我不关心。
你去质疑质疑人的动机, 我认为是走岔道了。
别,你继续和9981掐。我就是趁你忙的时候踹一脚就跑,免得被追上。之前忙着和9981掐,没回你这个贴,现在来和你探讨探讨。
你这不就是老向老早就提出的“阶级斗争说”吗?其实这么说有一定道理但未必完全准确--你也都说了两大阶级都有没人品的人,既然如此,还不如说是人品标准不同的人之间的掐架。
我的理解这次参与这事件的人无论穷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捐的时候就是本着给难属一份慰籍的心态捐的。
2)确实被募捐书所误导而捐了款的人。这类人又分两种:
---a)选择退捐一了百了,或者即使不申请退,但是认栽,发几句牢骚就过了的人。
---b)因为种种原因不愿意选择退款,但是心里又过不去这道坎,恨、气、急,只好通过无休止的掐架来泄愤的。
3)早早就看出些端倪(比如贴出联邦公务员保险条款的某同学),所以没有冲动没有捐款的人。
4)根本没捐款,但是如同鬣狗闻到了血腥味,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来抢夺真理大旗肆意攻击难属和募捐组织者的人。
这四类里可能都有穷人也有富人。除了1类和3类之间不会有什么斗争外,各个不同类之间都有斗争,尤属2类 b款和4类这两种人和其他人的斗争最为激烈并持久。
谁是哪一类,自己对号入座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