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刘涌已经在锦州市殡仪馆被执行死刑

孤城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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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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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锦州讯 今天中午12时整,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处死刑的故意伤害犯刘涌在锦州市殡仪馆被执行死刑。

  记者在锦州市殡仪馆看到,除了刘涌的哥哥和妻子被允许进入殡仪馆,刘的其他亲属都被挡在了离殡仪馆大门100米以外的地方。

  刘涌的哥哥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一直坐在警车上没有下车。

  现在刘涌尸体已经被送往火化车间,家属估计在13点左右可以领到刘涌的骨灰。(沈阳今报记者 吕业辉)
 
上午11时30分左右(宣判结束后),一列车队自法院内驶出。
 
法院内驶出最后一辆车,据称里面坐着刘涌的妻子。
 
[以下消息转自Sohu.com]
http://news.sohu.com/2003/12/21/61/news217206112.shtml
刘涌案二审留下的黑色幽默
2003年8月15日,是辽宁司法史上的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

争鸣:高院是否该提审刘涌?
・邹云翔:反对高法再审改判死刑
・朱达志:赞赏最高院对刘涌案的提审
  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恶案,在这一天落下了“帷幕”:一审被判死刑的沈阳“黑道霸主”刘涌在终审中被改判为死缓,其同伙宋健飞则因故意伤害罪于当日宣判后,当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详细】
  听到刘涌被判“死缓”的消息,当年力主抓捕刘涌的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一下子吓得脸发白、腿变软……真应了刘涌手下走卒和家属威胁他的那句话:刘涌不会死!

  辽宁高院对此案的判决,招来社会诸多的批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重主轻”:也就是说,对主犯的判决居然轻于从犯,作为恶性刑事案件,这在世界各国的法制史都是罕见的。
  2、关于刘涌被改判死缓的理由,法庭判决模糊不清:“……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 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什么是具体情况?什么是“鉴于……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刘涌集团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在4年半时间里,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这就是对社会的危害。
  3、刘涌案的判决书上写着:“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此条成为刘涌被改判死缓的重要说辞。辩护律师田文昌和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因为本案存在“刑讯逼供”,所以刘涌的口供“证据不稳定”。那么,有关部门为什么不进行伤情鉴定? 为什么不让有关警察当面对质,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4、为什么沈阳高院的法官们不敢公开发表自己对于本案的看法,而要通过“内部匿名上网”的方式进行人命关天的讨论?



公开审判为什么不公开?
  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判为死缓的改判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普通公众和许多新闻媒体对二审判决书模糊不清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强烈的质疑。互联网上,关于刘涌案的讨论铺天盖地,公众对司法的不满声音,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在大街小巷中广泛流传。
  经过刘涌案的二审判决,司法形象遭到严重破坏,司法的公信力遭到全社会的普遍质疑。 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提审刘涌案,显示出16大后的新领导班子对民意的高度重视,显示出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坚强决心。有评论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次“破天荒”的提审,可以看作是一次对司法形象和司法正义的“公众信心”的维护和拯救。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辽宁锦州中院开庭,提审刘涌。
锦州中院戒备森严

刘涌亲属被挡在法庭外

  然而,庭审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让人存疑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既然宣布此案是公开审理,有关部门为何迟迟不发布提审的公告?据媒体报道,关于提审的消息,高院早于9月中旬就向刘涌送达了提审决定,可直到3个月后提审即将进行的前两天,提审一事才被律师等相关人士“透露”出来。法院方面,应当在开庭前三天发布的公告,直到即将开庭的早上7点多钟,才在法院电子公告板上显示出来,而且只显示了几分钟。
  获准进入庭审现场的,也只有几家官方媒体。为什么庭审不能对众多的大众媒体公开?
  还有,刘涌在沈阳为非作歹的多年间,受到迫害的案件当事人,以及被告的家属等,有多少能进入庭审现场参与旁听?一个涉及人数如此众多的大案,选择在锦州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地点开庭,而且又拒绝诸多当事人、当地人和大众媒体记者参与旁听,这意味着什么?

  辽宁司法系统对公众知情权的漠视,并非一个新鲜的产物。就在上个月的11月26日,造成3000多名学生中毒、1人死亡多人染上严重后遗症的辽宁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在鞍山中院“公开”审理。令人惊诧的是,众多的中毒学生家长根本不知此次庭审的存在,而且,有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旁听纪律:参加旁听需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旁听证;当地新闻媒体指定鞍山日报一名记者参与旁听;中央直属媒体及外地媒体记者旁听需由有关部门人员陪同等。开庭前,法庭宣布:未经法庭批准,不准摄像、拍照、录音,甚至记者连记录都不可以!





不让刘涌说话的原因是什么?
 12月18日中午,高院提审刘涌案的庭审现场外发生了一件让苦苦守候在法庭外“不得门而入”的记者们颇为激动的爆炸性“新闻”事件:
  在中午休庭的1个半小时内,刘涌的亲属在庭外尽可能多地收集在场记者名片,刘涌的辩护律师表示,将就地召开所谓的新闻发布会,由刘涌的妻子和律师一同向新闻媒体介绍详细情况。【详细】
  此消息让在场的记者们颇为激动,通过网络发布出来后,也引起了全国网友的极大关注。谁都知道刘涌黑帮与沈阳官场腐败势力盘根错节的关系。人们普遍在猜测,在保护伞下一路发家的刘涌,将抛出“重磅炸弹”,向公众说出此案背后的隐情,为自己辩护。
  然而,下午庭审结束时,刘涌的辩护律师佟林突然向守候了一整天的记者们宣布,“新闻发布会”取消。至于取消的原因,只字未提。【详细】

  为什么会有这么令人意外惊奇的插曲,而这之后的嗄然而止,不让刘涌的代言人说话的原因又是什么?

  高院的“提审”举国瞩目。但大多数当事人和媒体记者却不能旁听,刘涌的“新闻发布会”又胎死腹中,公众只能从官方媒体的“口径”一致的“简讯”。公众的知情权,就这样泯然了。




刘涌案背后的潜规则
有关刘涌案的许多谜团,可以从刘涌的发家史和被审判史中去找出一些蛛丝马迹。
  据新华社披露,刘涌案的涉案人员达52人,这52人还不包括揭露出的腐败官员。而随着刘涌黑社会案件的侦破,刘涌背后的一批腐败官员的罪行也露出了马脚,正是这批官员为刘涌撑起了保护伞,透过对刘涌案件的调查,解读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背后鲜为人知的事件和背景,无不令人震惊。【详细】
  从1995年至2000年7月,长达5年的时间内,刘涌黑社会集团从纠集地痞、无赖用打砸砍杀种种手段开始承包商场开始,短短几年内,扩大到了烟草、服装、餐饮、娱乐、房地产等领域。
  令人惊奇的是,刘涌集团在犯下累累血案的同时,不但能长期逍遥法外,而且还能步步高升,生意越做越大,“红顶子”越来越红。
  在某种潜规则之下,直到出事前夕,刘涌还拥有“沈阳市人大代表”、“扶贫先进个人”、“优秀企业家”等12顶“红顶子”。
  他只用了5年多,就从一个匪徒变成一个“官商”,社会地位崇高的官商,这一奇迹是怎么产生的呢?
  根据沈阳高院的终审判决,刘涌的主要犯罪事实中,有一长串行贿的纪录:



18 1997年11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1997年3月再送20万人民币。
19 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2万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秀1万元。
20 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1 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1999年5月,又送2万美金。
22 1999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币5万元,2000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3 1999年10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面镜子;1999年11月,送三星800手机一部;2000年春节前,送2万美元;2000年2月,又送人民币3万元。

  给刘涌支起保护伞的除了马向东、幕绥新等被“打倒在地”的死狗外,还有没有未被牵出来的“后台”?沈阳市公安局局长杨加林在办案过程中,曾受到过哪些方面的压力?为什么刘涌手下走卒和家属能够狂妄地威胁杨加林:刘涌不会死!刘涌案显然并是简单的刑事案件,它是与辽沈官场严重腐败密切相关的重大案件。彻底搞清楚,刘涌案与官场腐败的所有关系,才是此案最核心的问题。





刘涌案,公众需要什么样的答卷?
从法律上讲,刘涌该不该死,固然轻率不得。但公众更需要知道为什么该死或不该死。
  也就是说,刘涌犯了哪些罪和该不该判死刑,这些都必须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不是根据辽宁高院模糊的推断,也不是根据民意)来裁定。而司法程序是否公正,其本身也只有在公众对审判过程有着充分知情权的前提下才可能得到保证。
  刘涌被判死缓的理由居然是“本案的具体情况”――到底是什么情况,居然是“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却未见对刑讯逼供的披露追究。如此重案,其过程披露竟如此神龙不见首尾,谁敢由此相信程序公正?
 
高法:原二审对刘涌改判死缓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中新网12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2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宣判后,刘涌当日已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宣判时指出,此案原二审除对伤害罪的量刑外,其余各罪维持一审的判决正确,对伤害罪的改判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原一、二审确认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准确,原一审对各罪的量刑适当,二审除对伤害罪的量刑外,其余各罪维持一审的判决正确,对伤害罪的改判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且不具有不必执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也确认刘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的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当判决应予纠正。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17日,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3年8月11日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刘涌所犯其他各罪,维持一审判决。
 
亲属领到骨灰返回沈阳 刘涌案尘埃落定

  红网锦州12月22日讯 今天中午12点50分,刘涌亲属从锦州殡仪馆领到刚刚被处决的刘涌的骨灰,一行人匆匆赶回沈阳。自此,广为社会关注的刘涌案件尘埃落定。

  记者在锦州市殡仪馆看到,刘涌的姐夫捧着骨灰盒在车上轻声哭泣,刘的哥哥和妻子没有下车,其他亲属表情平静。他们带着刘涌的骨灰盒已经登车返回沈阳。

  2002年4月17日,刘涌被控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毁坏财物,非法经营,行贿,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一案,经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8月1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在锦州经过再审,依法宣判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和其他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同日12时,刘涌在锦州市殡仪馆被执行死刑。

  刘涌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普通刑事案件。
 
特稿:刘涌苦笑告别妻子 行刑前拒绝更换衣服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苦笑挥手告别妻子

  据介绍,当法官宣判刘涌死刑之后,其妻失声痛苦,但是刘涌本人的表现却非常镇定。当法警准备带刘涌走下法庭时,刘涌还回过头,面对妻子苦笑着点了点头,摆摆手示意告别。看到刘涌如此表现,刘涌之妻已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随后瘫
坐在法庭的一角号啕大哭。刘涌的哥哥也哭着用手机给外面的亲属打电话,通报庭内情况。

  签署判决书拒绝更换衣服

  随后,刘涌被带入法庭另外一个房间,签署判决书。当时刘涌的表情依然十分镇定,很从容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当执行本次死刑任务的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问刘涌是否需要换一件衣服时,刘涌的回答很简单:“不用了,就这样吧。”

  注射执行死刑表情十分镇定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10时许对刘涌宣判了死刑,11点10分刘涌被押往锦州市殡仪馆,除了刘涌的妻子被允许随车队前往殡仪馆外,其他亲属一律被禁止随车队前行。11点35分刘涌被执行注射死刑,11点50分被送往火化间火化。据悉,刘涌在被注射的时候,表情十分镇定。刘涌火化后的骨灰已经被其妻带回沈阳。

  死刑宣判书将近2万字

  备受关注的“刘涌案”是本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提审的,所有的庭审法官、法警全部由最高法院人员担任,锦州市中院原班人员放假一天。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22日,刘涌被判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整个宣判过程不到2个小时,但是刘涌死刑宣判书却将近2万字,30余人旁听了此次提审刘涌并宣判的全过程,其中包括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刘涌的家属、普通群众以及媒体记者。

  背景资料

  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刘涌案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院认定刘涌及其犯罪团伙的故意伤害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9年9月11日,刘涌怀疑其当时的女友,与在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上演唱大会主题歌的演员宁勇关系暧昧,便和宋健飞等人对宁勇进行殴打,致其脾脏破裂被摘除。

  根据公诉机关的调查,1995年9、10月间,刘涌为霸占中街沈阳双兴购物中心开办百佳超市,指使打手对购物中心经理吴某进行毒打,继而到吴家威胁和骚扰,逼迫吴某将花200多万元装修好的470平方米门面房“转租”给他。之后,刘涌又向别人勒索25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给吴作为补偿。

  1997年秋,为垄断香烟市场,刘涌指使打手将业主李某、张某打伤,将铺面砸烂;

  1998年5月,刘涌授意宋健飞等3人到沈阳春天休闲广场打砸两个铺面;

  1998年6月11日,刘涌的打手在其授意下,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辽宁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进行殴打,将其中两名致伤;

  1999年5月,刘涌取得沈阳中街部分商业开发权后,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并指使打手持藏刀、枪刺等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砸毁药房,砍伤值班经理和多名员工,临走时还把附近两家店铺的玻璃砸坏;

  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据统计,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抓获的4年半时间里,刘涌亲自参与或指使授意他人的犯罪行为共27起。

  2002年4月,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刘涌被改判死缓的两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向刘涌送达了再审决定。(大卫)
 
刘涌被判死刑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执行

 新华网辽宁锦州12月22日电 (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宣判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中对再审被告人刘涌故意伤
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的刑罚;对刘涌被判处的各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17日,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3年8月11日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刘涌所犯其他各罪,维持一审判决。原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8日至22日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原一、二审认定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27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实施犯罪4起,共计实施犯罪31起。其中,直接参与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4起,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090元;非法经营1起,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起,行贿金额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95000元,行贿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75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务1起;非法持有枪支1枝的犯罪事实,确凿无误,根据前述犯罪事实,原一、二审确认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准确,原一审对各罪的量刑适当,二审除对伤害罪的量刑外,其余各罪维持一审的判决正确,对伤害罪的改判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且不具有不必执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也确认刘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的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当判决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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