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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 弘
(题目有改动)
孙志刚,一位大学生、设计师,年仅27岁,在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广州市,当进入了派出所后,仅三天时间,生命就陨落了。这个案例,人们猜测,又将以查无实据为由,渐渐被人遗忘。而我却绝不会忘记这个案例。下面的文字,是对这个案例中涉及的制度方面的问题的一些浅显的思考。如果说是一篇文章,不如说更多地是为了提醒自己不应该遗忘。
孙志刚一案,广州市至今没有给人交代,或许永远不会给人一个交代,没有破案,我们无从对某些个人有所评价,但对于该案涉及的几种现行制度,却有必要加以审查。其中,与该案联系得极为紧密的,又有三种制度。
一、户籍制度
网上有些朋友认为,户籍制度与孙案的联系不大。我认为,户籍制度是导致孙案的基础。户籍制度本来承担两大基本功能,一是人口统计,一是治安控制。这两项功能中,前者是应该肯定的。后者却只能部分肯定。理由容后再述。
让我们先来看看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古代中国的户籍制度,除了人口统计和治安控制,还附着了两大功能,一是承担赋役的计算,一是世袭等级的确立。前者因赋税的改革,于清初消失了。后者是一种典型的不平等制度。户籍的确定与职业相联系,一旦确定,子子孙孙都无法逃脱。清代虽然基本上取消了这项制度,但流毒很深。直到新中国成立,一些旧的身分等级在某些地区仍处在相对封闭的生活状态,如江浙一带的?户。
现行的户籍制度,则是一种新类型的世袭等级制度。与古代户籍制度相同的是,它与职业相联系,区分农民和工人。不同的是,它还与地域相联系,区分农村、城镇,甚至中小城市和大城市。换言之,不但农民进城受限制,中小城市户口进大城市一样受限制。
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它与粮食、就业、社会福利、子女教育等挂钩,一个人没有户籍,就无法在城里安身。因此,户籍制度不是一个单一的制度,而是一个跟各种其他制度相联系的社会基础制度。通过各种关联制度,户籍制度有效地达到了限制人口流
动,禁锢迁徙自由的目的。从而达到治安控制的目的。所以,中国通过户籍制度,并不是要简单的控制治安,掌握动态。而是要限制流动,把人禁锢在一个个小圈子里,那是最好的效果。人们往往因为户籍制度对治安控制有利,忽视了其禁锢行动自由的一面,这应该是以后的讨论需要注意的。
总结一下,今天的户籍制度也承担了四大功能:1、人口统计;2、治安控制;3、禁锢迁徙自由;4、确立世袭等级。
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户籍制度,特别是其中的第2、3点,再结合第4点,才衍伸出了暂住证制度。从这一意义上说,暂住证制度的一个附属品。
因此,认识孙案,以及暂住证制度,都不能离开户籍制度而讨论。
二、暂住证制度
户籍制度和暂住证制度都是从制度缝隙中生长出来的制度。如果中国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制度,这两个制度会受到限制。但偏偏没有。
对于暂住证制度,有很多人认为其中有很多合理性,仿佛觉得该制度一旦取消,就会国将不国。但我认为,这个制度不象户籍制度那样具有某种合理性。暂住证制度完全是一种恶的制度。因为,它是从户籍制度中的恶的一面中衍伸出来的。具体的说,是从户籍制度的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和确立世袭等级这两项功能中延伸出来的。它不能承担人口统计的功能,因为这完全可以由户籍制度来解决。而所谓的治安防范功能,也是一句谎言而已。这是因为, 一个罪犯并不会因为办了暂住证就能停止犯罪,或者有所顾及。
暂住证制度不能取消,渊源于户籍制度中的歧视态度,并且是这种歧视态度具体化。它和户籍制度一起,搭起了城乡之间的壁垒,使中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远远落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如果不是因为种种部门利益的相勾结,这个制度早该取消。
而暂住证制度,又滋生了收容遣返制度。也就是说,从一个恶的制度上,再长出另一个恶性肿瘤。
三、收容遣返制度
这又是一个彻底的恶的制度。如果说,户籍制度和暂住证制度是因为没有上位法的限制而在立法空隙中生长出来的,那么,收容遣返制度则是直接违背宪法的。因为宪法上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有明确的规定。但收容遣返制度却无视这一点。
认识收容遣返制度的不合理性,可以从三个方面。
一、民政部有不有因为某一公民没有暂住证,就具备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答案很明显,没有!民政部对公民承担的救助的义务,反过来,公民享有通过民政部获得国家救助或救济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一个公民,宁愿在城市中流浪,忍饥挨饿,而不愿接受他人的救助,这是他的自由。但我们的民政部却号称它有干涉这项自由的权利。一个巴黎街头的流浪艺术家,虽然没有面包,但却可以自由地作画或拉小提琴。但他如果是中国人,却不行,民政部人会砸烂他的小提琴,将他的绘画撕得粉碎,然后将他丢进警车,最后塞进油罐车厢,却美其名曰救助。
二、民政部有不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答案也很清楚:没有!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有在公民被认定有罪以后。而且,宣判一个公民有罪,是司法机构的权力,并且需要通过复杂的、严格的、合法的程序。民政部是什么机关,公安局是什么机关,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有什么资格将一个无罪的公民通过收容的方式变相地限制自由行动的权利。公安局以前有收容审查所,搞的就是限制无罪公民的人身自由的一套勾当。这个制度已被取消了。现在,没有哪个警察还敢明目张胆地用收容审查的程序,将公民羁押起来。民政部凭什么保留这个收容遣返的机构。
三、我么应该怎样认识棚屋、贫民窟?外来人员带来的最大弊病就是所谓贫民窟。这是我们那些漂亮的城市所不能容忍的。不过,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想一想,为了给自己脸上贴金而清除贫民窟,究竟会给这个国家里的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因为,贫民窟的事是这样的,如果一个人宁愿忍受贫民窟的生活,也不愿回到他所居住的地方,那么,一定是他的居住地的生活连贫民窟都不如。还是贫民窟的罪恶?
我无法表达在知道孙志刚一案中后的愤慨。我尽量试着让自己冷静下来,我相信,如果我们深入地审视这个案件,会得到很多启示。我相信,他不光是死于某个警察之手,而是死在一个恶的制度之下。如果不能彻底清除这些非人道的、野蛮的、恶的制度,我们中的任一个在这里讨论的人,都随时可能变成下一个孙志刚。
(题目有改动)
孙志刚,一位大学生、设计师,年仅27岁,在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广州市,当进入了派出所后,仅三天时间,生命就陨落了。这个案例,人们猜测,又将以查无实据为由,渐渐被人遗忘。而我却绝不会忘记这个案例。下面的文字,是对这个案例中涉及的制度方面的问题的一些浅显的思考。如果说是一篇文章,不如说更多地是为了提醒自己不应该遗忘。
孙志刚一案,广州市至今没有给人交代,或许永远不会给人一个交代,没有破案,我们无从对某些个人有所评价,但对于该案涉及的几种现行制度,却有必要加以审查。其中,与该案联系得极为紧密的,又有三种制度。
一、户籍制度
网上有些朋友认为,户籍制度与孙案的联系不大。我认为,户籍制度是导致孙案的基础。户籍制度本来承担两大基本功能,一是人口统计,一是治安控制。这两项功能中,前者是应该肯定的。后者却只能部分肯定。理由容后再述。
让我们先来看看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古代中国的户籍制度,除了人口统计和治安控制,还附着了两大功能,一是承担赋役的计算,一是世袭等级的确立。前者因赋税的改革,于清初消失了。后者是一种典型的不平等制度。户籍的确定与职业相联系,一旦确定,子子孙孙都无法逃脱。清代虽然基本上取消了这项制度,但流毒很深。直到新中国成立,一些旧的身分等级在某些地区仍处在相对封闭的生活状态,如江浙一带的?户。
现行的户籍制度,则是一种新类型的世袭等级制度。与古代户籍制度相同的是,它与职业相联系,区分农民和工人。不同的是,它还与地域相联系,区分农村、城镇,甚至中小城市和大城市。换言之,不但农民进城受限制,中小城市户口进大城市一样受限制。
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它与粮食、就业、社会福利、子女教育等挂钩,一个人没有户籍,就无法在城里安身。因此,户籍制度不是一个单一的制度,而是一个跟各种其他制度相联系的社会基础制度。通过各种关联制度,户籍制度有效地达到了限制人口流
动,禁锢迁徙自由的目的。从而达到治安控制的目的。所以,中国通过户籍制度,并不是要简单的控制治安,掌握动态。而是要限制流动,把人禁锢在一个个小圈子里,那是最好的效果。人们往往因为户籍制度对治安控制有利,忽视了其禁锢行动自由的一面,这应该是以后的讨论需要注意的。
总结一下,今天的户籍制度也承担了四大功能:1、人口统计;2、治安控制;3、禁锢迁徙自由;4、确立世袭等级。
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户籍制度,特别是其中的第2、3点,再结合第4点,才衍伸出了暂住证制度。从这一意义上说,暂住证制度的一个附属品。
因此,认识孙案,以及暂住证制度,都不能离开户籍制度而讨论。
二、暂住证制度
户籍制度和暂住证制度都是从制度缝隙中生长出来的制度。如果中国有居住和迁徙自由的制度,这两个制度会受到限制。但偏偏没有。
对于暂住证制度,有很多人认为其中有很多合理性,仿佛觉得该制度一旦取消,就会国将不国。但我认为,这个制度不象户籍制度那样具有某种合理性。暂住证制度完全是一种恶的制度。因为,它是从户籍制度中的恶的一面中衍伸出来的。具体的说,是从户籍制度的限制人口自由流动和确立世袭等级这两项功能中延伸出来的。它不能承担人口统计的功能,因为这完全可以由户籍制度来解决。而所谓的治安防范功能,也是一句谎言而已。这是因为, 一个罪犯并不会因为办了暂住证就能停止犯罪,或者有所顾及。
暂住证制度不能取消,渊源于户籍制度中的歧视态度,并且是这种歧视态度具体化。它和户籍制度一起,搭起了城乡之间的壁垒,使中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远远落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如果不是因为种种部门利益的相勾结,这个制度早该取消。
而暂住证制度,又滋生了收容遣返制度。也就是说,从一个恶的制度上,再长出另一个恶性肿瘤。
三、收容遣返制度
这又是一个彻底的恶的制度。如果说,户籍制度和暂住证制度是因为没有上位法的限制而在立法空隙中生长出来的,那么,收容遣返制度则是直接违背宪法的。因为宪法上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有明确的规定。但收容遣返制度却无视这一点。
认识收容遣返制度的不合理性,可以从三个方面。
一、民政部有不有因为某一公民没有暂住证,就具备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答案很明显,没有!民政部对公民承担的救助的义务,反过来,公民享有通过民政部获得国家救助或救济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一个公民,宁愿在城市中流浪,忍饥挨饿,而不愿接受他人的救助,这是他的自由。但我们的民政部却号称它有干涉这项自由的权利。一个巴黎街头的流浪艺术家,虽然没有面包,但却可以自由地作画或拉小提琴。但他如果是中国人,却不行,民政部人会砸烂他的小提琴,将他的绘画撕得粉碎,然后将他丢进警车,最后塞进油罐车厢,却美其名曰救助。
二、民政部有不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答案也很清楚:没有!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有在公民被认定有罪以后。而且,宣判一个公民有罪,是司法机构的权力,并且需要通过复杂的、严格的、合法的程序。民政部是什么机关,公安局是什么机关,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有什么资格将一个无罪的公民通过收容的方式变相地限制自由行动的权利。公安局以前有收容审查所,搞的就是限制无罪公民的人身自由的一套勾当。这个制度已被取消了。现在,没有哪个警察还敢明目张胆地用收容审查的程序,将公民羁押起来。民政部凭什么保留这个收容遣返的机构。
三、我么应该怎样认识棚屋、贫民窟?外来人员带来的最大弊病就是所谓贫民窟。这是我们那些漂亮的城市所不能容忍的。不过,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想一想,为了给自己脸上贴金而清除贫民窟,究竟会给这个国家里的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因为,贫民窟的事是这样的,如果一个人宁愿忍受贫民窟的生活,也不愿回到他所居住的地方,那么,一定是他的居住地的生活连贫民窟都不如。还是贫民窟的罪恶?
我无法表达在知道孙志刚一案中后的愤慨。我尽量试着让自己冷静下来,我相信,如果我们深入地审视这个案件,会得到很多启示。我相信,他不光是死于某个警察之手,而是死在一个恶的制度之下。如果不能彻底清除这些非人道的、野蛮的、恶的制度,我们中的任一个在这里讨论的人,都随时可能变成下一个孙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