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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2月26日,该公司与被告签订《广告合同》,约定公司旗下女演员孙俪担任该品牌烘焙烘烤类产品广告形象代言人,广告代言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广告代言费300万元。后孙俪依约履行代言服务,但被告屡次发生欠款或违约使用孙俪肖像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先后四次给被告发出律师函,至今仍恶意拖欠广告代言费60万元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支付原告代言服务费、违约金等共计8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