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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钻漏洞,叫有法可依,有例可循。明白吗?适用于各党。
对于“合适合理”每个人的看法可能不同,法律才是不能突破的底线,必要时,不适用了,需要修改法律,而不是按照所谓的“不带偏见”的大众观点为准则。你说的有法可依是对的,他说的钻漏洞也没错。就是法律上的漏洞被钻了,当然是合法的。这和川普利用总统职位为自己疯狂敛财类似,没有犯法,是合法的。但任何一个不带偏见的人都会觉得利用公职来为自己牟利是错的,至少是不合适的。
对于“合适合理”每个人的看法可能不同,法律才是不能突破的底线,必要时,不适用了,需要修改法律,而不是按照所谓的“不带偏见”的大众观点为准则。
我没有说过不许自由表达观点吧?总理就任程序总得依法行事,而不是按照某些人的常识观点办。我说过如果广大群众认为某些法律过时,不符合国情,有必要修宪,那就修改法律,然后更改相应的程序。没人说要以大众观点为准则,但大众有权也有必要表达自己的观点。这种观点表达非常重要,对改善和完善法律很有帮助。试想,如果不是大众反对自由党的碳税,卡尼这个痴迷于所谓”环保“的原土豆顾问会上任后就取消消费者碳税吗?(虽然他还保留甚至有可能增加企业碳税)。
这个法不法的,也都是自欺欺人的法。你说的有法可依是对的,他说的钻漏洞也没错。就是法律上的漏洞被钻了,当然是合法的。这和川普利用总统职位为自己疯狂敛财类似,没有犯法,是合法的。但任何一个不带偏见的人都会觉得利用公职来为自己牟利是错的,至少是不合适的。
俺也觉得这是制度设计上的一个漏洞,合法但不合理。任何党,理应只有权决定自己党的最高领导人,只有选民才有权决定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现在的制度,客观上把决定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权力交给了一个党。给一个党玩弄选民于股掌之中提供了方便。
美国老大家大业大,得天独厚,不然可能早就出问题了你正好说反了。执政党的决定权不是客观存在,而是议会制度的核心理念。
议会制度是所谓代议民主制,人民没有直接的决定权,权力在议员手中。选民只有通过更换议员来间接的决定国家的方向。包括更换最高领导。
历史惯例本身并没有强制力,之所以被遵循,是因为它实际后果不差。代议民主制是经过历史考研的制度,在世界上也被更多的国家采用。
所谓选民才有权决定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并不等于选民要向米国那样直选总统。米国的总统制度是特例,成功的国家很少。
你正好说反了。议会制度中,执政党决定权不是客观存在,就是所谓代议民主制的核心理念。
这种制度历史更为悠久,在世界上也被更多的国家采用。历史惯例本身并没有强制力,之所以被遵循,是因为它实际后果不差。
所谓选民才有权决定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这是被米国洗坏了脑子。米式民选总统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特例。而且成功的国家很少。
说选民才有权决定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并不是说一定要选民一人一票直选最高领导人。比如现有加拿大的制度,如果规定总理必须从民选议员中产生,就赋予了总理一定的民选基础。这比执政党自己选出的党领,无论是不是议员,无论是不是经过了一定的民选程序,都可以自动成为总理要好得多。
在议会制国家,没有 MP 资格的人担任总理并不少见。也普遍得到接受。允许非议会成员被任命为总理,说明议会制度比总统制有灵活性。现实中,没有议员资格而能够得到执政党支持的人,通常也是顶级精英。只是不在圈内而已。完成民选程序,并非难事吗。制度漏洞不在于允许非议会成员被任命为总理,而是没有对何时完成补选没有做明确规定。印度宪法就做了补漏,允许非议会成员被任命为总理。条件是他们必须在六个月内成为议会成员。
代议民主制是经过历史考研的制度,在世界上也被更多的国家采用。历史惯例本身并没有强制力,之所以被遵循,是因为它实际后果不差。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用理念框架去套现实,那是削足适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