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庭宣读的一份由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书,陈敏承认,由于即将失去留学生身份,当时他迫切希望通过婚姻的途径留在加拿大,需要一笔大约二万五千加元的钱,因此想绑架朋友房东的女儿张东岳,以此索取赎金。2003年10月20日晚,他进入张东岳的房间劫持张东岳。由于受到张的反抗,为了不让她叫喊出声,他用力捂住她的嘴,并用手臂勒住她的脖子,导致她失去知觉。随后,他把张放入车子的后备箱,驾车离开张家。途中,他曾下车查看张的情况,发现张没有了生命迹象,认为张已经死亡,便开车至密西沙一处教堂后面的溪谷里,将张尸体遗弃在树丛里。
在这份协议中,陈敏表示他原本只想掳走张东岳,向她的父母索取赎金,无意伤害张东岳。因为事发时张东岳极力反抗才导致他用力过度导致张东岳死亡,自己不是有预谋杀人,因此承认过失杀人罪。针对被告人的这一说法,协议书上表明,控罪方之所以与被告方达成二级谋杀罪指控的协议,是因为在张东岳身上找不到致死的痕迹,警方也不能确认张东岳死亡的确切时间、地点和原因;同时警方不能确定张东岳是在被绑架当时死亡还是被绑架之后被致死的。
协议书还表明,控罪方接受被告二级谋杀罪的认罪,是经过案件调查人员的认同和张东岳父母的同意的。张东岳的父母并向控方请求尽可能避免长时间的法庭审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