肤浅思考:人心为什么可能如此歹毒???

古狗一下 “中国 家暴 立法” ,10秒钟你就会发现中国在家庭暴力的法律是空白的。在出大事之前,报警是没用的。李阳的老婆不是多次去派出所吗?目前法律下,警察没有能力保护被施暴者

中国法律里面没有家暴这个词,并不等于中国法律对家暴纵容。中国法律对伤害罪判得比较宽,没有较严重身体伤害基本调节完事儿,李阳的老婆就是属于这类。
 
中国法律里面没有家暴这个词,并不等于中国法律对家暴纵容。中国法律对伤害罪判得比较宽,没有较严重身体伤害基本调节完事儿,李阳的老婆就是属于这类。

怎么才算严重伤害?他太太鲜血淋漓的躺在医院还不算?不可能吧
看了照片彻底鄙视李阳
 
怎么才算严重伤害?他太太鲜血淋漓的躺在医院还不算?不可能吧

看了照片彻底鄙视李阳

他太太有鲜血淋漓么?这个我可不知道。通常所说的比较严重是指轻伤。故意伤害至轻伤的判3年以下。达不到轻伤的,大概是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

人体轻伤害鉴定标准解析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 体 损 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 他 损 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II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II度2%以上(儿童1%以上);

  III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II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对,没有歧义。如何定义“虐待未成年人”?如何“禁止”?问题在于可操作性太差,警察接到报案后能怎么办?



粗粗列一下加拿大的情况:



1、不清楚加拿大法律对“虐待”“家暴”的具体定义,从实际情况看,只要医生、护士、老师怀疑家长对小孩有点P大的物理伤害,都必须报警;也包括语言暴力--他们没有报警是违法的



2、警察接到报警,马上采取强制措施将受虐待者和施暴者隔离 --马上,在任何“教育”之前



3、貌似家暴,特别是针对小孩的,P大一个事都会弄到法庭上,理论上警察没有权力做判断(?)--在国内,对于谁会将家暴捅到法庭上?除了观念上,从法律上也没有规定



4、在法院认定监护人没有威胁之前,会有司法力量保护小孩与施暴者隔离



可操作性极强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太太有鲜血淋漓么?这个我可不知道。通常所说的比较严重是指轻伤。故意伤害至轻伤的判3年以下。达不到轻伤的,大概是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

google吧,有照片的,反正我觉得不是番茄酱
有没有刑事责任不知道。但遇到打小孩打老婆的人,警察起码会把那人逮起来免得再次接触到受害人吧。早点报警小女孩也不会被后妈虐待致死了。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需要更立体、更详细的立法。要不为什么现在吵要不要立《反家庭暴力法》?

随便挑一个“轻伤”的定义:头皮撕脱伤面积(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儿童达5平方厘米),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缺失半个指节,外伤性鼓膜穿孔、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等等

李阳老婆看起来被打得很厉害,是否到这个标准,确实难讲;小潇然死之前,是否被打到这种程度,确实难讲。缺了半个指节,还算轻伤,不应该算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吧。那么在伤情鉴定之前,在正式逮捕之前(或者拘留,不懂),怎样保护被施暴者?这些都需要立法的

总结起来,小孩被打成这样了,还算“轻伤”,警察能怎么管?

所以我说,“出大事之前”,报警是没用的
 
gingerale

这两件事吧?

一方面,的确,家暴应该以人的角度去谈,在哪里都是不可容忍的。任何文化传统都不是借口。

但中国传统文化单方面强调父/母权,不也是事实么?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前两天文学城才转了个新闻,父亲把亲生儿子打死,直到被抓,还不以为是大罪。

另外中国文化认为,不可干涉内政,:D,而西方人就喜欢管闲事的多。

各种个例总是有的,要看社会主流价值观吧, ;)




那些"中国的"什么什么的定语词,是引自 qwerty0 炒大锅饭的"思考"的。。。

您 这个"中国传统文化"什么什么,也是 您 单方面强调父/母权的。


如果能这么扯的话,小朋友也可以懒皮的卖古文弄典籍注疏史料,以此说明中国传

统文化,实际上是非常尊重孩子的人身安全的、非常注意父母对孩子的爱护的、也

非常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而我不这么做,是因为无论引不引古文,虐待儿童的

问题不是中国文化不中国文化的问题。





 
关键是政府不作为,丫没那个心思,也没准备那笔经费,都贪污了。

有乞丐把儿童弄残以乞讨到更多的钱,这不是更大的虐童吗?丫管过吗?
 
但遇到打小孩打老婆的人,警察起码会把那人逮起来免得再次接触到受害人吧。早点报警小女孩也不会被后妈虐待致死了。

说的就是这个,不会的。古狗刚刚看到:

2008年妇联出具建议,要求公安部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不知是否采纳,执行情况怎样

正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制,使得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并部分地转化为恶性的刑事案件。就上海离婚律师接触到的案件来看,由于当事人不敢报警不能报警或报警之后警察无法处理等原因造成的家暴升级或恶化的事件时有发生

来自百度:
但是在反对家庭暴力的问题上,中国现行的法律仍有明显缺陷:对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存在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的情况。发生侵害行为之后,管不管、怎么管,全靠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认识和良知,没有形成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长效机制,特别是法律机制
 
行 书

关键是政府不作为,丫没那个心思,也没准备那笔经费,都贪污了。

有乞丐把儿童弄残以乞讨到更多的钱,这不是更大的虐童吗?丫管过吗?



:D :D :D :D

您老 这一丫,就丫倒了许多无辜的政府公务员。。。政府里的公务员,没贪污的是

大多数。贪污得有权哟,可现在一般的公务员,除了收入是稳定的好处之外,可没

您老 想像中的,个个公务员都似张飞鞭下的肥督邮嘛。

丫政府是有该丫的不假,但丫之先,也请丫得准确些儿,别一看像肥肉,就丫着烧哟。。。:p :p :p :D :D :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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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 :D :D

您老 这一丫,就丫倒了许多无辜的政府公务员。。。政府里的公务员,没贪污的是

大多数。贪污得有权哟,可现在一般的公务员,除了收入是稳定的好处之外,可没

您老 想像中的,个个公务员都似张飞鞭下的肥督邮嘛。

丫政府是有该丫的不假,但丫之先,也请丫得准确些儿,别一看像肥肉,就丫着烧哟。。。:p :p :p :D :D :D :D :D





丫指政府整体,并非某个个体:)
 
行 书

丫指政府整体,并非某个个体:)



:D :D :D :D

反正这楼也丫歪了,小朋友也歪丫一下。。。

中国政府在这事上,整体该丫不该丫呢?!。。。我以为,是该丫,但丫完之后,就

政府一角 -- 就按 您老说的政府整体吧 -- 能防止虐童的事情的再次发生吗?! 可能吗?!


您老 爱相信政府大了、政府好了、政府99.999...999%廉洁了,就不会发生这种事,

是 您老 对政府有信心。小朋友很无知,不爱相信政府! 。。。不是不相信这个政府,

是根压儿就不相信世上的那个政府,甭什么加拿大、美国的,"古狗"几法律条文来吓唬人,遛狗谁不会?! :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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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这楼也丫歪了,小朋友也歪丫一下。。。

中国政府在这事上,整体该丫不该丫呢?!。。。我以为,是该丫,但丫完之后,就

政府一角 -- 就按 您老说的政府整体吧 -- 能防止虐童的事情的再次发生吗?! 可能吗?!


您老 爱相信政府大了、政府好了、政府99.999...999%廉洁了,就不会发生这种事,

是 您老 对政府有信心。小朋友很无知,不爱相信政府! 。。。不是不相信这个政府,

是根压儿就不相信世上的那个政府,甭什么加拿大、美国的,"古狗"几法律条文来吓唬人,遛狗谁不会?! :p :p :p







这种事在加拿大几乎没有,怎么解释:)
 
我上午就在文学城看到这个文章了。

看完后第一个疑问,孩子爸爸哪儿去了?提到奶奶,亲生母亲,继母,但是始终没说爸爸。唯一提到生父的是这一段:

申潇然的大伯申某表示,申潇然的生父申二刚常年在长治市城区运送烟酒谋生。事发时,申二刚不在平顺老家。

不清楚这个家庭的背景,但我感觉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不是说一句人心歹毒就能解释的。
 
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
“习”就包括文化、习俗、社会风气、政府政策、国家法律、执法程度,等等。
在欺骗造假中渔利的韩寒,为什么在中国依然拥有那么多粉丝?
西太平洋空中大学毕业,却冒充加州理工博士的唐竣,为什么在中国依然那么光鲜?为什么学历有假的CEO,在美国就必须要下台?
有南京那个救了老太太反而被罚的糊涂判例,有武汉那个方舟子揭露造假反而被无理判输的荒唐判官,有多少人愿意出面关心跟自己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事情?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
父母亲们都必须到城里打工去,要教也难啊?
有孔三妈这样的教授,不教更好。

昔孟母,择邻处。今老闹,选国住。也是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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