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加拿大的法律公平吗?

我感觉不是明显,而是如下:

第一,手套因血而变小;
第二,辛普森有意表演而故意戴不上手套。

当然,还有很多因素(如警察说谎被逮住、警察收集样品不谨慎、华人大侦探出庭作证为辛普森辩白、异地开庭)让他杀人而最后无罪开释。

goaded = Provoke or annoy (someone) so as to stimulate some action or reaction. (激将法)


http://en.wikipedia.org/wiki/O._J._Simpson_murder_case

没错,你观察得很细致,并且看得更全面,所以你觉得手套的问题并不是什么圆不了的“假证”。也正如你所说的,是由多方的因素导致这个结果的。不过我想说的是,其实同样的证据,呈现的方式不同,人们观看的角度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结论。辛普森那个陪审团的成员背景,多为少数族裔,眼界偏窄,多少对辛普森有同情心理,再加上辩方律师的各种技巧,所以在庭审时警方、检方的一个个小失误都被辩方抓住并放大,而辛普森这边的大洞却被缩小或是变含糊。

举个例子,前几天这里有个帖子(http://bbs.comefromchina.com/forum5/thread1098523.html), 是一个标题为“8岁男孩跌入喷泉池 众目睽睽下溺水身亡”的视频。很多人看了以后都以为男孩是因为无人拉一把而溺死的,纷纷谴责国人见死不救,直到“我爱坐公车”指出,视频里明明只记录出事以后(男童被急救人员抢救后宣告无效)的情景,怎么能得出大家见死不救的结论的?我随后一google就发现这个事件的多个文字新闻报道,文中都清楚讲了男孩跌倒后旁边小朋友及时呼救,几分钟后男孩就被抱出来了,其死因不明,有可能是触电(水池里有电缆)。这个例子充分说明:假如观众观察不细致、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大家都觉得国内现在风气不好),就很容易被隐藏在“证据”后面的人误导而得出错误的结论而却不自知。
 
有没有懂的进来说说,如果这个变态想装成精神病逃脱惩罚,他成功的机会大吗?


在中国机会不大,在加拿大机会大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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