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失手

走平棋,是这个玩法吧~~:blowzy::p

真是不好意思,我不懂棋 :blowzy:
不过我知道文革时打倒那些反革命时,造反派们也找出不少“证据”来呢,对于这些“证据”,不少善良的革命群众也都信以为真了,所以也都看不见听不见那些反革命及其同情者们为他们辩白和证明清白的证据了,直到数年以后...... 唉。
 
真是不好意思,我不懂棋 :blowzy:
不过我知道文革时打倒那些反革命时,造反派们也找出不少“证据”来呢,对于这些“证据”,不少善良的革命群众也都信以为真了,所以也都看不见听不见那些反革命及其同情者们为他们辩白和证明清白的证据了,直到数年以后...... 唉。
你说到这,我就又想说周老虎的事了,如果当时没有公检的介入,现在会是一边倒吗,也许双方还是在掐~~

有一个凸,就有一个凹~~
有一个正,就有一个反~~
这样的争论可以无穷止的进行下去~~
俗语就是,公说公又理,婆说婆有理。所以我对没有结论的,找不到结论的争议,如果我想说话,我就喜欢把想说的晾哪儿完事。不太喜欢死磕,磕了没用~~没答案,无解~~

只是骂架爱死磕~~
:blowzy:
 
打假是没错,方的隐蔽性就在于他的确打了一些真正的假。不过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现在绝大多数人都已看出来方舟子的打假是假打,被他打掉的那些真的假诸如唐骏之类,不过是打小假掩大假的手段罢了。



关于肖传国高赢方舟子后者拒不履行判决的确凿证据很容易搜到,去看看这个吧: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24&id=8275246





承蒙指教。我上网读了一些方-肖的‘故事’。相信他们之间可能有个人恩怨介入。 肖买凶伤人显然是刑事犯罪。方攻击肖的用语和事实也许不客观,甚至错误,但属于言论失当而已。肖可以告方索赔。



没看到肖的简历全部,明显缺81年以前的。将Jack Lapide Essay Contest 奖当成大奖是有夸大的嫌疑。在你给的link上的红字部分,对essay的辨解“回去查查英语词典看看essay有没有一个意思叫‘论文’?”很苍白。就我所知,esssay 通常指作者对某一论点的观点论述。一般不用于科学实验的结果论证和介绍。从网上介绍看,这一奖项的分量不会太高。我个人觉得和鼓励新科学家的奖项相近。



我在此对问题发表意见,是以我的道德准则写的。没有顷向。你的用词好像是选边的。
 
老康旧货新贴,把大家都弄糊涂了。莫非是要为最近被方舟子批痛了的什么朋友扳回一点面子,却缺乏新鲜资料?:)

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根据下面的这段记述,是方舟子在回复别人对贺卫方的指控时,讲了那么些话。换成任何别的人,在那样的状况下,回复那样的话,算是很过分吗?

如果我跟你说:“CCC三年在CFC上,只读贴不回贴不发贴。”你回复说:“既然CCC三年不回贴不发贴,他是怎么当的CFC渥村村长?”然后,你就成了不实指控CCC三年不发贴的罪魁祸首了?

方舟子批北大教授贺卫方 引发微博“口水战”

记者: 萧雨 | 华盛顿
美国之音2011.8.13

。。。
  而方舟子认为,贺卫方是“法学界的水货”,他在回应某网友“自1993年来贺卫方没有在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文章”的话时说:“既然贺卫方20年不发论文,他是怎么当的北大法学教授?”

。。。
 
这是一篇有姓名有地址的也熟悉方贺双方的第三方人物评论方贺之恩怨的文章,也许对于真正想了解真相的人们有点参考价值。

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3666&type=1011


甄 鹏:方舟子与贺卫方的江湖恩怨
时间:2012年3月12日 作者:甄鹏(山东大学)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关键词:

一个是中国民主和法治的领军人物,另一个是中国最知名的科普作家、学术打假人。今年8月,二人突起纷争,引起学界和公众的关注。而所有的一切,与数年前的方舟子和杨玉圣争论有直接的联系,而且二者何其相似!

一、打假巨人两相争,突然牵涉贺卫方

方舟子和杨玉圣的恩怨始于2001年夏天的一次会见。因对“陈章良抄袭案”和网文版权问题产生分歧,两人不欢而散。当年7月18日,方舟子撰文批评杨玉圣“不负责任”。这些都属于正常的学术批评。但方舟子有些话,如“极其狂妄”,涉嫌语言攻击。(方舟子《关于〈谁玷污了象牙塔〉一文的说明》,新语丝2001年7月18日)进一步,方舟子指出:“这已足以证明‘中国学术打假第一人’并非正直诚实之辈,而是个地道的小人。”(方舟子《“中国学术打假第一人”的“学术规范”》,新语丝2002年1月15日)

综观这一阶段,二者同属于打假巨人,却没有英雄惺惺相惜。杨玉圣可以被批评。方舟子的批评,有些属于观点分歧,尚待探讨;有些可能属实,杨玉圣有些地方可能不太严谨。而方舟子以粗暴的口气进行语言攻击,违反了学术批评和正常讨论的基本准则。

2005年,方舟子撰文称:“8年来,杨玉圣没有发表过一篇学术论文,更没有发表过一篇研究‘美国政治与法律’的学术论文。据我所知,他这几年出的著作也都是学术批评、学术规范方面的,并无美国研究方面的学术专著。请中国政法大学校方解释一下,杨玉圣是靠什么学术成果到贵校当美国政治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的?” (方舟子《杨玉圣靠什么学术成果当美国政治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新语丝2005年12月24日)

凭心而论,杨玉圣是个有才华有个性的人。他的专业水平,我没有研究没有发言权。他在学术批评上的贡献有目共睹。而他的强烈个性,丝毫不输于方舟子。最典型的例子是2006年与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王玮教授发生论战,宣布与其本科老师山师大历史系陈海宏教授脱离师生关系。(杨玉圣《再答陈海宏教授——与陈教授脱离师生关系的声明》,学术批评网2006年1月6日)

方舟子没有质疑杨玉圣的总体科研能力,只是说近8年来的状况。因此,方舟子的质疑是有道理的。杨玉圣没有正面方舟子的问题,反而说方舟子“胡搅蛮缠,一副痞子像。” (杨玉圣《答“学术打假斗士”方舟子》,学术批评网2006年1月2日)如果在第一轮论战中,杨玉圣还保持了一定的君子之风的话,这次则大失风度。此后,二人的论争继续上演,已不再是正常的学术讨论。

在批评杨玉圣的过程中,方舟子出人意料地把矛头指向了贺卫方:“我同时顺便也要问一下正在与杨玉圣联合打假、建设‘学术规范’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一个人8年来没有发表过一篇专业学术论文,专职从事与其专业研究无关的‘学术批评’,却能评上教授、当上研究中心主任,这是什么样的‘学术规范’?”(方舟子《再问杨玉圣靠什么学术成果当美国政治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新语丝2006年1月2日)一周后,方舟子又批评贺卫方一稿三发。(贺卫方《就所谓一稿多发事致前身汉武帝》(附方舟子评论),新语丝2006年1月10日)

二、时隔五年,舟子又出惊人语

近日,方舟子再次就贺卫方发表议论,认为,“贺卫方是‘法学界的水货’,他在回应某网友‘自1993年来贺卫方没有在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文章’的话时说:‘既然贺卫方20年不发论文,他是怎么当的北大法学教授?’”(萧雨《方舟子批北大教授贺卫方 引发微博“口水战”》,美国之音2011年8月13日,方舟子新浪博客2011年8月14日转载)作为回应,贺卫方整理出《1990-2010年间发表论文与评论目录》。(贺卫方新浪博客2011年8月14日)同时,他转载了两篇文章为自己辩解。

方贺相争,影响巨大,众说纷纭。我是一个就此事发表意见的合适人选,因为我具备三个特点:第一,我对贺卫方和方舟子都非常喜欢,因此我的评价会比较客观;第二,我阅读了二人大量的文献资料,对二人都比较了解;第三,我同时熟悉法律和自然科学知识,对二者的专业领域比较熟悉。

首先,我想回答第一个问题:方舟子有权批评贺卫方吗?毫无疑问,这个回答是肯定的。任何人,尤其是公共人物,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贺卫方作为当下中国民主、法治的领军人物,更应接受这种批评。他自己也说:“批评别人的人需要有宽广的胸襟接受别人的批评,哪怕这样的评论有些过于激烈。”(贺卫方《进入“立此存照”后的几点感想》,其新浪博客2006年2月12日)

但是,有些人就不能接受对贺卫方的批评。袁伟时在微博里说:“有人攻击贺卫方,我非常困惑。”刘桂明说:“他竟然对准了一个无论是学识还是学品都是一流的学者。我们实在无法理解!”(刘桂明2011年8月16日在甄鹏新浪博客上的评论)

第二个问题:方舟子的批评有道理吗?大家知道中国的法律存在大量不完美、甚至不好的条款。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遵守这些不完美的法律,同时促进它们的修改和完善。大学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正式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这个规定虽然不合理,例如评论和随笔同样可以表现作者的学术思想和成就,但应该严格执行。方舟子并不精通法律,但他凭的是严谨的科学精神。贺卫方这么推崇法治,决不应该破坏法律精神。

贺卫方对中国法治的推动有目共睹,方舟子也承认。“方舟子对美国之音说,他并不否认贺卫方近些年来在普法工作和传播民主思想方面所具有的社会影响。他承认,这些工作很有意义。” (《方舟子批北大教授贺卫方 引发微博“口水战”》)但这并不意味着贺卫方可以不受现有规则的约束。如果他真正想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如果他对现有规则不满,他应该设法改变它们,而不是蔑视它们。

第三个问题:方舟子的批评过分吗?任何批评,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应该认真分析、虚心接受。不能因为语言具有攻击性,从而全盘予以否定。评价方舟子的言论,有很客观的尺度,即是否侵犯了贺卫方的名誉权。贺卫方是法律专家,清楚地知道方舟子的言论没有侵犯他的名誉权。

按照严格的标准和尺度,中国的很多教授都不合格,这里面有体制的原因。但体制的原因无论多么强大,都不能成为个人违法和免责的借口。这也是贺卫方一直倡导的。当然,我不支持方舟子的“水货说”。即便方舟子所说是事实,贺卫方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格教授,他也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学者,具有非凡的知识和勇气。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答案是方舟子的批评过分了,但没有违法。

三、打假未失手,可惜抓住一牛毛

贺卫方是法学界的君子,方舟子是学术批评界的硬汉,二人的论争让人扼腕痛惜。刘桂明说,“本来,他专注于科学界打假即可。为此也受到了各界好评。”,“方舟子先生为什么要去质疑一个如此清醒、如此清白的法学专家呢?不明白、不清楚……” (刘桂明的评论)

我能理解方舟子为何批评贺卫方。方舟子最敬佩的人是鲁迅。而鲁迅是没有多少朋友的,谁都批评。不能说这是鲁迅和方舟子的缺点,只能说这是他们的特点。方舟子其实很单纯,他的名言是:“见到看不惯的事情就批评,是你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方舟子《江苏卫视·百度2010年度网络沸点先锋奖获奖感言》,方舟子新浪博客2011年1月7日)我特别反对有人质疑方舟子的动机,相信与方舟子发生过论战的萧瀚也会如此。

8月15日,方舟子指责贺卫方一稿三发。(《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的一稿三发》,方舟子新浪博客)这属于旧事重提。贺卫方以前做出了解释,但解释不全面,没有解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的那篇文章。期待着贺卫方勇敢地面对,回答方舟子的质疑。

面对方舟子的咄咄逼人,贺卫方没有了五年前的风度。五年前,他说:“他(方舟子)的批评还是有助于我反思自己的学术行为,为此,我要向他,也包括那些费了很大力气挖掘我个人资料的网友们,表达自己真诚的感谢。” (《进入“立此存照”后的几点感想》)而今,贺卫方明显对方舟子不满,“想到这些,不免感到学界中的某些明争暗斗真是无趣的很。” (《1990-2010年间发表论文与评论目录》)

方舟子经常说,打假重点要打名人的假,因为名人影响大。贺卫方虽然是名人,但他这些所谓的一稿多发和发表学术论文较少,即便属实的话,也只是最轻微的学术不端行为。方舟子这次打假也许打对了,但实在太纠缠于细节,只抓住了一根牛毛。许多学术剽窃、抄袭、一稿多发行为,不需要专门的学术知识,方舟子可以尽情跨专业打假。至于贺卫方是不是“法学界的水货”,则不能仅看几篇学术论文,方舟子最好倾听法学界的意见。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12年3月12日
 
承蒙指教。我上网读了一些方-肖的‘故事’。相信他们之间可能有个人恩怨介入。 肖买凶伤人显然是刑事犯罪。方攻击肖的用语和事实也许不客观,甚至错误,但属于言论失当而已。肖可以告方索赔。



没看到肖的简历全部,明显缺81年以前的。将Jack Lapide Essay Contest 奖当成大奖是有夸大的嫌疑。在你给的link上的红字部分,对essay的辨解“回去查查英语词典看看essay有没有一个意思叫‘论文’?”很苍白。就我所知,esssay 通常指作者对某一论点的观点论述。一般不用于科学实验的结果论证和介绍。从网上介绍看,这一奖项的分量不会太高。我个人觉得和鼓励新科学家的奖项相近。


我在此对问题发表意见,是以我的道德准则写的。没有顷向。你的用词好像是选边的。

你说得对,你的意见是很中立和客观的,:cool:我的确有明显倾向性,这一点我不及你。:blowzy:
其实我以前认为方是英雄,在得知他被打后甚至还想过捐款。是后来了解的东西多了,对方就有些止不住的厌恶了。

我也觉得无论如何,肖雇凶伤人都是大错特错的,他也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是事情的真相并非如大部分人原先所想的那样简单:肖就是个不学无术的骗子,因为被打假而报复。他是报复没错,但他确实有真才实学,而对他的所谓质疑,则更多地是构陷和诬蔑。
 
老康旧货新贴,把大家都弄糊涂了。莫非是要为最近被方舟子批痛了的什么朋友扳回一点面子,却缺乏新鲜资料?:)
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根据下面的这段记述,是方舟子在回复别人对贺卫方的指控时,讲了那么些话。换成任何别的人,在那样的状况下,回复那样的话,算是很过分吗?

如果我跟你说:“CCC三年在CFC上,只读贴不回贴不发贴。”你回复说:“既然CCC三年不回贴不发贴,他是怎么当的CFC渥村村长?”然后,你就成了不实指控CCC三年不发贴的罪魁祸首了?

老闹子曾否认自己是方粉,但这个问句,却真的显出方式质疑法的真传啊。敢问一下,这个问句,是属于有理有据的质疑呢还是凭空揣测呢还是泼污呢?:rolleyes::rolleyes:

CFC上关于中国三年困难时期饿死多少人的讨论也曾发帖无数,那是几十年前的事情都可以旧货新贴,打贺卫方不过是一年前的事,就旧得不能再讨论了吗?从逻辑上来讲,您又有些糊涂了吧?另外,现在薄谷开来的审判又吸引了众人的眼球,众人也在拭目以待薄的命运走向,而贺是当初在重庆唱红打黑热闹的时候以一封公开信在重庆司法界掀起轩然大波的人,在薄谷的事被热议之时,讨论到贺很不可思议吗?而对贺“恰好”在“策反”重庆司法界及对王立军的博导身份表示了轻蔑之后不久受到莫名攻击,试图探讨甚或揣测一下这其中是否有联系,也不可理解吗?

至于你的比喻,我觉得不是太合适。方舟子不是以严谨著称的吗?核实一个名教授发表过的论文,很难吗?为什么不先核实再指控呢?即便如此,那么方可曾为这些不实指控向贺道过歉?可曾帮助贺做过任何的澄清?
 
你说到这,我就又想说周老虎的事了,如果当时没有公检的介入,现在会是一边倒吗,也许双方还是在掐~~

有一个凸,就有一个凹~~
有一个正,就有一个反~~
这样的争论可以无穷止的进行下去~~
俗语就是,公说公又理,婆说婆有理。所以我对没有结论的,找不到结论的争议,如果我想说话,我就喜欢把想说的晾哪儿完事。不太喜欢死磕,磕了没用~~没答案,无解~~

只是骂架爱死磕~~
:blowzy:

确实,你已经把周老虎当作万灵丹了。但是我要告诉你,周老虎的事情,可比性很低。
第一,证假容易,证真难:那些构陷韩寒的“假证”,从断章取义的文本分析到视频音频等以及冒名韩父的朋友及各种知情人所检举的信还有冒名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所做的所谓专业分析等等,没有公检的介入,不也随着人们看到的真相越来越多而被最终证实是假证了吗?倒韩的很多先锋也被证实其本身是造假者出身,倒韩是为了搏上位甚至为了钱(具体可以去了解下关于朱光兵的事);与此同时,证韩寒真的那些证据体却不断被人忽视或仅因为不够严密而被人彻底否定;
第二,不要把公检当神。公检不会把证实韩寒的文章都是他自己所写作为他们的任务,他们的唯一职责只能是确认方的质疑是否完全违背了事实并且给韩造成了伤害。侧重点不一样,结果也会不一样。不信你去看看当初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的案例:肖先在武汉起诉,武汉中院判决肖胜诉,理由主要是肖出示了大部分(注意是大部分,不是全部,有些东西并不是都有白纸黑字的东西很好证明的)能够证实自己学术成就的证据,而方则未能出示肖“假”的有效证据;后来肖又基于同样的事实在北京诉方,北京中院判决肖败诉,主要理由是方有质疑的权利。
如果你一定要纠结于公检的力量,那么我再给你个例子:去看看辛普森案件。虽然事后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是凶手,但是陪审团却判他无罪,你认为是陪审团的人集体徇私舞弊了吗?没有,要知道那还是司法独立也相对更加公平的美国。其实那些陪审团的成员不过是在以巧妙方式呈现出的各种证据面前,在不知不觉中被蒙上了眼睛堵住了耳朵,他们在做出裁决的时候,是真心相信辛普森无罪的,就象你现在真心相信方舟子打韩没打错一样。

最后,如果你真心愿意排除已有的成见,以真正中立的方法去寻求你百思不得其解的一些问题的答案,那么我推荐你去读一读一位网名为“破破的桥”的旅美学者的这几篇文章(文章比较长,需要有点耐心并且头脑特别清醒的时候读。):
忽悠的原理和技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fc0caa010109ek.html
舆论传播:信息控制、整体思维、制造气氛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fc0caa01010koe.html
韩寒代笔探讨:强质疑、弱质疑、和忽悠http://blog.sina.com.cn/s/blog_56fc0caa0100zp8d.html
 
老方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打假方面,确实做过一些贡献,但老方现在单纯靠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打假,不足以维持生计,于是把业务扩展到人文科学,例如,文学,社会,政治,法律等领域,老方的新业务显然已经不是打假了,虽然他仍然用“打假”这个名号,因为在人文科学,例如文学,社会,政治,法律等领域,不象自然科学,很多事情,没有什么绝对的对错,而老方显然企图扮演上帝 -- 终极裁判。

老方现在确实很难,退回自然科学领域,不足以维持生计,进入人文科学领域,其下场可能很糟糕,而且其形象越来越招人讨厌。
 
老方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打假方面,确实做过一些贡献,但老方现在单纯靠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打假,不足以维持生计,于是把业务扩展到人文科学,例如,文学,社会,政治,法律等领域,老方的新业务显然已经不是打假了,虽然他仍然用“打假”这个名号,因为在人文科学,例如文学,社会,政治,法律等领域,不象自然科学,很多事情,没有什么绝对的对错,而老方显然企图扮演上帝 -- 终极裁判。

老方现在确实很难,退回自然科学领域,不足以维持生计,进入人文科学领域,其下场可能很糟糕,而且其形象越来越招人讨厌。

看上去你对老方的看法和小篆有些许的不同。 不过我相信没有人不犯错的, 聪明的人不会原谅自己犯同样的错误。
 
看你们说这么热闹, 我就把老贺的作品罗列以下, 以供坛客讨论。否则好像有点空对空。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2drim.html

1.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第203-219页。

本文英文全译载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No.3, 1991, pp.74-95。获第一届全国青年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论文奖,司法部直属院校七五期间优秀论文奖。

2. “契约与合同的辨析”,《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3. “比较法律文化的方法论问题”,《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收入沈宗灵、王晨光编《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The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Study of Legal Cultures,” Asia Pacific Law Review, Special Issue, No.1 (1994), pp.37-44.(本文系前揭论文之英译)

本文获“《中外法学》创刊十周年优秀论文奖(1998年)。

4. “《牛津法律大辞典》误译举例”,《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3期,105-109。

5. “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载《走向权利的时代》第209-284页。

6. “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85-92页。

7. “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家:日本司法研修所访问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冬季号,第155-162页。

8. “法律教育散论”,《湘江法律评论》创刊号(1996年11月),第5-20页。

9. “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与朱苏力、张志铭),载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公共论丛》,三联书店1996年,第149-182页。

10. “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法学》1997年第5期,第58-60页。

11. “ 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17-130页。

《新华文摘》1998年第3期转载;《读书》1998年2月号“文事近录”栏收入;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1期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98年第1期“高校学者论坛”栏目收入。

12. “ 新闻自由、名人隐私权及其他”,《天涯》1997年第6期第45-47页。

13. “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美与不足”,《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页8-11。

14. “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学》1998年第9期,页42-44(41)。

15. “关于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淮海学刊》1998年第3期,页4-6。

16. “司法与传媒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页21-26。

17.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北大法律评论》卷一辑二(1999.5.),页365-374。

18. “评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19. “法治与法律家之治”,《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0年第2期,页12-17。

20. “从程序的角度看:评‘长江读书奖’事件”,《学术界》2000年第6期,并收入《学术权力与民主》一书,鹭江出版社00年9月版。

21. “司改:四组矛盾,八项课题”,《中外法学》00年第6期。

22. “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页199-205。

23. “中国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苏力、贺卫方(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版,页172-213。

24. “统一司法考试二题”,《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

25. “Three Key Issues in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n China,”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Vol. XXIII, No.2, Summer 2002, pp116-122.

26. “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在中国的兴起”(与魏甫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pp.24-32。

27. “统一之道”,《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页21-24。

28. “宪政三章”,《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

29. “中国的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一个参与者的观察与反思”,《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30. “司法考试、司法研修及法律职业化”,《月旦法学》2003年4月号(总95号),219- 225。

31. “中国的法律职业化”(阿部昌树日译),载阿部昌树等编:《全球化时代的法与法律家》,日本评论社2004年版,pp.291-309.

32. “中国律师制度存在和发展中的几个问题”,《律师与法制》2004年第8期,pp.14-18。

33. “宪政的趋势”,《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3期。

34. “中国古代司法的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影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35. “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急”,《社会科学》(沪)2005年第9期,页83-90。

36. “China’s Legal Profession: the Nascence and Growing Pains of a Professionalized Legal Class,”19 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 1,pp.138-151.(此文为上文扩展修订后之英文本)

37. “ 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2期,页46-55。

38. “1949年以来中国的法律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创刊号,9月出版),页119-122。

39. The Police and the Rule of Law: Commentary on “Principals and Secret Agents,” The China Quarterly (2007), 191: 671-674

40. “关于法律教育改革的对话”(与吕亚萍),《求索》(贵州大学法学院编,贵州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春季号,页57-90.

41. “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吉川刚、西田真之译),《中国21》(爱知大学现代中国学会编),Vol.30,2009年第1期,pp.77-92。

42. “司法如何获得国民的信赖:评孙伟铭案”,《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pp.1-4。



附:主要著作(含文集、教科书、杂文随笔集、主编)和译作

1. 《外国法制史》(与由嵘、张学仁、高鸿钧、杨联华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台湾版由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于1993年印行。

2.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与美国汉学家Karen Turner和高鸿钧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3. 《走向权利的时代》(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999年修订版。

4. 《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1998年;2003年第2版。

5.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6. 《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司法文丛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302pp.

7. 《美国法律辞典》,美国Peter G. Renstrom编,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pp.380.

8.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美国Harold J. Berman著,与高鸿钧、张志铭、夏勇合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

本书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优秀译著奖。

9. 《比较法律传统》,美国M.A.Glendon, M. W.Gorden and C. Osakwe合著,与米健、高鸿钧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10. 《比较法总论》,德国K. Zweigert & H. Koetz 合著,与潘汉典、高鸿钧、米健合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

11. 《比较法律文化》,美国Henry W. Ehrmann著,与高鸿钧合译,三联书店1990年。修订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

12. 《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与苏力合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3. 《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版。

14. 《英国法和法国法》,法国R. David著,与潘华仿、高鸿钧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 《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12月版。

16. 《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7. 《四手联弹》,与章诒和合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牛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3月版。

18. 《法律文化三人谈》(与何勤华、田涛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版。
 
请哪位高人给个三句话的概括好不好?:(

再加半句---三句半也行!;):D
 
他写的那些东西等专家分析。

但是我认为这次贺卫方提什么司法独立是射偏了靶。什么叫司法独立啊?

要真正的司法独立, 那就是没有共产党领导的司法独立。如果是在共产党领导下, 政府内的司法独立, 那现在中国就司法独立着呢。

要针对这个案子, 首先要求司法透明, 允许公审被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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