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海外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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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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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听到一个消息

说大陆居民可以申请中华民国护照。按台湾法律规定,大陆居民只要持有第第三国绿卡或在海外定居三年以上,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向当地台湾代表处申请中国民国海外护照,原护被销毁。然后去中国大陆的领事馆办「台胞证」进出大陆。

真有这事么?或者是因为北京的大雨,让别有用心的盆友恶搞出来的?
 
中華民國(臺灣)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說到:
第十八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 機關依本條例第九
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 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
度,須取得長期 居留資格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二、 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
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 以上;或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
有子 女。 三、 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 教或人道
之特殊考慮。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 檔:
一、 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 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
退 還。 三、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
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第一 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
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原文載於: 背包客棧自助旅行論壇 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245181
大陸地區人士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後,馬上就可以向臺灣駐外辦事處申請中華民國海外
護照,留學生或在海外勞務者只要連續居留兩年以上(720天),或是離開中國大陸地區4年
以上,均可申請,其申請的中華民國海外護照有效期為3年。

大陸地區海外人士取得臺灣海外護照的好處:
1. 可合法保留中國國籍及海外國籍,成為雙重國籍的公民.
2. 臺灣護照可前往60多個國家免簽或落地簽證(美國關島及北馬群島除外)

取得臺灣海外護照後如何返回中國大陸?
取得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後可以向各地的中國大使館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做為
返回中國大陸的旅行證件,其有效期為2年,在有效期內可多次無限制的出入中國大陸並
居留。


申請了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可以前往臺灣定居或旅遊嗎?
持中華民國海外護照在台無戶籍人士欲前往臺灣旅遊及定居,需事先向臺灣駐外辦事處
申請,每次停留時間為3個月,可延期一次。


附件: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43.htm
2. 中華民國護照條例細則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3007&ctNode=368&mp=1
3. 中華民國國民適用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前往之國家或地區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1335&ctNode=270&mp=1
4. 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www.fmcoprc.gov.hk/chn/lsfw/zgrzj/t140231.htm
5. 申請入台許可證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url_disno=20
 
变态真牛~找到原文了,看起来是有这么一回事。
消息稍微有点出入,基本属实。
 
这事,能找个台湾姑娘商婚吧~~
 
不用,在海外待够几年有移民身份就可以办了

要台湾护照有啥用呢?就为一台胞证吗?咱连台湾普通话都不会说:D:D
 
要台湾护照有啥用呢?就为一台胞证吗?咱连台湾普通话都不会说:D:D
你会说"你想怎么样啊"就成了,台湾护照免签国比大陆护照多,很多人冲着那个去的。
 
以前在日籍华人早就说过这个问题了........不过大家都对成为台胞有点抵触。
 
要台湾护照有啥用呢?就为一台胞证吗?咱连台湾普通话都不会说:D:D

回祖国(就是出生的那国)方便,台胞证=两年无限次出入签证。
 
你会说"你想怎么样啊"就成了,台湾护照免签国比大陆护照多,很多人冲着那个去的。

能不能这样?反正待满两年,申请个台湾护照。然后再入籍,再来个加拿大护照(台湾承认双重国籍不?)。--台湾移民部的申请量一定会爆发式增长的:D:D
 
各位不用操心了,没戏。

我说呢,如果这么容易,n多中国人都去拿台湾护照了。

重点在第三条,三条必须同时满足,不是只满足一条就可以了。

**********************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8年9月24日

发文字號:部授领一字第0985141504號

您好:

您本(98)年9月14日致本部部长信箱电子邮件敬悉。所询关於在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经本部许可得持用我国护照问题,说明如下:

一、 依据护照条例第9条规定:「普通护照之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但具有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陆地区所发护照者,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适用之」。另,依据护照条例施行细则第18条第1项规定,於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得经我驻外馆处转请本部依护照条例第9条但书规定许可后,持用我国护照:


1、已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当地无永久居留制度,须取得长期居留资格且能继续延长居留。

2、旅居海外4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该居留权国家连续住满2年以上;或为臺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2年或已生有子女者。

3、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侨务、宗教或人道之特殊考量。

二、因此,旅居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除须符合上揭细则第18条第1项第1、2款规定外,尚须有第3款特殊考量之情形,该项特殊考量须经驻外馆处转请本部审认许可后,始可持用中华民国护照。

敬祝

健康如意

                     外交部 敬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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