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atott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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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由 contractor 发布
你笑死我了,别的不想说了,实话告诉你,“社会契约论”是我上大学时的推荐书目,当时WWW还不普及,授课老师只提供几本,大家轮流看。
关于西方民主宪政的三权分离原则,如果我没记错,应该是洛克和孟德斯鸠,如果我没记错,这两人对君主立宪更加偏爱。不知你说的"另外两个人"是否包括洛克,但孟德斯鸠应该算一个。
卢俊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社会制度并非源于自然或强力,而是建立在人民自由意志所订立的社会契约之上的,你同意吗?
老伯,我花了点时间把你推荐的著作稍微地读了一点,看了总的和各章节的概述,有这段给我印象很深
“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个体约定而成国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权合法性的终极判断。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体对理发的彻底参与。这是切实保障个体自由的先决条件。在这一过程里,个体利益的“交集”而非“并集”形成公民意识――主权者的意志――一般意志,而这种主权这因为个体的不断参与,其内容是常新的,其利益与个体利益共荣。”
这段话我是原封不动地从总起概述那里搬过来的,那么我来分析下(我不引经论据了,因为我要是东抄袭些理论,西抄袭些理论,而每个学术派理论又都很可能是冲突着的,那样这个讨论是无法进行的)
1. 貌似民权的启蒙理论
2. 请注意第一句,为什么作者刻意将“个体”与“国家”的概念区分开来,虽然他在他通篇文章中论述个体利益是实现国家整体利益的保证,可是在他本人的意识形态中,个体与国家绝对是2个不同的概念!
3. 空洞!“个体约定而成国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权合法性的终极判断。”―― 请问如何将在那个时代背景下阶级不同的民众用同一种合约“约定而成”?请问究竟是谁在主导着一个国家的大方向?如果有,那么就有阶级,有阶级,那就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平等!
4。 主权需要由个体经常地参与,才能保持常新 ―― 我同意,但这并不代表要民运分子或者反党势力先在背后用阴招把共产党搞翻,再自己上台,事实上中共一直在人民当中吸取新分子加入,这就证明了这个论点(事实上,这个也就是TMD的常识)
5. 交集形成了公民的主权意识 ―― 那么大叔(大伯),请你问问卢梭先生,非交集的部分会怎么办,而交集部分又该如何处理与非交集之间的关系?共产党提醒您:保证绝大数人民的利益,对敌人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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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不想讲了,某人说的对,你也就是跟风地听到有那么本书,估计你根本也没彻底地读过,分析过,所以拿书名出来吓吓人,我花了点时间读了这本书的一些概括部分,不敢说我全懂,但是看的出,至少这本书的理论绝对不是站在你的思路那边,所以,大叔,你省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