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反对错误决策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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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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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班子中出现党风廉政、用人失察等问题时,如何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北京市市委、市政府最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了“确责”新规。与1999年1月制定的原实施办法相比,除“确责”新规,《办法》对于社会评议、廉政责任追究启动程序等均有新要求。

追责分清集体和个人责任

“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办法》明确提出这一“确责”要求,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但如果对错误决策曾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虽没被采纳,该名领导班子成员也享受“免责”待遇,不承担领导责任。

一旦被判定承担领导责任,那么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点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如何追究个人责任,此前已相对成熟,《办法》对于如何追究集体责任方面的规定,是新提法,“按照规定操作简便易行,比如区级政府,如果有重大工程项目腐败,那么整个区委班子,承担集体责任;区委书记、区长、主管城建的常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加工程决策的常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廉政评价可委托第三方

《办法》要求,作为廉政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须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廉政突出问题。

跟1999年的原实施办法相同,廉政考核仍以自查自评、专项检查、公众评价等6种方式为主。但《办法》对其中的社会评议,作出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公众评价机制,组织群众参与监督。社会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也可以采取网上公开评议、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廉政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点评】 就监督手段,竹立家认为,社会评议等社会监督手段,无疑是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屏障”,但社会监督须以制度监督作为前提,“廉政建设,现在最需要建立的就是制度监督体系,比如人大监督。有了制度监督,才能保证社会监督的公开透明程度;才能使社会监督发现的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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