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例工作者!一看就知道您是搞法例的!不过我这法盲还是想请教一下:怎么感觉有反咬一口得意思。我觉得你要是觉的自己有理。就报警或者到法庭告状。让那个“黑工”不得翻身。不要谴责。否则就把事情解决了。
1. 由于你至今没有出示你的SIN number,本店目前还未知你的身份。
靠,你不知身份就敢雇他,你也太牛了吧
2. 事情的最终解决取决于你的态度。本店在公开的招聘贴上和给你的电话中已经再三告知你必须拥有工卡和出示它。在你告知本店你的SIN Number 之前,本店什么也帮不了你,无论你告到什么地方。
人家已经告状了,你还要人家什么态度。再说了,人家也不要你帮他什么,人家就要你给工资,这不是帮忙吧,是你应该做得。
3. 在事情还没有最终解决前,本店谴责你未经允许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本店地址和字的不道德行为,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根据我所知,公开媒体上公布地址和名字是不需要任何人允许得,除非他侵犯了你的隐私权。所以你不可以就此诉讼。本人对这点法律正好有点了解
4. 关于你未经允许从本店抢夺钱财的问题,在你归还钱财和作出诚恳道歉之前,本店保留将此事诉诸警方的权利。
记住,你有权利报警,但你不可以这样未经允许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从本店抢夺钱财的问题".首先,抢夺钱财在加拿大是犯罪的行为。而一个人犯罪与否是由法官判断的,而不是你来判断的,即使是警察也不行。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没有报警首先这就可以告你是诽谤。第二,即使是报警了,在法官作出判决前,你发表这样的言论,是可以被视为向法官施加压力,也是违法的。第三,即使法官判其有罪,在没有得到允许前,你也不可以在媒体上公布。
5. 任何一个正常的加拿大合法劳动者都知道:要取得合法收入,首先要有合法的身份。本店再一次重申“你必须向本店告知你的SIN Number,地址和出生日期。
这你是对的。
6. 本店谴责你不尊重培训老师的劳动,视工作为“不好玩“的劳动态度!(“这个工作不好玩”是该女的原话。)
你可以谴责他不尊重培训老师的劳动,这没有问题。但他视工作为“不好玩“的劳动态度你不可以谴责,因为这里是加拿大,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尤其他是在试用期。
7. 本店谴责你从不向本店提供SIN NUMBER却向本店连锁总公司,劳动局告本店不给工资的荒谬行为!
你才荒谬呢。他向连锁总公司,劳动局告状是他的自由。不需要任何的SIN Number.
你说的这人我另外的那个店也雇过,磨磨唧唧的干了几个小时,第二天就要cash,说他奶奶死了,马上要回国。没办法,只好给了,不料过了几天看到他还在mall里闲逛,看到我了也不脸红一下。唉,看来这样的人不少...曾做过小生意。雇过一中东小伙子,干了四小时。什么都不会干,只是帮我递递东西。忘了因何原因未雇他,给了他20加元。他很不满意,到很多政府部门告状。最后,政府部门的回答是,培训期间,付不付钱,付多少,没规定。此事不了了之。仅提供信息,不参与讨论。
说得很好。不过“玩那个小老板,绰绰有余”不恰当,俺可不是任人玩弄的,想要玩弄俺,还是换个看的过去的,免得我心理不平衡...干了5小时的试工者:
1 试工半小时,就已经知道自己不想干了,但是没有告诉雇主,而是假装感兴趣,干5小时,拿5小时钱,也算没白来,因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干,当然也就学的心不在焉,这5小时估计也没干什么。雇主傻呵呵地以为试工者接受了这个工作,于是很感兴趣地培训了5小时。
2 试工者拒绝出示SIN,是因为想拿现金,不交税。而没有试工者SIN的雇主,也就无法那这5小时的工资,作为营业成本来抵税。
打工者打工经验比较丰富,玩那个小老板,绰绰有余。
事情闹到这一步,问题是,试工前,雇主口头询问试工者是否有SIN,试工者口头承诺有SIN,但是5小时后,甚至直到现在,试工者拒绝出示SIN,却要全额5小时工资。既然打工者和雇主都声称不是打黑工,那么雇主有权力也必须知道对方的SIN。
雇主没有在试工开始前,检查SIN,打工者没有在试工开始前,出示SIN,都是错误的,但是,当打工者理直气壮地要求全额5小时工资时,仍然拒绝出示SIN,显得不可理喻。
你是谁呀,有些人的年终t4表和vacation pay支票被退回了,换地址也不告诉一声,把你曾哥我急得...钱不多,但是怕你告我呀,哈哈那家的炒菜的俩大师傅是俩老板啊
我前年做过2星期,后来因为有奖学金和TA就不干了,老板人不错,只不过性子稍微急了点,不过还好了
不打自招了吧?“没办法,只好给了”?看来你给钱还真是习惯性地不痛快啊!你说的这人我另外的那个店也雇过。。。干了几个小时,第二天就要cash,。。。。没办法,只好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