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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一下这位徐教授对贺卫方自己所列发表论文的评论:
徐开彬:从贺卫方事件谈中国文科学术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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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学术打假人方舟子博士在博客中指出,北大法学院知名教授贺卫方自1993年以来基本没有发表学术论文,不配做研究型大学北大的教授。这一指控在网友中激起双方支持者对垒。
。。。按照美国的学术论文标准,笔者核对贺卫方在其博客列出的93年以来所发表的39篇文章(90年与92年的两篇文章确实属于学术论文;方舟子指控的是93年以来的),大体可以分为三类:首先,第5篇和第23篇属于学术论文,但不属于学术期刊论文,因为它们是被载于作者自编的书中而不是经过同行盲审发表的。其次,只有第6篇和第36篇是学术期刊上的研究性学术论文。最后,其他的文章,正如方舟子所说的,都是评论性文章,不属于研究性学术论文。比如其列出的论文第4篇:“《牛津法律大辞典》误译举例”,《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3期,105-109页。一篇真正的论文,应该系统论证如何做法律翻译,而不是仅靠选取几个翻译错误来举例,就成了一篇“学术论文”。再比如第10篇:“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法学》1997年第5期,第58-60页。这样区区3页的小评论,也根本不能算作一篇学术论文。类似的文章还有很多,如第12篇: “ 新闻自由、名人隐私权及其他”,《天涯》1997年第6期,第45-47页。新闻自由与名人隐私这样复杂的涉及新闻传播与法律两个领域的课题,区区3页纸根本不可能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阐述,该文也只是一篇简单的感想式的评论,不能算作一篇学术论文。再如第13篇:“二十年法制建设的美与不足”,《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第8-11页,也只是个总结性评论。@观察者网
贺卫方在博文中提供了链接并用蓝色强调(估计是其比较欣赏的一篇)的英文文章(第39篇,共4页),发表在The China Quarterly,也是一篇评论文章。该期刊在贺文的上面就有一个加了粗体的标题“Article Commentary”(评论文章)。该刊对所有文章分别标明了“Article”(论文)/“Research Article”(研究论文)、“Research Report”(研究报告)、“Article Commentary”(评论文章)、“Book Review”(书评),可见不同类别的文章分量完全不同,评论文章与书评不属于研究论文,分量最轻。美国的学者也会偶尔发表3-5页的书评或评论,但这样的文章在学者的评估中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点缀,最根本的还是要发表研究性的学术论文。一个学者即使发表上百篇评论文章和书评,如果没有足够的研究性学术论文,不能被评为副教授更不用说教授了。学者们在自己的简历和职称考评中,往往会自觉地把评论性文章和书评单独列出来,而不会与研究论文放在一起,以免误导评估人员。另外,学术著作中被收录的文章也会单独列出来,因为这些文章没有期刊论文那样经过多次严格的盲审。@观察者网。。。
以前还真不知道贺卫方如此不学无术。如果跟共产党起哄也算学术成就的话,那艾未未都比他强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