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高考舞弊将最高停考3年|高考舞弊|高考作弊|高考作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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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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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肖笛)昨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发布关于落实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信息。新《办法》对高考违规、违纪和作弊处罚更加严厉,与2004年的规定相比有15处改动,可谓“大刀阔斧”。同时,对作弊的界定也有增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获得加分资格”被首次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据了解,政策的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比如将原来“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这表明考生若将手机等设备一旦带进考场,不管考试过程中使用与否,均将被视为作弊。同时,以往教育部只在打击“替考”上有详细规定,而没有提及如今日趋猖獗的“组织团伙作弊”,新《办法》规定,“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以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者”,其所在的教育考试机构须通报其所在学校,并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同时,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四类作弊行为之一的考生,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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