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i Express- St Laurent 关于某女劳动纠纷的告示

嘿。。。你也没有相信雇员窃取钱财。

是雇员拿钱(工资)走,没留收据。现在来个"欲加其罪,何患无词。"

纠纷双方,都够可以的了。

原来如此!既然既不是黑工,也不是窃取钱财,那么就按法律规定在试用期的薪金pay了就完了。何必拿SIN卡说事,闹得损坏自己的形象?
 
呵呵,事情要真是闹大了,那没有sin卡就招工,不知道政府到时候要惩罚的你们哪一方呢,你还敢到处讲,真是无畏啊

还有前面有人说得对,这样的站长人品,打工者应该敬而远之,不要去打工给自己找不痛快
 
有趣的是一向标榜人权的某些马甲,对有合法工卡,自愿辞职的劳工百般指责。
看来这人权是老板的人权,没有伙计的人权。:D
 
印象中记得那个打工者说有工卡的,而且应该也告到劳工部了,那就肯定是有SIN, 不属于非法应聘;

所以这个老板不应该拿SIN恐吓人。你很忙没来得及看合法证件就让人家上工,情形下可以理解,但终归是你不合法。

关于抢夺钱财的指控,建议你给大家说清楚,不要混淆是非。相信那个打工者不会抢了你的钱还理直气壮去告你的。

不管怎样,打工者就是想要回那另一半工资,估计也就是20-30块,你给她不就得了;非要再来倒打一耙,对你们店的形象有帮助么?总公司也不希望你这样吧~~
 
而且本来事情是从你的店出的,搞得大家对其他分店都有点望而生畏,你这样等于影响你同行的生意。
 
那楼主是什么意思?
因为她不能出示SIN CARD, 所以你就决绝支付她的工钱?

当然了,你可以这么做,深综指可以威胁她闭嘴否则通报政府,遣返回国

可是,这也太缺德了,你雇用人家的时候怎么没必须要求人家出示sin? 到支付工钱的时候就一定看到sin才可以

这里是加拿大,大家都是移民或留学生,背井离乡不容易,你这么做是不是太恶心了?!到底多少钱?你一个生意人就差那点钱?一个生意人连一个员工的最低工资都不想活不能负担?你这生意还能做吗?
 
LZ连对方SIN#等信息都没搞明白就让人家帮你干活, 然后现金支付人家一半工资就够人家告你的了.
打工的朋友工作态度不认真也该反省自己.
 
猜想而已:很可能是以为冰激凌没有SIN卡,所以才那么做。

我估计冰激凌有SIN卡,否则她绝对不会去告状。
 
猜想而已:很可能是以为冰激凌没有SIN卡,所以才那么做。

我估计冰激凌有SIN卡,否则她绝对不会去告状。

同意。估计是以前屡试不爽,不想这次碰到了个不信邪的。于是乎,呵呵,热闹非凡!
 
猜想而已:很可能是以为冰激凌没有SIN卡,所以才那么做。

我估计冰激凌有SIN卡,否则她绝对不会去告状。

有。。。

我真的很奇怪那位老板为什么揪着工卡的事不放?事实上从一开始他就没想要看过我的工卡。我当然有工卡。是他不要看。
 
店小二呢 出来说说吧
这拿工资不签字没啥错吧,谁叫你才给你一半?你说他抢钱那就差太多了吧,这可是诬陷啊。
 
Thai Express- St Laurent 关于某女劳动纠纷的告示
本店关于网名为“冰激凌”在本网渥太华华人论坛发的帖“关于在Tai Express –St Laurent “打工的遭遇”的帖,声明如下:
1. 由于你至今没有出示你的SIN number,本店目前还未知你的身份。
2. 事情的最终解决取决于你的态度。本店在公开的招聘贴上和给你的电话中已经再三告知你必须拥有工卡和出示它。在你告知本店你的SIN Number 之前,本店什么也帮不了你,无论你告到什么地方。
3. 在事情还没有最终解决前,本店谴责你未经允许在公开媒体上公布本店地址和名字的不道德行为,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4. 关于你未经允许从本店抢夺钱财的问题,在你归还钱财和作出诚恳道歉之前,本店保留将此事诉诸警方的权利。
5. 任何一个正常的加拿大合法劳动者都知道:要取得合法收入,首先要有合法的身份。本店再一次重申“你必须向本店告知你的SIN Number,地址和出生日期。
6. 本店谴责你不尊重培训老师的劳动,视工作为“不好玩“的劳动态度!(“这个工作不好玩”是该女的原话。)
7. 本店谴责你从不向本店提供SIN NUMBER却向本店连锁总公司,劳动局告本店不给工资的荒谬行为!
个人觉得既然事主已经通过正常渠道去解决问题了,自然会有个结果。大无必要再让这个帖子存在了。建议双方都把帖子删去吧。
 
个人觉得既然事主已经通过正常渠道去解决问题了,自然会有个结果。大无必要再让这个帖子存在了。建议双方都把帖子删去吧。

三个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我们就不操那个心了。

留段时间也无妨,立此存照。
 
张口闭口一个又一个的"未经允许"。为什么须要你的允许?

你去告他非法打工?你还不如先去告自己非法雇佣更简单。

上不得桌面的事情,就悄悄私了了吧。总共多少钱?$50够不够?至于吗!
记得看到过一条法规:雇主非法雇工,先罚2万加元。甚至有更重惩罚。当然被雇者"赠送"机票,遣返回国。几年内不得入境。
双方私了为上策。
 
这威力最大!

悄悄议论下...TAI EXPRESS的东西难吃得要命!

记得看到过一条法规:雇主非法雇工,先罚2万加元。甚至有更重惩罚。当然被雇者"赠送"机票,遣返回国。几年内不得入境。
双方私了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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