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简单,事实就是如此: 1)全国人大常委会叶笃正、冯之浚、江平、许嘉璐、吴大琨、陈舜礼、林兰英、杨纪珂、胡代光、陶大镛、彭清源、楚庄12名人大常委紧急呼吁从速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会议(《人民日报》1989年5月19日)。 2)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副主任胡绩伟等几十名人大常委委员签名《建议书》要求紧急召开人大常委会以纠正戒严令违宪行为,但联系人曹思源被行政权力机构非法逮捕,《建议书》要求被阻止。 3)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从美国提前回国〔据新华社华盛顿5月23日电〕,但途中显然受到阻止改飞并停留上海,并被非法滞留在上海。
据赵紫阳回忆录:“5月21日,乔石来说,如不是邓小平调来更多军队来京,悲剧可能避免。现在军队进不来,戒严令不起作用,成百万学生和市民涌在街上,涌在天安门广场,首都将瘫痪。我当时考虑,只有提前召开人大常委会,由最高权力机关以民主与法治的形式扭转局面。此前彭冲找我说,副委员长会议一致主张提前召开常委会,彭真也赞成。” 胡绩伟事后撰文回忆说:“八九民运被镇压,大规模的政治批判和组织清洗席卷全国,还谈得到什么民主?!人代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制度,但以党代政,包办和决定一切,人代会成了党的下属组织和政府的附属单位。党中央变成专制独裁的最高权力机关。北京发生大屠杀,常委会不能问也不敢问,连开一次紧急会议来议论一下都不行,这样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样的民主和法制,被标榜为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哪里有一点民主的气味呢?”
有人要求人大开会,紧急的,但是没开成。 这些要求开会的人占人大常委会的多数吗? 法律是怎么规定什么情况下必须召开紧急会议的? 既然没开成,也就是没有判决国务院戒严令非法。对不对? 然后,你就可以判定它非法了? 进而就可以合法割据天安门广场了?
而且你又在玩一个文字游戏。 戒严等于杀人吗?因为当时中国并没有《戒严法》,即使按照1996年的戒严法中规定,即使有人违反戒严令,也不能开枪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如下: “第二十六条 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 (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 (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的。” 即使有人违反戒严令,也只能是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拘留,但不能开枪杀人。
看我前面的帖子。 唯善六四: 马悲鸣 第一,在六四前好几年,中国政府就颁布了《天安门五条》和《游行十条》,规定游行可以,但要事先申请。天安门和新华门附近是国事活动区,不可示威。89年的游行无一提出过申请,故游行和对广场的占领都是非法的。
《天安门五条》和《游行十条》都是越权无效的。中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有的法律渊源都来自全国人大。地方人大的法规只能是为执行法律而依据授权来制定的细则。国务院的法规在地方法规之上。故在中国的立法上,中央和地方只有原则和细则之分,没有立法权限的划分。地方人大无权直接制定出限制宪法规定的人民自由的地方性法规。中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游行示威的自由。到1989年10月为止,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和法规限制游行示威自由。所以,北京市政府的《天安门五条》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游行十条》,超越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直接限制宪法的规定,本属越权。越权无效,这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人们提出请愿取消这个规定,是中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六四后,中共在几个月之内(1989年10月31日)就制定了游行示威法。这说明,中共认识到了“十条”的越权的问题,实际上否定了“十条”。这个“十条”也在新的法律出台后作废了。因此我们不能以“十条”为标准指控北京学生和市民们的游行示威为非法,更不能以此为解放军的开枪杀人寻找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