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由 Reeve 发布
这“吃亏就是占便宜”说的太精辟了。我离开原来的国营单位时是主动去找领导要求补交钱的,并怀着深深的感激致谢那么多年单位给的锻炼机会(尽管事实上是由于受到不合理待遇和嫉妒排挤而离开的)。我离开之后很多年单位的领导都在单位里上下说我够意思,走了一个“人才”很可惜,并说是体制问题。并且以此为由给还没走的博士们每月加了50元的买书钱。以后需要什么证明或推荐信都非常痛快。我来加拿大时,已经离开原单位很多年了,但单位的头头还专门组织了聚餐欢送会,并派车送我到机场。
其实从经济上我也没有吃亏。尽管交了一点钱,但单位的住房免了我多年的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及Cable电视费。今年春节还电话中告诉我说现在工资也提高了很多,技术骨干都每月收入近万了,说欢迎我回去并有不错的职务。
对自己的过去要有个交代,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事实上,以后在外企,在美国和日本的公司,甚至现在,都得益于以前的工作能力锻炼。我们要少点不满,多点感激。不要出了国就觉得自己是什么“精英”了,就动不动就咒骂生你养你的祖国。
吃亏就是占便宜?别阿Q了,吃亏就是吃亏。你的那个“聚餐欢送会”、“取暖费”什么的绝对抵不上你交的钱。这年头,谁也不是傻逼,简单的数学四则运算谁都会做吧?
单位领导当然要带见你,并且大张旗鼓地把你当作典型。如果我是你们领导,也一定会这么做。可是你得想想,你“主动交钱”以后,给你后来的哥们弟兄们创造了一个多么恶劣的先例?你个人倒是在领导那里风光了,可你对得起跟你同病相怜的哥们姐们么?可以想象,日后他们如果离开恐怕在经济上的障碍就更大了,因为领导肯定会这样开导你的哥们们:要向老瑞同志学习嘛!
其实,不管你跟单位的合同是怎么写的,给他交什么“培养费”、“违约金”都统统是乱收费,这跟什么“诚信”、“做人原则”完全没有关系。民法通则里有这么一条,利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等手段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如果较起真来,单位跟个人签订的这种狗屁合同一律是违法的。单位凭什么就根据一个北京户口就动不动张嘴要好几万违约金?这不是敲诈是什么?
老瑞动不动就是“生你养你的祖国”,当真爱国的可爱!你也不想想,在美国你听得到一个美国人说“生我养我的美利坚”么?我只听见美国人说过国家和政府都是纳税人用自己的血汗钱养活的,所以必须为老百姓干实事。所谓“国家养活了我”完全是现代版的“皇恩浩荡,天威凛冽”!凭什么你国家给我父母那么低的工资,根本不够供我上大学的,到头来人一走就找我要培养费?江山说得好:“国家以低工资政策, 捞取利润, 采购各种资源, 原来还有住房供你居住, 你真以为是白来的? 国家是通过看得见的手将利润提走, 再以住房, 福利的形式发放回来, 羊毛出在羊身上, 上大学是千军万马中冲过来的, 如果自己不努力, 大学根本就上不了. 我们的父辈已经为我们这一代付出了几十年的牺牲(低工资), 我们上了大学, 等于是得到了应有的报答, 谁也不欠谁的, 那些上不了大学的人们, 父辈光付出了, 才可怜呢.”
做人当然要讲诚信,但诚信不等于要笑嘻嘻让那些兔崽子们吃自己的肉喝自己的血。
做人确实应该心怀感激,但感激不等于感恩。“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时代造就过去了,是我们爹妈的一辈子辛苦操劳养活了这个国家,谁也不欠谁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